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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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工作探讨(2)

我们先来看专题调研的特点。专题调研至少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专题选择的主动性。就是人大常委会在选择什么样的问题作为专题调研的内容方面,有很强的主动空间。即它可以选择在它看来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福祉的重大战略问题,主动进行调查研究,以便有所建言。当然,在选题确定的过程中,人大常委会需要跟同级党委、政府进行沟通,以便得到支持和协助。但是,这并不构成对它在这个问题上所具有的主动性的妨碍,就如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这3个专题调研的选择都是自己提出的,而同时又跟同级党委、政府进行了充分沟通一样。二是专题选择的重大性。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这3个专题调研所涉及的问题都是重大问题。2009年的专题调研不仅关系到应对金融危机的临时性举措是否得当,更关系到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调整。2010年的专题调研更是关乎到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十二五”规划。2011年的专题调研则是2010年专题调研的逻辑延伸,是要把“十二五”规划已经提出的回归首都功能定位、推进国家文化中心建设的大事进一步落到实处。这些显然都是北京发展中非常重大的问题。由此看来,非重大问题是不宜这样大动干戈的,是不宜采用专题调研这种方式的。三是专题调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这3个专题调研无一例外都是针对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展开的,或者说是带着问题调研、力图通过调研来解决问题的。在这里,无的放失是不被认可的。四是党政决策之前的介入性。也正是由于专题调研在选题方面的重大性、针对性,以及调研所提对策建议的价值性,加上调研时间又是在党政进行相关决策之前,所以专题调研所提建议就具有了介入决策的现实可能性。应当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这3个专题调研都对党政决策发挥了重要影响,起到了重要作用。五是专题调研具有解决问题的实效性。也正是由于调研意见容易进入了决策范围,所以它对解决它所针对的问题就具有很大的效果。至少上述五个方面可以说是专题调研的特点。

我们再来看专题调研的功能。应当说,人大进行的调研与党政领导所进行的调查研究是有所区别的。一般说来,党政领导进行调研,一是了解情况,二是进行决策。人大进行调研也要了解情况,但并不进行即时的决策,其主要功能是汇集民意,表达民意(形成意见建议)。人大常委会一般性的工作调研是很多的,而且几乎是每一件工作都要以调研为基础才能展开,才能完成。因为,对于人大来说,是特别强调以百姓之心为心的,是特别强调以民意为己意的。不调研,则无法汇集民意,更无法代表民意。在这个意义上,对于人大,可以说是无调研则无工作。当然,专题调研又与人大的一般工作调研不同,它是在一定时期里、针对一定问题、采取一定组织形式、集中进行的大型调查研究。因此,人大的专题调研,从它的功能上说,是针对一定问题的民意汇集和集中表达。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同志在谈到2011年“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功能定位时,说“这是一次人民群众意志的广泛汇集和集中表达”。这句话,不仅是对这次文化专题调研的准确概括,而且也是对专题调研本身的功能的准确定位。据此,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的功能定位,就是在特定问题上对民意的广泛汇聚和集中表达。

说到这里,我们觉得可以为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调研给出一个性质规定了。专题调研是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当前重大工作紧密相连的,可以与其他工作方式相结合但又不同于其他履职类型的,也不同于一般工作调研的相对独立的一种工作方式,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的一种创新。这里需要做点解释:(1)专题调研一定是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和当前重大工作紧密联系的,不是孤立地进行的,更不是某个领导的心血来潮或突发奇想。(2)专题调研这种工作方式可以单独进行,如2009年的专题调研基本上是单独进行的;也可以与人大常委会的其他工作方式结合起来运用,如2010年的专题调研是结合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报告进行的;2011年的专题调研是结合办理代表议案和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的。但是,不管是单独进行还是和其他工作方式结合进行,专题调研都不同于人大常委会的其他履职方式。(3)专题调研不同于党政领导的调研,属于人大调查研究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人大配合其他工作进行的一般工作性调研,是可以独立运用的一种工作方式。(4)专题调研这种方式是由其特定的组织形式、特定的展开形式、特定的成果形式、特定的功能形式、特定的价值形式共同组合起来的人大常委会的一种工作方式,同时具备这样完整要素的专题调研在其他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中,尚不多见。就其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发挥作用的功能性和最终产生的实效性来说,可以认为这种专题调研应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领域的一种创新。

还有一个专题调研结果的法律效力问题。专题调研所产生的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如果经过人大常委会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以“人大常委会建议”的文本方式送达政府,它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文书,毫无疑问政府是应当予以重视的。

(二)关于专题调研的做法

我们回过头来,再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3年的专题调研为例,说说专题调研的具体做法问题。

首先,专题调研要充分发动代表,充分反映民意,充分进行审议。既然人大专题调研的功能是对特定问题民意的广泛汇集和集中表达,那么在做法上首当其冲的就是发动代表的规模问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这几次专题调研,发动代表(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组成人员)的数量都在100到200位以上,组成各个分调查组,同时还聘请了较多数量的专家顾问。接下来就是广泛的群众意见、建议、诉求、呼声的汇集和梳理。各个调查组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走访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既重视“田野调查”,也重视文本调查,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听取民意,在此基础上对各种不同意见进行分析、整理、提炼,形成报告草稿,几经修改完善,最后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再充分吸收审议意见,形成正式文本。与此同时,还需要特别注意吸收媒体、网络、信访等各个渠道的声音,把民意汇集的工作做到“仁至义尽”。

其次,专题调研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方式相结合。这一点上面已经说过。还需要注意的是,结合其他工作方式进行的专题调研,在工作过程中既不要以专题调研妨碍其他工作方式的完整性,如议案办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都必须按照其固有的完整工作程序进行,只是调查研究这个环节及其成果可以由互相结合的几个工作共做、共享。

再次,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对于调研结果的表述,因为考虑到希望提前进入党政决策的范围,所以有几个原则需要把握:一是民意立场。应该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和发声音。二是人大角度。应该从反映民意代表民意的人大角度对意见建议进行表述。三是留足空间。因为人大常委会不能代替党政进行决策,所以不要说得太直接、太具体,应该为决策留下空间。四是因为以调研报告形式出现的意见建议这种文体的内容含量比较大,可以比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有更充分和更系统的意见表达,必要时也可以有理论观点的论述。五是可以根据不同用途,进行不同版本的表达,也即一个报告可以有几个不同的版本。

最后,专题调研结果可以通过两条路径反映。一是可以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名义向同级党委进行汇报并提出书面建议;二是可以经由人大常委会审议,以人大常委会建议的方式送交政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这3个专题调研报告,都是经由人大常委会法定程序进行审议、然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同时,调研的内容也向党委进行了报告。对2009年的专题调研报告市委书记刘淇同志作出批示,并列为市委、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的参考材料。2010年,刘淇专门就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的建议报告作出批示,要求起草规划要认真研究吸纳人大提出的建议;市委规划建议起草组也专门到常委会听取调研意见。2011年,刘淇专门听取人大专题调研所形成的建议,之后人大常委会又以党组名义向党委送交了报告。这样,人大汇集的民意在党政决策之前就进入了决策范围,显然其效果就好得多,其价值也就大得多。

(三)关于专题调研的运用

专题调研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种特殊方式,运用这种方式要有理(与当前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相联系,有开展此项专题调研的逻辑合理性和历史必然性)、有利(对所开展的专题调研有社会需要、有群众基础、有领导共识等)、有节(不宜经常性、连续性使用)。北京市人大本届之中连续3年使用,有其特殊性,是由于北京奥运后面临城市发展出现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需要对其进行认识、把握和破解,尤其是需要民意作为支撑,所以,它是特殊条件下的产物。开展专题调研还需要人大常委会与党委之间、与政府之间具有良好融洽的关系,需要党政主要领导具有民主的意识和从善如流的风格,比较愿意倾听群众的呼声,比较乐于接受来自民间的意见。专题调研结果如何使用也需要因时因地因人而宜,以使用能够取得最佳效果为宜。比如,专题调研的报告通过何种途径提交,提交的时间、提交的方式、文本的区别也应该妥为考虑。

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之比较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国家投入巨额专项资金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组织过一次专题调研。这次专题调研,针对的是重大问题,调研的规模很大,形成的调研报告有16项之多,并以专题调研组的专题调研报告的形式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吴邦国委员长认为这次专题调研既是人大常委会提高监督工作水平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在监督方式方法上的有所创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次专题调研开了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调研的先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可以说是仿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而来的。而且,就其涉及的问题重大、调查规模较大、调查成果丰富而言,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调研类似。但是,在具体做法上又有所不同。主要在于:一是它没有把专题调研列为监督形式的一种;二是它是以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名义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意见建议的形式,将专题调研报告转化为常委会给政府的建议的;三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

前后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名义,同时将建议报告呈交给党委供决策参考;四是它是在党政作出相关重大决策之前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