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中国研究)
14221700000007

第7章 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李步云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规定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在后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它却被一些人说成是错误的,是没有同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划清界限,是“没有阶级观点”,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一律平等”。这种说法必须予以澄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封建主义的法律是以公开维护等级与特权为特征的。它不仅确认地主阶级可以根据土地多少、官职大小、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封建特权,而且使地主阶级的各级官吏和封建帝王的皇亲国戚超脱于法律的约束。资产阶级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摧毁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曾经起过革命的作用。然而,资产阶级的统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上的,资产阶级的法制是以财产不平等为基础的。他们说一切公民都有平等选举权,但同时又用居住期限、教育程度乃至财产资格来加以限制。这就决定了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在事实上享有同资产阶级一样的平等权利。因此,在资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是虚伪的。

无产阶级所要求的平等,可以归结为废除阶级。社会主义的法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它规定不劳动者不得食。因此,社会主义法律既不承认任何等级特权,也不允许财产等方面的限制,真正做到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毛泽东同志在讲到我国第一部宪法的时候,曾经说过:“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1]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制度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必须做到的,也是能够做到的。坚持这一原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凡属我国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一律平等地享受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有任何免除法律上义务的公民。这是对封建专制主义和等级特权观念的彻底否定。如果我们抛弃这一原则,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应该是不平等的,那就是允许一部分人享有特权,默认有人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高踞于法律之上,那么,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就无从体现,宪法和法律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的民主权利就没有保障。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在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民。我们讲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着重从司法方面来说的,主要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至于立法,我们并不规定所有公民都平等,人民和阶级敌人是必须区别的。在立法上,占人口95%以上的人民是平等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而对于“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对于“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对于“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则不讲什么平等,而是要镇压他们的破坏活动。这些规定,反映了无产阶级的意志,充分体现了法律的阶级性。但在司法上,我们讲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里的“公民”既包括人民,也包括敌对阶级的人在内。即使是还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只要他们不违法,不触犯刑律,我们就只是依法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至于其余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等,以及“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等义务,则是同其他公民一律平等的。而人民内部的人,如果触犯了刑律,也同样要依法制裁,直至判处重刑。国家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法律上,必须对一切公民平等,不允许任何特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严格执行。这样做,完全符合无产阶级的利益。怎么能够说“主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没有同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划清界限”,就是“没有阶级观点”,就是主张革命和反革命“一律平等”呢?

反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必然认为法律只能管一部分人,不能管另外一部分人。这样,就必然使一部分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任意破坏民主、践踏法制。有些人总是喜欢搞一言堂,喜欢独断专行,认为别人犯法才算犯法,自己犯法就不算犯法,这哪里还有什么法制?由于中国几千年来封建主义的流毒,以及林彪、“四人帮”反动思想的影响,在我们的队伍中,至今还有一部分人存在着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要彻底清除这种病毒,还是一项长期的战斗任务。我们不仅要大力宣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而且要在实践上坚决贯彻执行。一个人不管职位多高,功劳多大,如果犯了罪,都要同普通老百姓一样得到依法惩处,不能有任何特殊。最近,我们的党组织和司法机关,依法给原来曾是相当高级的领导人以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这一事实充分说明,只要我们真正做到“法不阿贵”,社会主义法制就一定会得到切实加强。

(原载1978年12月6日《人民日报》)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第1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