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下午4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到晚上10时。
第三十一条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员工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两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明之。
第三十二条员工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在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迟到者,可免按迟到计算。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员工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核准,报备时应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况严重者概以旷职论处。
第三十四条当公司在晚间举办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公司员工均应轮值,时间轮值之职责如下:
(一)处理上课学员的各项事宜(包括点名、收款、麦克风、桌椅、黑板、投影机等准备工作);
(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
(三)禁止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
(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与意见,以报告上级;
(五)禁止旁听;
(六)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件。
加班。
第三十五条由于业务上的需要,需于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班得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为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为准。下午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条员工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准,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第三十八条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出,一律不支付加班费。
出差。
第三十九条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两种,需1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称为长程出差,凡能于当天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出。
第四十条长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经理以上主管核准;
(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之住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食费填具“出差旅费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
(四)员工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
每天300元(早餐60,中、晚餐各120)。
早晨于7: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
上午11:00以前出发或下午1:00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
下午5:00以前出发或下午7:00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
第四十一条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
(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员工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
(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400元报支。
休假。
第四十三条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条假日如下:
(一)春节;
(二)妇女节(限女性);
(三)国庆日;
(四)新年;
(五)劳动节;
(六)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条特别休假规定如下:
(一)员工于公司内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天;
(二)员工于公司内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天;
(三)员工于公司内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天;
(四)员工于公司内服务满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30天。
第四十六条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年年底结算,未满1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条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呈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扣除,假日两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
第四十九条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发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1/2为计算标准。
请假。
第五十条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员工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五十一条员工请假应依规定觅妥员工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一)请假在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二条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分娩假、丧假及公假等七种。
第五十四条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过5天,全年不得超过14天;
(二)事假一次超过4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
第五十五条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30天,但因疾病住院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1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1年为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停薪;
(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
第五十六条工伤假:
请工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1年,并须填报“工伤报告单”办理留职停薪。
第五十七条婚假:
婚假8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条分娩假:
女性员工分娩,给假8星期。3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4星期。
第五十九条丧假:
(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8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可请丧假6天;
(三)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7周内为之。
第六十条公假:
(一)政府法令规定应给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论。但其期间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者得申请办理留职停薪。
(二)请公假应提出合法之证明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员工请假日数之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年以1月1日为起算点),除分娩、婚、丧及公假仍照规定办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比例计算递减。
第六十二条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之中工作钟点为一天。
薪资。
第六十三条员工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六十四条员工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共分六职等。
第六十五条本薪以薪点计算之。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每职等并分为100级。
第六十六条考绩与本薪调整。
第六十七条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六十八条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定之。
第六十九条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可调整。
总经理5000元。
副总经理4000元。
经理3000元。
副经理2500元。
助理2000元。
主任1000元。
副主任500元。
第七十条年功俸津贴: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
一职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职等,每年增加1200元。
三职等,每年增加1000元。
四职等,每年增加800元。
五职等,每年增加600元。
六职等,每年增加400元。
第七十一条年终奖金: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1年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照考绩核定。
第七十二条年资未满1年之员工,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
第七十三条薪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5日发给。
第七十四条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1个月者,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七十五条加班费: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
第七十六条请假扣薪:请假超过第十一章之规定标准者,按小时计算扣薪。旷职者之计算标准,按第七章之规定,扣薪以“本薪+加给+年功俸津贴”之和除以180为每小时薪资率。
第七十七条代扣项目: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之规定。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之规定。
第七十八条员工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考绩。
第七十九条考绩之主旨在于考核员工之工作效率、工作绩效、能力、操行及适任性,使有客观之了解,作为调薪、升迁及培训之参考依据。
第八十条考绩按工作性质由各部门主管初考,再由总经理复考核定。
第八十一条考核次数视工作之周期性而定,原则于每年元月底统计一次。
第八十二条考绩等级以各项因素总得分定之。
优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不满90分;乙等:70分以上,不满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满70分;劣等:60分以下。
第八十三条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遗漏或错误,违者分别惩处。
第八十四条考绩表如附表。(附表略)
第八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受惩戒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全年累计达20次以上者;
(三)请事假天数超过本规则之规定期限者;
(四)旷职全年累计超过4天者。
第八十六条员工考绩表由人事单位密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其他人员一概不得查阅。
奖惩。
第八十七条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等六种。
第八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斟酌予以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之奖励。
(一)对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
(二)能为公司开发新业务者;
(三)处于艰险情况,冒险执行所司职务者;
(四)遇非常事变,能奋勇出力,保全员工性命或重要文件者;
(五)对舞弊或其他有害本公司利益之事件,能见机举发,或防止其发生,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劳,奉公守法,对于应办工作均圆满达成,足资同事楷模者;
(七)其他应行奖励事项。
第八十九条本公司员工之惩诫分为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等六种。
第九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斟酌予以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之惩戒:
(一)营私舞弊或教唆帮助他人营私舞弊者;
(二)窃取或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者;
(三)利用职务上之便利经营或兼营与公司类似之业务,而损及本公司利益者;
(四)泄露公司业务上之秘密及资料,或以文件账册示人者;
(五)违反公司各种规章或命令者;
(六)有渎职、失职或失察情形者;
(七)不服上级命令,而使工作不能圆满完成者;
(八)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
(九)品行不端,损及公司名誉者;
(十)伪造账册,虚报费用者。
第九十一条员工在应受奖励或惩戒之事实发生时,该单位主管应随时将有关事实签呈总经理核定。
第九十二条嘉奖三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记大功一次,申诫三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记大过一次,功过在得当状况下可互相抵消。
第九十三条嘉奖或申诫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1分,记功或记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3分,记大功或记大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9分。
调迁。
第九十四条本公司之员工基于培养人才或业务上之需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之核定可调迁之。
第九十五条本公司经理得签请所属人员互调工作,务使人尽其才。
第九十六条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翌日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监交办妥手续就任新职,不得无故延迟或推诿。
解职。
第九十七条员工解职分退休、辞职、停职、裁遣及免职等五种。
第九十八条退休办法另订定。
第九十九条员工因病或因事辞职时,应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一百条辞职申请未经总经理核准前应继续服务,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份薪资及辞职证明书。
第一百零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因病或因事请假,已逾规定期限者;
(二)服兵役在一个月以上者;
(三)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
(四)触犯刑法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百零二条依前条第一款停职之员工,其停职期间未逾一年者,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二)款停职之员工于羁押之原因消灭后,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三款停职之员工,获不起诉处分或判决确定无罪及停职期满时,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
第一百零三条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第一百零四条凡停职之员工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职,否则视同自动免职。
第一百零五条本公司因业务上紧缩或因天灾人祸、其他不可抗拒之情况,可裁遣员工。
第一百零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
(一)连续旷职至3日以上或1个月内累计旷职达6日以上者;
(二)考绩列劣等者;
(三)全年记过达3次,未依照规定抵消者;
(四)停职之员工,判决确定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者;
(五)触犯刑法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百零七条经解职之员工,于接获解职通知后,应即将经办事项及经管之案卷、账目、款项、公物等全部交代清楚,向本公司人事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其应领之薪资及奖金,应于上项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一百零八条离职人员办妥离职手续后,可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
福利。
第一○九条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办理各项福利业务。
第一一○条本公司员工应依法办理劳工保险,其保险费由本公司及员工依法分担之。
第一一一条公司得于适当时机,办理公司旅游。
第一一二条为酬劳全体员工之辛劳,公司于年终时举办聚餐。
第一一三条员工可免费参加本公司所举办之各项讲座与演讲会,但须在不影响本身职务进行之情况下,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参加。
第一一四条正式员工结婚、丧事(指曾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公司可酌发礼金。
第一一五条正式员工均享有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