书城哲学创新得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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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摘要

创新作为人类实践的高级形式,不仅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社会变革、文明进步以及人的自由发展方面越来越显现出主导性的推动作用,而且也是破解当代资源、能源、环境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日益尖锐之矛盾的关键。然而,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创新又具有两重性:既可造福人类,亦可能对人类造成某些危害。准确预见创新的负面影响是困难的,但又是必须的。由此,从伦理学的角度探索创新之“得当”的应然尺度,研究有利于“创新得当”的文化氛围和制度安排,寻求培育创新主体之品格的有效途径,以抑制或减少“不当创新”,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现实且又无法回避的课题。

创新作为人类的主要社会实践活动,同时也是人类特有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是人类主观能动性的高级表现形式。作为自然的一分子,人类和其他自然物一样面对的是一个客观世界,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制约着人的自由。而争取自由是人的特性,从必然到自由的实现,离不开创新这一重要杠杆。因此,所谓创新,就是以填补人类认识领域中的空白为特征,以实现人类从必然到自由的转变为宗旨,以新思维、新发明和新描述为外在形式的人类实践活动。

所谓创新得当,是指创新既合理又有度,这样的创新以正确设定的目的为导向,受到基于客观规律及道德法则的合理尺度的约束,从而能够真正造福于人类并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而创新不当,则是指偏离正确的目的、违背客观规律和道德法则的创新。创新得当要以利国、利民、利永远作为最高目的,并以有利于自然生态的维护、人种健康的繁衍、生活方式的文明推进、价值观念的科学变更作为合理尺度。

作为创新得当的对立面,创新不当在现实中集中表现为创新中应当禁止的负面因素。对这些负面因素的禁止性要求主要有“七不可”,即不可抛弃继承,不可有伤文明,不可危害生态,不可有害机体,不可急功近利,不可破坏平衡,不可成为掠夺。创新中应当禁止的负面因素,无论是“无意为之”还是“故意为之”,都因其偏离正确的方向和目的,违背了客观规律和道德法则,致使其创新价值取向与社会需要的创新价值相悖,也即成为创新得当所不允许的不当创新。

创新得当作为当今创新所追求的应然目标,其实现既需要充分发挥文化、制度这些外在因素的作用,以激励、崇尚创新得当,也需要培养创新主体能够并善于得当创新的品格。在文化方面,应当变传统的自然价值、主体利益价值观为整体生态价值观和群体利益价值观,变传统发展观为可持续发展观,变怕出风头为敢于冒尖,变因循守旧、害怕失败为推崇得当创新、宽容失败,变等级分明、文人相轻为平等竞争和开放协作;在制度方面,应着手构建抑制不当创新和激励得当创新的市场制度、法律制度及相应的科研、人才制度;在创新主体的品格培养方面,则应努力促使创新主体逐渐具备无私无畏、有恒有爱、是是真真的品格,这样的品格是保证创新得当所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

关键词:创新 两重价值 得当 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