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城市发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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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现代城市政府(6)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公务员作了定位。他认为,国家是人类活动的理性和普遍原则的化身,而公务员则是国家与社会的中介物,通过公务员,国家与社会才能够达到统一。所以,公务员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中介、作为一种国家职务,“要求个人不要独立地和任性地追求主观目的”,其公共权力的获得与其个人所受到的限制、所作的牺牲是相辅相成的。公务员是行使公共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是“公共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并且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己任,而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以公共权力的正确、高效地使用为前提的。为了能够公正、高效地行使公共权力,为公众谋取福利,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要做到公而无私,不掺杂任何个人感情色彩。这也是社会对公务员“公共人”的角色期待。

美国学者特里·L 库珀认为公务员具有双重角色:一是公民角色;二是公务员角色。强调公务员的公民角色,也就是强调应该承认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即追求个体经济利益的权利,充分肯定公务员作为“经济人”角色的合理性。库珀对公务员的双重角色定位,同时集中了两种角色期待:“行政人员既是公民的雇员,又是公民中的一员,他们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的位置纵使不是独一无二的,也是不寻常的。民选官员、任命的公务员和其他公共机构雇员发现自己都处在相同的状况中,即都为政府工作且都承担着双重义务:既有责任为公众提供服务,同时作为公众中的一员又有权接受服务。”公务员在公共权力的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角色错位。公务员“作为公共利益代理人的受托关系可能会因为他们在职业裁决中有失公民的信任而受到损害。如果一些隐蔽的个人利益能够影响他们的推理和行为,他们就会为个人利益着想而不为公民利益着想,或者至少他们被察觉到正在这样做。他们的裁决会以此种方式而受到侵害,或者看上去会受到侵害,这两种情况都会使他们所扮演的公共利益的代表角色信任受到置疑”。

公务员的角色是双重的,虽然在私人领域中他的角色是“经济人”,但在公共领域中他不再是“经济人”了,他不再具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相反,他必须是“公共人”,必须无条件地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因为如果他的行政行为不是对社会有益的,那么就必然是对社会有害的。

在公共领域中,“只要政府官员是‘经济人’,他的行为的后果就必然是违背公共意志和侵犯公共利益的。也就是说,在私人领域中,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可以导致合理性的道德化结果的;而公共领域中的任何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都会直接导致不道德的结果”。

公务员角色错位的实质,是公务员没有正确认识和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职务权力未用来为民服务,而是为己牟利。纠正这种角色错位,就是要对公务员角色进行正确地定位,也就是在公共领域绝对拒绝公务员的个人权力。个人不仅要服从国家、服从公共利益,而且有义务为国家、为公共性目标牺牲一定个人利益,即通常所说的,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控制公务员的道德风险

公务员的道德风险是指受到利己主义动机的驱使,作出违反社会道德标准的选择,而环境允许他们这样做,却不受到任何惩罚。

公务员作为公共权力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务员对社会规则进行变通性处理,从而能在规则边界上“打擦边球”,利用职权换取灰色收入;第二,公务员或主动设租,或有意受贿,与社会上特定的利益集团共谋,导致权钱交易。

规避和控制公务员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有两种:一是外部控制;二是内部控制。公务员道德风险的外部控制,指的是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诸如通过新的立法、制定新的规则、颁布新的制度,或者重新安排组织机构、建立新的组织,以加强对公务员的控制,使其行政行为合乎制度化了的道德规范。用特里·L 库珀的话来说,“外部控制,即试图强行对公务员个人进行控制,这些控制因素来源于公务员自身之外”。公务员道德风险的内部控制,则是指公务员对自身行为的自我控制,是由一系列“自己内心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组成的,而且它们想要在缺乏规则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鼓励从事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公务员道德风险的内部控制与公务员的道德价值观、道德自律和伦理自主密切相关,是公务员内在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力量。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政府都十分重视公务员道德价值观的建立及其在实践中的道德风险控制。

(三)公务员的道德自律

恩格斯曾指出:“实际上,每一个阶段,甚至每一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公务员是一种职业,因而,也有一种职业道德,并且是超越一般的职业道德。黑格尔指出,“行政”这一特定的“行业”中,存在着公务员的道德。“担任公职不是一种契约关系,虽然这里存在着双方的同意和彼此的给付。任命公务人员,不是为了要他履行个别的偶然的职务,像受托人那样,而是要他把他精神和特殊的实存的主要兴趣放在这种关系中。同时,他所担任而应履行的事务,按其特质来说,不是外在的也不仅仅是特殊的事物;作为内在的东西,这种事物的价值跟它的外在性是不同的,它不会因为所订定的事项未获履行而遭到损害。其实,公务人员所履行的,按其直接形式来说是自在自为的价值。因此,由于不履行或积极违反(两者都是违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的不法,是对普遍内容本身的侵害,从而是侵权行为,或者甚至于是犯罪行为。”这就是说,黑格尔认为,公务员担任公职,与其他职业不同,不是一种雇佣关系,而有其伦理和精神的意义,具有“自在自为的价值”,是公务员个人自由本性的实现,即公务员道德的体现。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关键在于自律。自律及它的对立面他律,这两个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引入伦理学的,后来被广泛使用。康德系统地阐述了自律与他律的含义。他认为,自律就是“法则由自己决定”,即人作为道德主体自主地为自己的意志设定道德法则,也就是自主地自己决定自己、自己规范自己、自己约束自己;他律则是“按照外在的‘法’而行动,这种行动即使是符合道德的,也只有合法性和没有道德性”,即人作为道德主体所执行的规则和法则不是由他自己所制定的,而是由他自身以外的力量所制定的。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康德自律学说中的有价值的思想,他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他律。”

公务员的道德自律,尽管具体内容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自觉地将遵守制度规范作为一种道德责任与义务,并且有不利用制度缺陷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有为公众服务的公共意识与良知,自觉地不将个人利益掺杂进公共管理活动中。”

库珀认为,行政人员不是简单地为自我实现而工作,而是以增加公共福利的方式为公众服务,他们应是公众利益的忠实代表,一切以公众的福利为重。也就是说,不管是谁,只要他选择了公务员这一职业就必须准备为公共利益而献身。

公务员的道德自律最核心的是责任意识,公务员的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角色的期待;主观责任则根植于对事业的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对于公务员来说,首要责任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而不是个人的私利。

公务员在职业道德的养成过程中,必然会遇到道德困惑和责任冲突,这就需要从制度他律与公务自律这两个方面来规避和控制公务员的道德风险,把握公务员道德发展的一般规律,不断提高公务员的道德水平和为公众服务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