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国学十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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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章 诸子(28)

《秦本纪》载其事在孝公元年,当梁惠王十年,上距魏文侯之卒,仅二十六年,故商鞅得与李悝相接。商鞅不务术,刻意任法,真所谓出于理官者(《法经》即理官之书也)。其余申不害、慎到,本于黄老而主刑名,不纯以法为主。韩非作《解老》、《喻老》,亦法与术兼用者也。太史公以老、庄、申、韩同传,而商君别为之传,最为卓识。大概用法而不用术者,能制百姓小吏之奸,而不能制大臣之擅权,商鞅所短即在于是。主术者用意最深,其原出于道家,与出于理官者异。春秋时世卿执政,国君往往屈服。反对世卿者,辛伯谏周桓公云:“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左传》桓十八年)。辛伯者,辛甲之后,是道家渐变而为法家矣。

管子亦由道家而入法家,《法法》篇(虽云“法法”,其实仍是术也)谓:“人君之势,能杀人、生人,富人、贫人,贵人、贱人。人主操此六者以畜其臣,人臣亦望此六者以事其君。六者在臣期年,臣不忠,君不能夺。在子期年,子不孝,父不能夺。故《春秋》之记,臣有弑其君,子有弑其父者。”其惧大权之旁落如此。

《老子》则云:“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语虽简单,实最扼要。盖老子乃道家、法家之枢转矣。其后慎到论“势”(见《韩非子?难势》),申不害亦言术。势即权也,重权即不得不重术,术所以保其权者也。至韩非,渐以“法”与“术”并论,然仍重术。

《奸劫弑臣篇》所论,仅防大臣之篡夺,而不忧百姓之不从令,其意与商鞅不同。夫大臣者,法在其手,徒法不足以为防,必辅之以术,此其所以重术也。《春秋》讥世卿(三传相同。《左传》曰:“是以为君,慎器与名,不可以假人”),意亦相同。春秋之后,大臣篡弑者多。故其时论政者,多主专制。主专制者,非徒法家为然,管子、老子皆然,即儒家亦未尝不然。盖贵族用事,最易篡夺,君不专制,则臣必擅主。是故孔子有“不可以政假人”之论。

而孟子对梁惠王之言,先及弑君。唯孟子不主用术,主用仁义以消弭乱原,此其与术家不同处耳。庄子以法术、仁义都不足为治,故云“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绝圣弃知,大盗乃止。”然其时犹无易专制为民主之说,非必古人未见及此,亦知即变民主,无益于治耳。试观民国以来,选举大总统,无非籍兵力贿赂以得之。古人深知其弊,故或主执术以防奸,或主仁义以弭乱。要使势位尊于上,觊觎绝于下,天下国家何为而不治哉!

后世学管、老、申、慎而至者,唯汉文帝。学商鞅而至者,唯诸葛武侯。文帝阳为谦让,而最能执术以制权臣,其视陈平、周勃,盖如骨在口矣。初即位,即令宋昌、张武收其兵权,然后以微词免勃,而平亦旋死。《史》、《汉》皆称文帝明申、韩之学,可知其不甚重法以防百姓。武侯信赏必罚,一意于法,适与文帝相反,虽自比管仲,实则取法商鞅(《魏氏春秋》记司马宣王问武侯之使,使对:诸葛公夙兴夜寐,罚二十以上皆亲览焉,是纯用商君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