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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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有敬畏之心(3)

资产阶级议会制度起源于英国。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发表了批判君主专制、提倡分权制约的著作,并明确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部分,一时影响很大,对英国革命后的议会制度的形成起了很大作用。1701年英国通过法律,规定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未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颁布或终止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国王不得解除法官职务等,为现代英国代议制奠定了基础。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挥了洛克的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1793年,法国新宪法规定立法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由普选产生;执行议会为最高执行机关,由立法议会任命;上诉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从而建立了现代议会制度。美国的议会制度源于英国,又受到《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弗逊源自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在他看来,立法、行政、司法不但要相互分开,而且要相互制约。遵循这种精神,1787年通过美国宪法,1789年美国国会诞生,美国代议制度正式成立。西方现代代议制度的建立过程大体如此。从形式来看,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核心是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立与制衡。从整个代议制度形式发展的历史来看,三权分立是最早出现的一种代议制形式,我们不妨仿照黑格尔的做法,把一事物在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形式称之为该事物的“正题”。

前面已经说过,对于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代议制,马克思做过许多批判,认为这会使事情陷入无休止的争吵、推诿、扯皮之中,会使国家机构变成效率低下的清谈馆。为了克服这种情况,马克思结合概括总结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他关于未来社会政权组织形式和代议制形式的设想。这个设想的核心就是抛弃三权分立,实行议行合一。十月革命后,列宁很快就把马克思的这个设想投入了苏维埃制度的实验。对于这一段的历史实验及其所形成的理念,作为代议制发展全过程的又一个环节,我们也不妨仿照黑格尔的说法,把一个事物在历史上出现的与第一种形式相对应的第二种形式称之为该事物的“反题”。显然,这个“反题”的思路是与“正题”对着干的,是正相反的。

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1979年在地方确立人大常委会制度以后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不同于代议制的第一种形式,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不搞三全分立;也不同于代议制的第二种形式,在我们国家经由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把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授予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并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它们的决定权和监督权,也不是议行合一。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克服了三全分立模式互相扯皮、效率低下的弊端,也借鉴了它职权清晰、便于监督的优点;既克服了议行合一模式职责不清、不利监督的弊端,又吸收了它便捷高效的优点。可以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对代议制历史上出现的两种模式进行扬弃的产物。首先,它有统或合的一面,它把所有权力统统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不与任何其他机构分享人民赋予的权力;同时,它又有分的一面,人民代表大会把立法权、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留给了自己,也把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经由法定程序分别授予了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由此,我们可以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既不是三权分立的,也不是议行合一的,而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一统三分的一种新模式,是代议制发展历史上继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之后的一个新的阶段,是历史的“合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代议制的历史上登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对世界政治文明的一个伟大贡献。

对于这样一个作为代议制历史发展新高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理应怀有敬畏之心。

三、辨析:尊重人民与尊重人民代表大会之关系

要真正树立起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敬畏之心,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辨析清楚,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我们国家,人民是备受尊重的。尊重人民,按照马克思主义和我们党的传统理念,是没有疑义的。因为人民是社会进步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我们共产党人一向认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唯一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的最高责任就是向人民负责。对这些说法,大家都有着高度的认同。但是,对于人民代表大会,认识就不尽一致了,甚至会有各种各样的想法和说法。比如,在人大机关工作的同志免不了要求在“一府两院”机关工作的同志要向人大负责。而“一府两院”机关的同志或者嘴里不说什么,可能心里在想:我凭什么要向你们人大负责?或者,嘴里说几句“人大太妄自尊大”,“这些人多半有毛病”之类的话。他们心里或许在想、在问:“你们怎么能同人民相提并论?我只向人民负责。”这里说的现象并非十分罕见,许多人的想法就真的是这样的。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向人大负责与向人民负责是什么关系?向人大负责这个提法是否有毛病?答案应当是这样的:向人大负责这个提法没问题,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中,向人大负责就是向人民负责。让我们做些分析。

第一,向人民负责有其庄严的合理性。前面说过,马克思主义、共产党人从来就认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我们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我们的标准是符合人民利益,而且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的最高标准。这些对于稍具有马克思主义常识、党的观念常识的人来说都是不争的理念,甚至是信念。没有人会反对这个提法。这是分析的前提。

第二,向人民负责需要具体化。当向人民负责这个不争的理念付诸于行动时,却是抽象的、模糊的,不那么确切,容易引发争议。作为理念、口号,它毋庸置疑,它毫不含糊。但在具体运作中,就显得有些苍白了。最明显的例子是,同一件事情可以有几种不同的说法、做法,持不同说法、做法的人都可以说自己是对人民负责。但究竟谁的说法、做法更对人民有利,却很难找到评判标准,很难找到明确而及时的答案,事情就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论当中。就是说,在实践中,在国家事务的具体运作中,向人民负责需要具体化,而且必须具体化。不然,人民的权力就无法行使,国家的事情就无法运作。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概念具体化的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我们都知道,在人数较少的情况下,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可以用召开全民大会的方式,这叫直接民主制。历史上居民数量或范围很小的时候的确就是这样做的。但在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就不宜、也不能采取这种形式,而只能采取由全体人民按区域或别的规则分别选举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代表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事情的办法,这就是“代议制”,即间接民主制。历史也的确是这么发展过来的。当民众数量或范围扩大到不宜或不能召开全体大会解决问题的时候,各种各样的代议制就产生了。在当今世界上,只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君主专制国家,都无一例外采取了代议制的民意表达形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也是代议制的一种形式,当然我们不学资产阶级代议制某些形式,而是真心实意地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愿望,由人民当家作主。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依法选举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依法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则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全体人民的大事,就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力,表达人民意愿,并最终形成国家意志的法定渠道和制度平台。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是法律赋予的代表人民的机关。这样,抽象的政治意义上的人民概念,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就具体化、对象化了,成为具体的法律意义上的人民。这样的人民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而且实际地以人民的身份决定本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当然,每一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只是这一地区人民的代表、化身,不是要代表整体的人民,也不能代表其他地区的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是人民的法律化、制度化了的化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从抽象的人民转化为具体的人民的必由之路。正是这个转化使得一些人看不清楚人大与人民之间的这种真实关系。

第四,向人大负责就是向人民负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在法定的意义上,在法定的范围里,向人大负责就是向人民负责。就是说,在上述特定的条件下,向人大负责和向人民负责是一致的、同一的。这是经由以上分析得出的必然结论。人大要求“一府两院”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人大负责,名正言顺,顺理成章,因为这是法律赋予人大的身份,是职责赋予人大的要求。如果它不提出这样的要求,不履行这样的职责,那是它的失职、渎职、不称职,就失去了人民需要代表机关的意义。“一府两院”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向人大负责,这也是名正言顺、顺理成章的事,同样是法律对他们的要求,是职责对他们的要求。它如果不对人大负责,那也同样是失职、渎职、不称职,也就失去了人民对他的信任。相反,对人大负责即对人民负责,这是它的光荣而神圣的使命。这里的要求负责与被要求负责,既不是个人愿意与否的问题,也不是个人好恶使然,而都是人民的要求、法律的要求、制度的要求。

最后要说的是,人大代表人民,这是对人大的极高要求。那就是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代表人民的高度想问题、办事情,不能有丝毫的因不负责任、因徇私舞弊而有违人民意志。当然,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可能会存在偏差,可能不会每件事都那么正确、准确,但尽最大努力代表好人民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为之服务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天职。

说到这里,人大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说清楚了。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制度体系中,实实在在地说,人大就是人民的代表。那么,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应该怀有敬畏之心吗?应该。因为在这个制度体系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敬畏也就是对人民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