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用制度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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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企业员工手册范本(3)

3、清明节1天;

4、劳动节1天;

5、端午节1天;

6、中秋节1天;7、国庆节3天。

(二)公司可要求员工于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本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

第二十四条婚、丧假。

(一)员工结婚给假3个工作日。符合计划生育晚婚的(男员工晚于25岁,女员工晚于23岁,或晚于政府规定的年龄)员工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婚假工资照发,但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明。

2、婚假只能在结婚日前或后一个月内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店长或区经理特批。

(二)如员工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凭医院《死亡通知书》,公司将给予员工最长3天的丧假。

1、员工如需请丧假,须提前通知人力资源部。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年休假、补休假。

(一)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1、员工为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后,每年享有一次连续6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将支付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年休假允许拆零休假,年休假的休假时间按天计算,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2、普通员工需要年休假,应当提前一周,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获得2级批准后,方可休假;管理人员需年休,应当提前2周,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获得2级批准后,方可休假。

3、年休假需在1年内休完,它不予累计享用,也不折发酬金。

4、为保证公司的日常有效运营,部门主管将提前为每位员工计划和安排休假日程。

5、员工在未得到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年休假为理由离开工作岗位。

(二)公司实行补休假制度:

1、员工为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后,每年享有6个工作日的补休假。

2、员工请补休假需提前一周书面申请。

3、补休假需在1年之内休完,它不予累计享用,也不折发酬金。补休假的休假时间按天计算,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第二十六条病假。

(一)员工每月可以享有1个工作日带薪病假。如果员工该月未休病假,则既不能累计,也无任何补偿。

1、1个日历月中,员工请病假2个工作日及以上,自第2个工作日起,在扣除当月出勤奖后,按各地方政府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2、凡因重大病必须住院、手术者,工资按各地方政府规定发放,但须出具市级医院住院诊断证明。

(二)凡请病假,应在病假当天亲自或电话通知部门主管。并在病假结束返岗当天出具公司指定医院(急诊除外)的病假证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予以审核归档。

第二十七条产假。

(一)女员工生育享有产假。

1、单胎顺产休产假90天,从预产期前15天至预产期后75天。配偶分娩给假1天。

2、24岁以上分娩头胎者,增加15天,其初婚配偶给假3天。

3、难产多胎等根据各地方政府规定给假。

(二)所有女员工必须于孕后一个季度之内通知部门主管其怀孕状况。

1、休产假必须于预产期前10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并出示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

2、产假工资按各地方政府规定计发。

第二十八条事假。

(一)员工请事假应事先由部门主管批准,人力资源部审核,事先未得到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职处理。

(二)事假期间工资不发。

培训。

第二十九条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进行规范服务的要求。

第三十条上岗培训。

(一)上岗培训是指员工到岗后至试用期满前的业务培训。

(二)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部门职能与工作目标;

2、部门岗位结构和岗位职责;

3、岗位应知应会;

4、操作技能和工作程序;

5、本公司和本部门规章制度。

(三)上岗培训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四)上岗培训的考核结果与员工转正评定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在岗培训。

(一)在岗员工业务培训由各部门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凡公司出资培训的,培训前员工应根据公司要求签订培训协议。

1、在岗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配合。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来公司培训或组织有关员工参加公司外培训。

2、在岗培训可采取岗位交叉培训、业务提高培训、新规范新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

(二)公司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对现有主管以上人员进行培训。

1、对管理人员的统一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组织实施。

2、管理人员统一培训的内容包括管理理论、管理能力、管理技巧、新知识、新技能等等。

3、对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由本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专项申请,报店长或区经理批准执行。

(三)培训考核的资料应归档保存,作为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待岗培训。

(一)待岗培训是指员工离开原岗位,列入编外,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培训。

1、待岗培训的内容为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等。

2、待岗培训期限一般为3个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无效,可列入待岗培训:

1、多次违反员工手册及公司和部门的规章制度,尚不足以辞退;

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部门认为应待岗培训;

3、绩效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

(三)员工待岗培训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部门负责办理呈批手续;

2、由所在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主管集体讨论决定;

3、店长或区经理批准执行。

(四)员工待岗培训期间待遇如下:

1、待岗期内,发基本工资,停发任何形式的奖金和津贴、补贴;

2、对延长待岗期3个月的,从延长期的当月起其基本工资逐月递减20%,但最低额不得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3、待岗培训员工不享有当年年休假;

4、员工待岗培训考核合格,原则上安排回原部门,若原部门无法接收,公司将另行安排岗位,员工工资按新岗位重新确定,若员工不服从分配,公司可与员工终止合同;

5、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后,若再次被列为待岗对象,可劝其辞职或做辞退处理。

调动。

第三十三条调动种类与程序。

(一)调动是指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工作地点和职位级别的调整。

1、员工调动分为平行调动、晋升调动、降职调动和临时调动。

2、普通员工的调动主要是店内调动;管理人员的调动,除店内调动外也可以是店与店之间的调动。

3、员工没有不可接受的理由,不得拒绝公司对其职位、工作地点的调动,否则以终止合同论。

4、任何调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所有调动,都须经部门主管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管理人员调动视级别不同须经店长或区经理批准。

(2)公司对于进行内部转移的员工,给予相当于该员工在转出单位当月月工资2倍的搬家津贴,由转入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平行调动。

(一)平行调动是指在职位级别、薪酬不变情况下的职位变动。

(二)员工的调动取决于以下(但不限于)情况:

1、部门工作量的增减;

2、为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进行的职位轮换;

3、员工不能胜任现任职位;

4、工作急需;

5、新店开张;

6、其他原因。

第三十五条晋升调动。

(一)晋升调动是指在职位级别或薪酬向上调整的职位变动。

(二)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资格晋升到高职位:

1、员工在原职位表现优秀;

2、有担任高一级职位的能力和潜力;

3、完成晋升职位所必需的教育与培训;

4、诚实、正直、态度积极。

(三)晋升调动可通过自荐或直接主管推荐,经2级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实施。

第三十六条降职调动。

降职调动是指在职位级别或薪酬向下调整的职位变动。

(一)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上级主管建议,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以降职: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由于组织结构调整,相应职位被取消,没有合适的职位空缺。

(二)降职人员从降职的次月起执行新职位的工资与福利标准。

(三)降职调动应当从严掌握。

(四)员工有权对降职调动提出异议,但公司一经决定,员工应当服从。

第三十七条临时调动。

(一)如果一个部门的人员临时紧缺,经店长或区经理同意后,可以从其他部门临时调动人员。被临时调动的人员仍执行原职位的工资福利标准。

(二)临时调动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否则该员工必须办理正式调转手续,工资福利按新职位标准执行。

安全。

第三十八条安全规则。

(一)禁止在仓库、卖场及其他工作场所吸烟。

(二)禁止将任何东西堆放在安全门及安全通道前,以免阻塞。

(三)不经保安部门允许,不得将非公司人员带入办公室或仓库。

(四)所有员工必须保证自己及同事的安全,对任何可能引起危险的操作和事件要提出警告,严重的应报告部门主管。

(五)员工必须熟悉本工作区内灭火装置的位置以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六)员工在进行危险性工作或在危险地区工作,应佩戴公司提供的防护服、防护工具。

(七)员工应遵守工具的安全操作说明,非工作执掌范围,不得擅自使用机器设备或机动车(叉车)。

(八)公司禁止员工移动或拆除设备上的安全标识,禁止改装现有设备。

(九)员工在各自的岗位区域内应积极参与处理意外事故,并服从统一调度。

(十)员工有义务将任何安全事故上报。

第三十九条火情处理。

(一)火警发生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

2、按动最近之火警报警器并通知值班人员和安全部门主管;

3、通知总机,说出火警发生的地点及火势大小;

4、呼唤最近的同事援助;

5、在安全的情况下,利用最近的灭火器材尽力将火扑灭;

6、切勿用水或泡沫灭火机扑灭因漏电而引起的火情;

7、把火警现场所有的门窗关闭,并关闭所有的电器开关。

(二)如火势蔓延,应及时采取如下疏散措施:

1、疏散区按照防火区隔进行划分,由专人负责其所在区域的疏散工作;

2、听到广播后应立即组织撤离火警现场;

3、撤离火警现场时,切勿搭乘电梯,必须从消防梯疏散;

4、员工应参加火警演习,熟记火警讯号、火警通道、出入位置及灭火器具使用方法。

第四十条意外紧急事故。

(一)在紧急或意外情况下注意:

1、保持镇静,立即通知上级领导和保安部门;

2、协助维护现场;

3、与同事鼎力合作,务使公司业务保持正常进行。

(二)如果员工在公司内受伤或发生事故,应当注意:

1、在场的员工应立即通知部门主管或值班经理;

2、协助救护伤病者;

3、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三)如有人被关在电梯内,员工应立即电话通知安全部门和维修部门,由其操作电梯紧急程序。

第四十一条及时汇报。

(一)为了保障安全操作,员工应当向部门主管或安全部门汇报所有不安全的实际操作或事故隐患。

(二)员工如果在公司内发现任何可疑人员,应当立即向保安人员汇报,以便将其驱逐出商场。

保密。

第四十二条商业秘密的范围。

凡在本公司就职而产生的,包括获取的文件、资料、稿件、表格等业务信息,如有关客户名单、合作目的、价格、营业额、营销、员工薪酬,无论是口头、书面的或是电脑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属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保密规则。

(一)公司员工务必遵守以下规则,否则视具体情况予以违纪处理:

1、所有机密文件必须妥善保管;

2、不得将公司文件用于不属于公司业务之用途;

3、客户的情况,公司的业务不可作为闲谈话题;

4、应在接待处或会议室接待来访,严格禁止客户、亲友进入各部门办公区,如遇客户参观,须事先经公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事先通知员工将室内及桌面的机密文件收好;

5、下班后,桌面、影印机、打印机、公用电脑等处不得留有客户资料,尤其是有关策略、推广、媒介计划、收款、报价等文件,包括草稿,不再有用时要用碎纸机销毁;

6、特别机密文件必须在文件上加以注明。特别机密文件不再使用时,应归还客户或予以销毁。特别机密文件之传送,须事前通知收件方,事后向收件方确认其确已收到;

7、任何业务信息的透露与公布都必须由店长或区经理决定;

8、不打听同事的考绩结果和薪酬收入。

违纪。

第四十四条为维护公司纪律及保证任务的完成,并强化员工敬业精神,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第四十五条一般违纪行为。

(一)以下行为为一般违纪行为:

1、无故迟到、早退一次;

2、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情节较轻;

3、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4、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5、携带公司规定不得带入工作场所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情节轻微;

6、因个人过失致工作发生错误,情节轻微;

7、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

8、在公司上班时间内串岗、戏闹、干私活情节较轻;

9、上、下班无故不打考勤卡;

10、未经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吃饭、洗澡;

11、随便吐痰、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

12、未经批准使用不属自己使用之机器设备;

13、工作态度不认真,发生轻微责任事故;

14、下班后不按规定切断电源;

15、着装、仪表、礼仪、言行不符合员工行为规范;

16、不保持更衣柜内整洁;

17、不按工作时间表或分派的任务进行工作;

18、对客户或其他员工无礼;

19、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其他行为。

(二)员工如犯有一般违纪行为一次,将受到口头警告,并要求其签收口头警告记录。

第四十六条较重违纪行为。

(一)以下行为为较重违纪行为:

1、无故连续迟到、早退两次以上;

2、未经许可旷职半天;

3、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

4、在公司上班时间内串岗、戏闹、干私活情节严重;

5、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严重不当且未申报正当理由;

6、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伤及他人或造成其他损失;

7、在工作时间内未经主管许可,擅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

8、未经申请许可擅自安排外人进入仓库或办公区;

9、故意不服从上级的指示;

10、在严禁吸烟地区吸烟者;

11、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12、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

13、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

14、未经上级主管同意,擅自换班、调班;

15、工作时间喝酒;

16、未经允许,动用公司机器设备及材料;

17、未经批准,无证启动、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18、动用公司车辆办私事;

19、违反生产操作规程,造成产品质量事故或损坏机器设备;

20、阳奉阴违,故意消极怠工;

21、擅配或私配公司的各种钥匙,即使未造成损失;

22、因个人原因被客户投诉并经查实;

23、向客户索取物品及小费;

24、未经许可将任何商品带出公司,即使是破碎的、损坏的或过期的;

25、未经许可私自更换工衣柜或私自撬开工衣柜的;

26、提供虚假的医疗证明;

27、在工作时间持有或企图带入公司烈性酒或麻醉剂;

28、未经许可在布告栏内张贴或移动通知;

29、在一年内,员工如犯有两次一般违纪行为。

(二)员工如犯有较重违纪行为将受到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签收书面警告记录。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纪行为。

(一)下列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

1、散布谣言,对公司造成严重不利的情况而有事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