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短篇从零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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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人民法院也很无奈(人民法院调解)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收起胡思乱想的心,开始正经的学习!

今天这一章,主要是讲解人民法院的相关内容,涉及的东西,叫调解。

【第十章:人民法院调解】

那么,什么是人民法院的调解?

【人民法院调解概述】

它,又称为诉讼中调解。

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简单来说,就是官方劝和。

我们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调解的过程中,是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的!而且,如果调解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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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解的原则】

上面讲述了一个大概的框架,那么下面就来讲讲它的原则是什么。

第一个,当事人自愿原则。

也就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强迫。而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但不可久调不决。这是在浪费国家资源。

第二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调解,应当是建立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不然,情况都没有搞清楚,调解什么?你说是不是!

第三个,合法原则。

也就是内容上,程序上都需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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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解的程序】

那么,调解是如何进行的?

第一步,调解开始。

经过上面,我们可以得知,已经存在事实基础,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明了,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了,那么就可以开始调解。但为什么要进行调解,而不是直接判决?

其实,这跟法院的倾向有关,知道为什么吗?

你想,就算是判决了,又怎么样了?最后的结果,肯定是双方当事人都觉得自己有道理,都觉得对方的道理不是道理。

结果:甭管判决是否正确,都会有人不服!(老子就是不服)

再结果:不服者拼命投诉信访办!

再再结果:法院怕了!你到底想干嘛?

再再再结果:所以,主持和解这种和稀泥做法现在越来越流行了。

没办法......(懂了吗?这有始无终啊!)

第二步,调解进行中。

这是由审判人员主持进行,调节内容不对外公开(当事人同意除外),采取面对面形式,并且,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有超出诉讼请求的。

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有当事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第三步,调解结束。

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成了,那么就进行下一步,就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可如果没成,那调解也结束了,但是,法院会立刻就此作出判决,生成判决书。(我还跟你搞啊搞?不过,我在网上看到说可以申请撤诉,法院会当此诉从未发生,可以再次起诉。我估计......你们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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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第一个,调解书。

调解书是由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而哪些不需要呢?

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现在知道为什么我原来说,离婚诉讼也有没离婚的,有点强大!!)

有:调解维持收养的;

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有: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主要内容:首部(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代理人)基本情况、案由);主文(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需要具体);尾部(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和法院的印章)。

第二个,调解的效力。

这个,是指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依法定程序接受调解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生效时间(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即可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起诉、一审的书效力后不得上诉、争议消灭、具有给付内容的书有强制执行力!)

最后一个,相关问题的处理。

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处理。

(作者:学习就好好学习,不要想东想西,想那么多干嘛对吧?只是心想,不是事成,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