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生活中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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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婴幼儿期

1.胎儿享有民事权利吗?

情境再现

春暖花开,四月的一天,怀孕已近八个月的陶花和丈夫白杨正沉浸在将为人父母的幸福之中。今天是产检的日子,因医院离家不远,他们决定步行前去。正当他们一边赏着美景,谈论着给将要出生的孩子取什么名字时,谁料天降横祸,张三醉酒驾驶轿车从他们身后猛冲到人行道。陶花猝不及防被撞倒受伤,紧急送至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孩子因为车祸而胎死腹中。交警认定,张三负事故全责。请问,陶花腹中的胎儿享有民事权利吗?陶花是否可以为腹中的胎儿请求赔偿?

律师指南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附停止条件的,胎儿出生时是否存活是关乎胎儿权利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文简称《民法总则》,行文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的活体出生为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胎儿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依据,但只有在胎儿出生为活体时才享有这些权利,这排除了在受孕期间由于各种原因所导致的胎儿流产的情况。

本案例中,张三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陶花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陶花受伤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张三赔偿。

因为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自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在这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害不能以胎儿为被侵权人,也不能按照自然人受到损害的方式来计算。但是对孩子的死亡不予以任何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例中陶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失去孩子精神受到很大的伤害,陶花是本案例中的被侵权人,其可以对此通过人民法院向侵权人张三主张相应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胎儿有继承权吗?

情境再现

林某是一位著名的画家,他的妻子王某是一位音乐教师,夫妻两人非常恩爱,并育有两个男孩——大林和小林,一家人生活得很幸福,渐渐地大林小林也都长大成人。2015年,王某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在经过两年的全力治疗后,王某还是带着对亲人的不舍离开了人世。林某一直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把精力都投入绘画之中。2017年6月,林某的二儿子小林因车祸而死亡,当时,小林的妻子赵某已怀孕四个多月。林某接受不了连续两位至亲相继离去的事实,于同年9月,林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把父亲安葬完毕后,大林背着赵某将父亲遗留的存款和画作都占为己有。赵某得知后,向大林提出要求,赵某认为她即将出生的孩子也应分得一份遗产。大林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赵某的丈夫,即自己的弟弟小林已经去世,赵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赵某为了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将大林诉至法院。

律师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赵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给予保护。本案例中,胎儿的父亲小林先于被继承人林某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又涉及代位继承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二儿子小林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赵某腹中胎儿代位继承。因此,大林独吞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林某的遗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赵某腹中胎儿出生时的状况,又分三种情况来处置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1)胎儿未出生即死亡,此时他没有继承权。这点的出发理念是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即未出生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作为祖父林某的遗产重新进行分配。(2)胎儿出生并健康生存,此时他拥有其应属份额的继承权。(3)胎儿虽出生但立即死亡,在未死亡前他拥有继承权,死亡后他在拥有继承权时继承到的财产都作为胎儿的遗产进行分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不当出生”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

情境再现

陈某是一位准备生育二胎的大龄妇女,经过半年的备孕后,陈某终于怀孕,并就诊于某市某医院。医院通过唐氏筛查发现陈某为唐氏综合征风险率高危产妇,于是陈某根据建议进行了进一步的遗传咨询及羊水穿刺染色体检查,医院为陈某做出了未发现异常染色体的诊断报告。妊娠期满后陈某顺利产下一女,但医院确诊其患21-三体综合征(即先天愚型或伸舌样痴呆,是染色体疾病中最常见的一种,主要是染色体数目和结构异常。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智能低下,体格发育落后)。于是陈某夫妇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他们出具未发现异常染色体诊断报告的医院赔偿他们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35000元。

律师指南

随着社会的进步,优生优育的观念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人们对“产前检查”的要求越来越高。2016年,国家对二胎政策全面放开以后,迎来了新一轮的生育高峰。然而,由于受医学技术水平和医务人员业务能力的限制,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不健康胎儿的漏判错断,从而导致“不当出生”的情形。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这里所说的“不当出生”,是指不是出于父母本身的生育意愿,而是因为医院的重大过错,造成非期待缺陷儿出生的结果。[注:郭丰源:“浅析‘不当出生’的侵权责任,”《法制与社会》。2004年第1期,第283页。]对于这种情况,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该请求权应属于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结合。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即以侵犯生育选择权为由起诉,该规定赋予了夫妻双方根据医院医师的产前诊断及医学意见选择是否生育子女的优生优育选择权。但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涉及专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以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例中,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并未直接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如果司法鉴定意见支持本案例当事人的观点,因为医院检查失误,出具了错误的诊断报告,侵犯了陈某的优生优育选择权,本案例应属于医院违反产前诊断义务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范围。该医院作为陈某进行产前检查或者产前诊断的主体,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失,检查失误,给出错误的诊断报告,导致陈某夫妇不能完全了解所孕胎儿的健康情况,最终导致残障儿的出生,造成残障儿父母精神上的痛苦和额外的养育负担,因此该损害后果是存在的,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与残障儿的出生是有因果关系的。医院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需要说明的是,生命是一个永恒的哲学话题。我们只是为了探讨上述问题而把它称之为“不当出生”,但不能说生命本身是不当的。不管婴儿是由于怎样的情况来到世界上,只要他出生,他的生命就和其他的生命一样应当得到相应的尊重,具备相应权利能力,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是价值的体现,不是一种损害,这也是给予残障儿通过借助诉讼获得救济的机会的法律宗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如何办理婴儿的出生登记?

情境再现

王芳和李伟是一对“90后”的小夫妻,结婚一年后,王芳产下一子,取名李想。半个月后的一天,王芳的姐姐王苹来看小外甥,她抱着可爱的小外甥问:“李伟,你给孩子登记户口了吗?”“还没有呢?这事怎么办理呀?”李伟问。应该如何为新生的孩子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呢?

律师指南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各个不同的地方对此有具体的操作办法。一般而言,在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应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具体情况可询问当地派出所。当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需要同时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材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5.产前亲子鉴定一方拒绝怎么办?

情境再现

清风和柳絮是在社交网站认识的,认识两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半年后柳絮怀孕,柳絮提出要与清风办理结婚登记,清风不情愿地与柳絮奉子成婚。婚后清风发现在他们相处期间,柳絮和之前的男友还有交往,两人开始出现矛盾,清风甚至怀疑柳絮怀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他在心里盘算,让柳絮去做一个亲子鉴定,如果是自己的孩子,他就原谅柳絮,两个人好好地生活下去;如果不是自己的孩子,就准备起诉离婚。于是清风找各种借口想让柳絮去做亲子鉴定。谁知,柳絮无论如何都不配合,柳絮既气愤清风怀疑自己,又担心做鉴定对孩子不好。无奈,清风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律师指南

目前,法律对产前亲子鉴定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唯一的相关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发布的一个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本案例中,如果当事人拒绝做产前亲子鉴定,另一方不能进行强制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理论上,如果另一方提交必要的证据,比如根据预产期向前推算,受孕期间并未与女方共同居住,男方主张做亲子鉴定而女方拒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男方与女方所怀的孩子是否有亲子关系,但如何证明男方所说的情况属实是困难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明确,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也就是说,在本案例中,如果女方不配合,就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男方也不能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6.婴儿遭遇不合格奶粉怎么办?

情境再现

我国奶粉行业发展迅速,但是,相对于整个奶粉市场而言,我国的奶粉行业发展仍然是落后于世界奶粉强国的。品牌缺乏,市场长期为国外品牌占据,行业竞争混乱,产品质量不过关,大大降低了国产奶粉的信誉。“三鹿事件”、上海市特大假奶粉案等,一系列假奶粉、毒奶粉案的曝出,及网上曝出的国外代购的奶粉也不容乐观的现实,让年轻的父母们如惊弓之鸟。如果家长们不慎选择了这样的奶粉,那宝宝的健康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可怕的是,假奶粉并不会一吃就出现问题,有的半年,一年或者更久才会出现问题,但一旦出现问题就是不可挽回的。年轻的父母们都在努力地睁大眼睛,选择好的奶粉。但如果真的遭遇毒奶粉、假奶粉怎么办?

律师指南

首先,消费者应该从正规渠道或实体母婴店购买奶粉,货架摆放的、有电子监管的会更有保障一些。一般而言,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成本最低、效率高、社会效果好;(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3)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等行政部门申诉,要求进行处理;(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1)奶粉的包装袋;(2)购买奶粉的小票;(3)若出售者仍在出售同一序列号、批号的奶粉,可以用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加以印证;(4)住院期间的费用的票据及明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5)家属陪护的误工时间及家属的收入证明等。可以要求赔偿的项目:(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2)误工费;(3)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4)如致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婴幼儿受到保姆虐待怎么办?

情境再现

金女士和关先生有一个不到两岁的小女儿,由于两个人都工作,关先生就请了一位保姆照顾孩子。保姆照顾了孩子两个多月,金女士发现近期孩子的眼睛没有原来那么有光彩了,有些呆滞,而且现在孩子整个晚上都非常听话,不怎么闹腾。金女士觉得有点不对劲,就偷偷买了个监视器放在家中,视频显示保姆用东西把孩子堵在房间的一个角落里,里面放几个玩具,她自己就看电视,孩子试图出来的时候,她就扯开嗓子骂,并敲她的头让她安静待着。金女士看了后很震惊,当时就报了警,她觉得孩子应该是受到惊吓了,眼神一直恢复不过来,金女士还带着孩子去看了心理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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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竞争加剧,人们压力倍增,日益繁忙。很多双职工家庭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小孩,在这种环境下,请保姆来帮助照顾小孩似乎是不错的选择。然而,网上频繁报道的虐童事件让人愤怒且担忧。在选择保姆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到正规的家政服务公司聘请,最好要求家政公司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合同及相关基本信息。毕竟将一个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婴幼儿交付给没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是存在风险的。有条件的家庭可以安装摄像头,注意监控孩子的情况。下班回来后,要跟孩子多接触,及时了解孩子的情绪及身体状况,也要跟保姆多沟通,善于察言观色。如果发现有虐待情形的,可与保姆及家政公司协商解决,辞退保姆并要求赔偿。保姆虐待被看护幼儿,情况恶劣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被监护、被看守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保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随意打人的行为也是应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的治安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让保姆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陪护费等。家政公司向客户派遣保姆,保姆侵犯客户家孩子的行为,可类比于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在劳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依侵权责任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8.给孩子上户口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派出所给上户口吗?

情境再现

徐某和妻子郑某都是动漫爱好者,女儿出生后,小夫妻二人决定给爱女取名为“希羽岚梦”,并以“希羽岚梦”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但当徐某去当地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民警却告诉他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徐”或“郑”,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徐某坚持以“希羽岚梦”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当地派出所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徐某认为为女儿取名为“希羽岚梦”是他们夫妻二人的自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地派出所应该给上户口。于是他以女儿代理人的身份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当地某派出所拒绝以“希羽岚梦”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律师指南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父母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对自己子女命名的平等权,并没有强制规定子女必须与父母一方的姓氏保持一致。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有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做出了让执法部门依法为当事人办理户籍登记的判决,有的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关于姓名的诉讼请求。事实上,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所以,从亲情伦理和社会管理的角度看,还是让子女随父姓或母性为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