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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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研究报告(5)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一府两院”由其产生,对其负责。所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要有这种宪法法律规定的区别性,又有统一性。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人民的机关,而国家机关又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工作的。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所有国家机关的最高使命。因此,人大对“一府两院”除了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这种法定基本关系外,同时也是监督中有合作,制约中有协调。在监督工作中,常委会注重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确定监督重点,努力做到在重要任务上统一意志,密切协同。组织委员和代表与政府相关部门当面交换意见,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共同商讨解决办法,集思广益,进一步推动了“一府两院”的工作。

3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做到履行职能的有机衔接

人民代表大会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最高形式。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在履行职能中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更好地实现与人民代表大会的衔接。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年一度依法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认真组织好会议前的代表集中视察工作,确保代表能够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2008年,常委会改进集中视察方式,既安排集中视察,又安排各代表团分别组织视察,切实增强活动实效。二是依法向人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委会每年度实事求是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体现在下一年度的工作改进中。三是认真做好会后各项决议的落实,并监督“一府两院”对决议的贯彻落实。四是认真办理和督办代表议案。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力。常委会一直重视代表议案的办理与督办工作。特别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把办理或督办代表议案作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对待,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着力完善督办机制,建立了主任、副主任牵头重点督办、专委会分类重点督办、代表联络室统筹督办三个层次的工作机制,并在督办代表议案过程中,与政府积极沟通协调,把常委会通过调研发现的问题、掌握的信息,以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反映给政府,使常委会督办的过程成为政府改进工作的过程,进一步增强了督办实效。

4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关系

一是领导市人大代表的选举,把好代表素质的入口关。为保证选出的代表具有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中央和市委的部署要求,严格按照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相统一的原则,提出做好每次市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意见和安排。高度重视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努力把工作实绩突出,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群众信赖的各方面优秀分子选为市人大代表。自市十三届人大始,把那些符合代表条件又常常通过自荐当选的老代表纳入组织推荐渠道,进一步推动选举工作的有序进行。二是加强对代表履职的服务和保障。常委会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人大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参与常委会的工作日益经常化、多样化,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如,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代表接待日,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吸收代表参与常委会的各项工作等。加强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日益发挥。多年来,各级人大代表通过走访基层群众、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接待选民、向选民述职、持证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在人大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代表议案、书面意见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倾听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的渠道日益畅通有效。三是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切实维护代表民主权利。建立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办公厅和人大代表联络部门协调配合的督办工作格局。对一些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影响较大、有一定办理难度的建议,采取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直接进行督办,促进了一批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代表建议的采纳率和办理工作满意率逐年上升,保护和调动了代表的积极性,为代表行使职权、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

5正确处理与上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依照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与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选举工作中的指导关系和日常工作中的联系关系。一方面,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主动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加强联系和沟通,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监督议题,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积极协助全国人大在京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市人大常委会也加强了对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指导。首先在认识上,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从共同推进首都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工作联系的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在推进首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都肩负着同样重要的责任。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多个场合强调,区县人大常委会尽管没有立法权,但并不表明区县人大常委会没有参与全市立法的责任与义务,没有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责任与义务。首都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市人大和区县人大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其次在具体制度上,积极予以完善。针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很多工作需要区县人大协同与支持,区县人大的工作需要市人大进行及时指导和监督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监督工作中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与区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市人大在制定五年立法规划要点和各项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积极听取区县人大的意见建议,使区县人大的意见进入决策之中,使法规更好地体现全市人民的意愿。在监督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尽可能早地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督工作计划,与区县人大常委会提前沟通,有效配合,并明确需要区县人大配合或联动的监督项目,便于区县人大安排工作。特别是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中,市人大和区县人大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取得了良好效果。

6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

人大常委会在履行职责和开展各项工作中,都坚持将实现、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通过发挥代表作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意愿和诉求反映到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在表达人民群众意愿和诉求方面的作用,通过加强市人大代表与区县人大代表联系、区县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以及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常委会信息工作等途径,进一步促进了代表表达渠道的畅通。常委会将代表反映上来的意见进行分析整理,有些转达给市委,作为决策参考;有些转送给“一府两院”,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有些作为常委会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的信息来源。二是在立法工作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有关文件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市十二届(2003年—2007年)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布,把民主立法延伸到立法的源头。社会反响强烈,市民积极参与,短短10天,就收到群众来信、电话和电子邮件2000多件,提出立法项目建议98项。2007年10月开始至2008年4月底向社会公开征集市十三届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共征集到立法项目建议380项。自第十二届以来,在每部法规草案上网公布的基础上,先后就养犬管理规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草案,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方面意见,使制定的法规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公民参与热情也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升温,在制定法规中也积极吸纳公民的有益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2005年分别就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立法中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实践证明,这种形式,效果很好,既提高了立法质量,也为法规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监督工作中注重人民群众参与。对一些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吸收人民群众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项目的建议和意见。在执法检查中,通过设立热线电话、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对执法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呼声。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监督工作,并及时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对监督工作的监督,取得良好实效。监督工作坚持做到注重倾听人民群众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监督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增强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坚持公民旁听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0月14日通过《关于本市公民旁听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试行办法》,并在同月27日召开的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开始开放公民旁听。公民通过旁听制度提出的一些建议和意见也得到了人大的首肯,并最终被政府采纳。如政府采纳了年逾七旬的王珍老人在2001年7月召开的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离休干部凭离休证免费乘坐公交车、地铁的建议,使得北京市数以万计的离休干部受益。

外部关系是常委会完善工作方式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通过多年努力,各方关系还是比较顺畅的,相关的机制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但由于外部关系不仅涉及各方的内部关系问题,也涉及政治体制架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当前,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人大常委会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关系还不够清晰。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很不充分,权力虚置状态非常明显,集中表现在提出意见建议的多,作出决议决定的少;被动例行的多,主动行权的少;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具体指向的少。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地方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难理顺是关键因素之一。首先,在法律上的权力设置有交叉。《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由于党代会未实行年会制,这项职权实际由同级党委行使。其次,在实践中地方党委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尚在转变过程中。《党章》规定党的领导方式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这种领导方式明确界定了党的执政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越是到基层,党的领导越是要与具体工作相结合,地方党委的领导方式也愈加具体,地方党委还不善于运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党的领导权,而习惯性地包揽一切。

二是人大人事任免权与党管干部的关系也不够清晰。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之一,是“一府两院”合法性的来源,必须严格执行;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内容,也应该毫不动摇地坚持。从我国各级地方人大的工作实际看,行使任免权与坚持党管干部如何结合,尚需探讨。有的同志对党管干部原则的理解走向绝对化、极端化,认为凡是党委提出的人事安排都不能有丝毫的变更,还必须高票通过,否则就是出了政治问题,犯了原则错误。这就给人以人大“举举手”、“走程序”的印象,损害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威信。其实党委与人大由于处在不同的地位和角度,获取信息的渠道也不完全相同,对干部的评价出现不完全一致的现象是正常的。也正由于出现这种不一致,才能使干部的任免更加民主与科学。当务之急是要构建合法合理的在党管干部原则下人大行使任免权的机制与程序。

三是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法律上对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关系的规定是清晰的,那就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在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人大要支持“一府两院”,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更有甚者提出“寓监督于支持中”。我们分析,这些观点主要是混同了国家整体权力结构与运行的特点和国家机关工作关系的两个层面,混淆了支持与合作的概念。作为国家整体权力结构与运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下,各国家机关各就其位,各守其责,各行其道,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总体职能,也才能实现各个国家机关的整体协调与和谐运转。没有这种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职责区别,就不可能有整体上的协调一致。这是区分与协调的统一,是“和而不同”的辩证法。如果非要说支持,也只有这种建立在履行人大监督与制约职责基础上的工作,才是真正的、更高意义上的支持。所以,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监督也就没有支持。因为,只有在工作中实现了这种监督与制约,才能保证国家的人民主权性质,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