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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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序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境外上市成为各国跨国企业境外融资的重要渠道。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是从1993年6月青岛啤酒在中国香港挂牌上市开始的,通过公司境外上市可以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这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境外上市成为国内很多公司的发展目标。公司境外上市在实现企业长足发展和拓展融资途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出现的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如资本跨国流动对我国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随着公司境外上市的发展,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增多,这些问题对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公司境外上市是在怎样的法律制度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如何防止跨国资本流动对我国金融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实现证券市场开放和法律监管的良性循环?如何有效地抑制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何解决国家之间对跨境上市监管的法律冲突?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解答。

实际上,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监管是一个复杂而现实的问题。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观察,法律监管对中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功不可没。但目前我国境外上市监管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表现在还没有形成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有关的监管制度缺乏科学性,不利于促进企业境外上市和规范上市企业的行为,也不利于对国家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进行研究,是包括经济学、法学等在内的多个学科的共同任务。如果仅仅停留在法律理论本身,可能无法揭示问题的背景和实质,需要综合应用个案分析、归纳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从国内和国际层面对跨国上市法律监管的一般规律和具体制度作较为深入的分析,重点在于探讨我国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如何对其进行完善。对这一论题进行法律分析的价值在于: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监管是实现企业长足发展并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稳定的重要路径,兼跨以上市公司为中心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两个法律体系,考察其中因选择上市地点的不同而引起的法律监管程度的差异有助于我们全面建构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考量现行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方面法律规范的优劣,进而判断公司境外上市对公司及其为数众多的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影响,最终形成对该路径的评判。

本书在对公司境外上市法理及监管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引入相关案例,阐述了我国公司境外上市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不同形态,指出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的漏洞,提出从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的理念——公权监管和私权监管入手,选取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的“三点”——政府公权监管、行业自律、私权诉讼,分析“点”与“点”之间的关系,最终引出了“由点连线组面”三角形的全方位公司境外上市监管的法律体系。

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的设计存在浓厚的理想色彩,它是在解决公司境外上市现实困难的需求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法律管制规则的约束下形成的路径选择。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实践表明,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的。公权监管和私权监管在发挥各自监管优势的同时,也都存在弊端。公权监管的独立性经常受到质疑,其经常受到政府政策方面的制约;私权监管也存在问题:它往往受制于成本、资源,并由于股权分散,收集信息、发动诉讼程序存在很多困难,加上律师寻租以及滥诉的可能,因而监管的成本较高。在我国,政府公权监管方面,单纯依靠某一个部门或某一部法律是不可能实现监管的目的的,只有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以此理念为出发点,整合各个监管部门的力量,构建以政府、行业自律和私权诉讼三个方面为顶点的三角形监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规范我国公司境外上市的行为,使各公司在符合境外证交所上市规则的同时,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书提出的一些观点,其意义不仅在于使读者了解这些观点本身,更在于开阔读者思路,激发一些讨论。限于学识和经验,本书的写作不足在所难免,敬请读者谅解,如能不吝赐教,提出建设性意见,笔者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