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解雇论。
服务守则。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应忠勤职守,遵守本公司一切合理规章,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指挥,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各级主管对员工应亲切诱导,谆谆教诲。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对内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品质,对外应保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对于职务及公事,均应循级而上,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殊状况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如确因重要事情,必须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十五条员工会客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办公场所或宿舍。
第十六条员工不得携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及与公务无关的用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七条员工未经核准,不得擅携公务外出。私有物携出公司外,应向人事室领取放行证后,方可携出。
第十八条员工除差假外,均应依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亲自打卡计时,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亦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8小时为原则。
第二十条员工工作时间以季节变化另定。
第二十一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
1、上班时间3分钟后至15分钟以内,始行打卡到工者为迟到;
2、上班时间15分钟后打卡到工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3、因偶发事件,经核准补假者,以请假办理。
(二)早退:
1、下班时间前15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2、下班时间前15分钟以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3、当月内每迟到早退3次,作为旷工半日论。
(三)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工者,均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应按日停发工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者,即予解雇。
薪资及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员工的薪资及津贴,采日给、月给及论件计酬三种制度,每月分两次定期发给。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每日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如因工作性质需延长工作时间,得经工会或劳工同意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延长至10小时,所延长两小时为加班。
第二十四条除前条的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系,于取得工会同意后并详叙理由呈报主管机关核准后,仍得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五条工资及津贴以8小时为一工作日,依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简称加班),延长两小时以内,每小时照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1/3,再延长两小时以内时,每小时以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2/3计给。
第二十六条延长工作时间时,应详叙理由呈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为适应生产需要,调派员工工作时,在不减少原有收入,及不变更其他原有劳动条件并对交通住宿已有妥善安排时,员工不得拒绝,如调离公司时应征得员工同意。
休息与休假。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员工每周(7日)休假两日,为公休日,工资及津贴照给,如因工作需要,经征得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应另行补假休息。其他例假应加倍发给其薪资。
第二十九条下列政府规定应放之纪念(节)日,均予休假:
(一)元旦;
(二)妇女节(限女性);
(三)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春节;
(六)其他由政府明令指定休假日。
第三十条前条休假期内工资及津贴照给,如因工作需要,征得工会同意后加班,应加倍发给工资及津贴,员工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故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得于1日内委托同事、家属、亲友或以电报、电话、限时信函,报告单位主管代为办理。
第三十二条员工的请假,区分为公假、工伤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分娩假等七种,给假规定如下:
(一)公假:凡合于下列规定者凭有效证件给予公假,公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
1、应征入伍服役,期间在1个月以上者,保留底薪年资,服役期间在1个月以内者,一律给予公假,其时间不满1日者,仍给1日之公假;
2、依照政府法令参加考试、集会,及其他法令应给公假之日。
(二)工伤假:员工因执行职务受伤,凭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证明不能上班者,核给工伤假,工资及津贴除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由保险机构给付外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三)事假:凡因事必须亲自办理确无法上班者,得申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及津贴,员工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逾期以特别休假抵充,再超过日数均以旷工论。
(四)病假:员工患病,经劳保医院、特约医院证明确不能工作者,得申请病假,全年合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而合计不得超过一年,并得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未痊愈予以停薪留职(或可酌情给特准病假),病假全年未逾30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逾30日不发工资。
(五)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申请婚假8天,工资及津贴照发。
(六)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时,给假8天,或子女丧亡时给假6天,工资及津贴照给,或子女丧亡时给假5天,工资及津贴照给,为人养子女者,如遇本身父母、祖父母丧亡可酌给丧假,但假期内不给工资及津贴。
(七)分娩假:女性员工分娩前后,得申请分娩假8星期,妊娠3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假4星期,其入公司工作6个月以上者,假期内工资及津贴照给,不足6个月者减半发给,3个月以下的流产依病假的规定办理。
本条第(一)、(五)、(六)款的各假得按路程远近、交通状况酌情核给路程假,其工资及津贴照给。
第(三)、(四)款以特别休假抵充者,仍以特别休假论,其工资及津贴照发。
第三十三条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卡依照下列规定方得离开岗位,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邮信、电报或其他方法,尽可能迅速报告。
(一)连续请假未满3日者,报请主管核准;
(二)连续请假3日以上者,报由主管转呈经理核准;
(三)员工请假经核准后,应将担任的工作明白交代后方得离开岗位。
第三十四条事、病假累计,自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中途到工者,得依比例递减之。
特别休假。
第三十五条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间的员工,依下列休假天数给予特别休假。工资及津贴照发:
(一)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假7天;
(二)工作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假10天;
(三)工作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假14天;
(四)工作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天,但总数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六条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工作期间后由劳资双方排定休假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特别休假给予时效,可层续累计,但不得意图规避事假而改请特别休假。
第三十八条员工如合于特别休假条件而不愿休假者,本公司均依规定加假期的工资及津贴。
第三十九条凡停薪留职期间,均不予特别休假。
奖惩。
第四十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区分为下列五种:
(一)嘉奖;
(二)记小功;
(三)记大功;
(四)奖金;
(五)晋级。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200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四)年度考绩特优者;
(五)其他卓有功绩者。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记小功:
(一)对于日常工作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变,勇于负责,措施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其他卓有较大功绩者。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其他卓有重大功绩者。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奖金及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者;
(二)服务满年10者,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曾记大功3次者;
(四)对于事业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五)其他卓有特殊功绩者。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员工的惩罚区分为下列五种:
(一)申诫;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开除。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申诫:
(一)未经许可,携带物品入公司出售者;
(二)在1个月内忘带服务证两次以上者;
(三)不依规定穿着公司发给的制服,或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二)因疏忽致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三)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四)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五)未经许可,不等接替,先行下班者(因而所延长的工作时间以加班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二)泄露业务或事务上的机密者;
(三)在工作时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者;
(四)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或工具者;
(五)借故请事、病假,往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者;
(六)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七)工余材料隐匿不报者;
(八)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偷懒睡觉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开除:
(一)受刑事判决确定而无易课罚金或受缓刑之宣告者;
(二)有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三)撕毁公司或主管人员公告或有公然侮辱上级的行为情节重大者;
(四)故意破坏重要公物者;
(五)偷窃公司物件者;
(六)在工作时间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物者;
(七)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重大损害者;
(八)在公司内聚赌或有伤风化行为者;
(九)在公司内打人或互殴者;
(十)散布谣言,严重影响生产秩序,或以强暴行为胁迫他人者;
(十一)无故连续旷工满3日,或全月旷工累计逾3日者;
(十二)记大过满3次,经呈准主管机关者;
(十三)擅自携带危险物品入公司不听制止者;
(十四)工作上有重大过失,致公司蒙受损失,或工作人员受伤害者;
(十五)不服从合理工作命令或不服从合理调遣者;
(十六)在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工作,经劝告放弃仍不听者。
第五十条员工的降级,得参照前条各款规定酌情处分。
第五十一条功过抵消规定如下:
(一)嘉奖可与申诫抵消;
(二)记功一次或嘉奖3次,抵消记过一次或申诫3次;
(三)记大功一次或记功3次,抵消大过或记过3次。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
考绩。
第五十三条员工考绩,每年一次,定期办理,考绩期间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条考绩项目与评分标准如下:
(一)勤务状态占20%;
(二)工作考核占80%。
第五十五条考绩等级的区分及运用规定如下:
(一)优等:90分以上至100分者,升三级;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升二级;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升一级;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不予升级;
(五)不满60分者,降一级。
第五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办考绩:
(一)实际工作(含试用期)未满6个月者;
(二)停薪留职尚未复职者。
福利。
第五十七条凡本公司员工一律加入劳工保险,享受保险给付权利。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依法提拔员工福利金组织职工福利委员会,经办各项员工福利,员工福利机构组织章程另定,并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呈报。
其他。
第五十九条凡本公司员工年满55岁且在公司工作满15年以上,经申请核准退休,可依规定申请退休金,年满60岁者得命令退休,其有关退休事项,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员工退休应函报有关部门核准,退休金的给予,自核准之日起1个月内给予并须于给予退休后一星期内检附职员收据副本函报有关部门核备。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依照有关劳工安全卫生法令,办理本公司安全卫生工作。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悉依政府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订定后送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