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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陆生物和水生物的食用准则

关于陆栖动物,《布哈里圣训实录》和《穆斯林圣训实录》均记载,先知穆罕默德提到,“禁止吃有犬齿的猛兽和有爪的猛禽”。所谓“猛兽”,是指食肉性动物,如老虎、狮子、豹子、狼等。所谓“猛禽”,是指那些具有刺伤性爪子的猛禽,如秃鹰、雕、隼等。

水生动物,是指生活和栖息在水中的一切动物。“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5:96)。真主只是概括地提到了海里的所有动植物,而没有具体提哪一种。因此,水生动物无论是怎么捕获的,捕获到的是死的还是活的,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捕获的,都一样是合法的。故伊斯兰教允许人们吃所有水产动物,没有禁止哪一种,也没有把宰杀定为条件。

伊本·阿巴斯援引《古兰经》经文,“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任何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6:145),认为真主只提到了四种非法物,圣训中禁食猛兽、猛禽,可能是表示眼中憎恶,而不是断然禁止,或许它达不到禁止的程度。他说:“蒙昧时代的人什么都吃,有的东西他们不吃是嫌它脏。后来真主差圣降经,划定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他定为合法的就是合法的,定为非法的就是非法的,未提到的就是属于宽大的。”大伊玛目马立克也赞同伊本·阿巴斯的主张,没有明确断定猛兽猛禽为非法事物,只是认为那是可憎的。当然,伊本·阿巴斯、大伊玛目马立克均一致认为,即使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宰杀,也不能把禁食物(主要指猪肉)变成合法食物来享用。

伊本·阿巴斯、大伊玛目马立克对圣训的理解,并不是对先知穆罕默德的不敬,而是基于对伊斯兰精神的深刻理解。在这方面,先知穆罕默德为他们作出了榜样。《布哈里圣训实录》记载,有一伙人问先知穆罕默德:“有人给我们送来一些肉,我们不知道宰杀时是否念过真主的名字?”先知解答说:“你们自己念,然后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