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审委会的审议除因案件特殊者得延长至30天外,应于审委会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内完成审议工作。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所提建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对于公司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意见,能收精简或强化组织功能效果者;
(二)对于公司商品销售或售后服务,提出具体改进方案,具有重大价值或增进受益者;
(三)对于商品修护的技术,提出改进方法,值得实行的;
(四)对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提供具体改善建议,有助于经营效能提高者;
(五)对于公司各项作业方法、程序、报表等,提供改善意见,具有降低成本、简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
(六)对于公司未来经营的研究发展等事项,提出研究报告,具有采纳价值或效果者。
第十条前条奖励的标准,由审委会各委员依员工建议案评核表各个评核项目,分别逐项研讨并评定分数后,以总平均分数依表17—1拟定等级及其奖金金额。
表17—1等级及奖金对照表。
等级奖金(元)第一等200第二等400第三等600第四等800第五等1000第六等2000第七等3000第八等5000第九等6000第十等10000特等10000。
第十一条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不宜采纳施行者,应交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通知原建议人。
第十二条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可以采纳并施行于本公司者,应由审委会召集人会同人事部经理于审委会审定后3日内,以书面详细注明建议人姓名、建议案内容及该建议案施行后对公司的可能贡献、核定等级及奖金数额与理由,连同审委会各委员的评核表,一并报请经营会议复议后由总经理核定。
唯经审委会定其等级在第四等以下者,得由审委会决议后即按等级发给奖金。经经营会议复议后认为可列为十等者,应呈请董事长核定。
第十三条为避免审委会各委员对建议人的主观印象,影响评核结果的公平起见,人事部经理在建议案未经审委会评定前,对建议人的姓名应予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建议的案件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其所得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发给。
第十五条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核奖:
(一)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掌范围内所做的建议;
(二)被指派或聘用为专门研究工作而提出与该工作有关的建议方案者;
(三)由主管指定为业务、管理、技术的改进或工作方法、程序、表报的改善或简化等作业,而获致的改进建议者;
(四)同一建议事项经他人提出并已获得奖金者。
第十六条本公司各单位如有任何问题或困难,需求解决或改进时,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可公开向员工征求意见,所得建议的审议与奖励,得依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员工建议案的最后处理情形,应由人事部通知原建议人。员工所提建议,不论采纳与否均应由人事部负责归档。经核定给奖的建议案,并应在公司公布栏及第二部分月刊中表扬。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订时同。
五、会议提案改善方案。
(一)为期各单位主管踊跃提供其有利于营运改进的意见,借此提高经营的效率,并使会议能疏通及统一与会人员的意志,避免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弊病,与会人员除口头提出工作报告(前月)外,特定本方案。
(二)提案建议书,其内容如下:
1、有关管理改进事项;
2、提案规章的修订;
3、有关制造技术及品质的改良,操作方法或程序及机械配置的改进事项;
4、有关设备的设计或修改事项;
5、有关新产品的创意或包装的改良事项;
6、有关成本的减低事项;
7、有关物料的节省及废料的利用事项;
8、有关工厂安全或机械、工具的保养事项;
9、部门间的协调事项;
10、有关业务的调整方案;
11、其他有利于本公司的改革事项。
(三)提案手续如下:
1、应使用规定的提案建议书用纸。
2、提案建议书记载下列事项:
(1)提案人;
(2)所属单位;
(3)案由;
(4)具体内容说明(必要时添附改善前后的数值比较、图片或说明资料);
(5)研议事项(由总经理填写)。
(四)为处理提案的顺利,请照规定时间送达总经理室以便汇编处理。
(五)本方案经呈准后通知实施,修改时亦同。
六、提案建议效益奖的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公司关于提案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公司提案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工作的开展,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各部门要积极发动、支持和鼓励员工开展这项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总工室和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奖励范围。
第四条本条例实施奖励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采纳取得效果的合理化建议;二是取得成果的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
第五条合同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应该在如下诸方面发挥效用:
(一)挖掘通信设备能力,改善通信网络,增强通信能力;
(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通信质量和经济效益;
(三)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推广新的科技成果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改造,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四)开拓新的通信业务、增加企业收入;
(五)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六)改善劳动组织,减轻劳动强度,改进设备维护、业务操作方式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
(七)节约能源及其他费用开支,降低生产成本;
(八)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基建投资;
(九)解决了公司在通信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难题。
奖励的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成果评审鉴定后,对于需要申报奖励的项目,已在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由总工室按有关规定向上申报;未在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由公司各部门填写《邮电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表》报总工室。
第七条向上报奖的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其余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
第八条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将从各部门申报的项目中选择优秀项目向上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未向上报奖或上报而未获奖的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定奖励。
奖励标准。
第十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大小参照下列数额一次性奖励:
年节约或创造经济效益奖金数额:
10万元以下1000~5000元。
10万~50万元5000~20000元。
50万~100万元20000~30000元。
100万~500万元30000~50000元。
500万~1000万元50000~100000元。
超过1000万元100000元以上。
第十一条对于经济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按其作用大小、技术难易、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奖金数额。
特等50000元以上。
一等10000元。
二等6000元。
三等4000元。
四等2000元。
五等1000元。
六等500元。
附则。
第十二条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必须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进行评奖,评审人员及其他与项目无关人员不能在奖金中分成。
第十三条对获奖项目及人员有争议的,须待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七、提案改善提案表。
八、提案改善评分表。
九、提案奖金评分对照表。
十、提案改善成果报告表。
表17—5提案改善成果报告表。
十一、提案改善实施成果评分表。
四、投资回收期25%。
五、月效益25%合计。
单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