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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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言

现代国际社会主要的议题之一就是环境与资源问题,无论是起源美国波及全球的经济危机,还是一直未远离人类新近又横加流行的新型流感,从中都可窥见环境资源的影子。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环境资源问题不但现在是、将来也是人类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之一。人类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环境承载力和资源存量的基础之上的,而环境承载力和资源存量是有限的、稀缺的,这就需要通过各种社会调控手段来规制人类的环境资源行为,达致环境资源行为的理性、有序。在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关系上,最新研究成果就是通过资源的循环利用,达到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目的。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通过法律的资源循环利用控制应当是可行而有效的。

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研究的本质在于透过对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基础理论的研究,发现适合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规则,并以此来规制资源循环利用的实践。总体来说,本研究可分为两个部分,一为基础理论研究,一为制度建构努力。基础理论研究旨在探寻资源循环利用的知识基础与制度根基。制度建构则力求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型构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两大焦点彼此互补,基础理论研究针对不断变迁的知识结构,提供理论探讨的知识基础,主要包括了资源循环利用的思想溯源、逻辑起点、本质特征、法律原则、价值与功能拓展等。制度建构则着重知识的应用与社会实践,不但包括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资源循环利用规制行为制度,也包括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关系的制度结构,还包括了资源循环利用不同层次的制度形态。

资源循环利用思想源远流长,中国古代的天人调谐思想可以说是资源循环利用思想的开端,它强调人与自然的协调统一,既改造自然,又顺应自然;既不屈从自然,又不破坏自然。人既不是大自然的奴隶,也不是大自然的主宰,而是大自然的一分子,要参与到大自然造化养育万物的活动中去。工业革命导入的现代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根本上来说,它是以极大的资源消耗为支撑的,在经历了18~19世纪西方国家的环境资源危机之后,在现代国际交往的助推之下,环境资源危机已迅速演变为全球性危机。而基于环境资源问题的公共性,市场路径在解决环境资源问题时显出了其窘态,理智的诉求要求重新对环境资源问题进行认识并构建新型的环境资源安全理念,生态安全理念应运而生,生态安全重要的一环就是通过资源的循环利用来达致。

和谐、效率与秩序是本研究的思想引线和叙述逻辑。资源循环利用源于和谐思想的深度发展,在效率价值上得到充分表达,通过法律建构达致理想的秩序型构。

和谐——资源循环利用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和谐价值取向具有多重维度,在和谐价值取向之下,社会管理者以和谐为目标进行决策管理;生产者进行清洁生产,提供绿色产品;消费者选择生态产品,进行适度消费,并注重消费过程中对环境的友好性,自觉承担和履行资源循环利用的责任。全社会都形成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念,建立起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不仅对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种恰当的理论阐释,而且对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也提供了新的原则和行为模式。因而,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处理人类事务与自然事务的生态价值取向和最终依据,是实行资源循环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

效率——效率是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诉求,也是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追求,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最终受效率原理的支配。生态效率是这个时代较为典型的标志和流行的话语,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对效率提高的追求和保障,是伴随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同有限的环境资源的矛盾而产生的。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环境资源,同样离不并经由经济活动生产出来的各种各样的产品,提高生产和消费活动的效率是实现经济与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以其特有的权威性方式设立有效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调整经济活动中人们的生产、消费行为和社会关系。通过对权利、义务的适当分配,提高环境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效率,实现经济效率与生态效率的最大化。

秩序——人类的任何发展都离不开人类社会生活的稳定,人类的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条件包含着对于社会秩序的要求。生态文明时代的秩序不但包括了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人与自身的秩序型构,更重要的指向是人与自然即“人际”的秩序型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调整人们有条不紊地进行合理的资源循环利用行为,将有利于环境资源系统结构的改善与功能的提高,从而促进自然环境能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与更大的承载力,实现生态与社会经济之间的良性循环。在人类以资源循环利用来改变不可持续发展经济模式的今天,以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提供的规范和强制力,追求和满足人际秩序建构的需要,是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终极追求。

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也许算不上新鲜,却也紧跟时代需要;不如物权法受到广泛关注,却也关系到生活点滴。它是政策性法律,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法制表达,它又是生活性法律,是民众日常行为方式的规范要求。因此说,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是必要的,是我们这个社会法律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充分研究并推而广之应用于社会实践,以法律的名义,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人类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

本研究得到了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研究项目课题(项目编号:06SFB2061)的资助。在研究的过程中,从资料收集,到观点形成,最后到行文发表,持续得到了重庆大学陈德敏教授宝贵的意见与建议。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可、杜健勋、董正爱、胡耘通,硕士研究生杜辉、霍亚涛、李宝海、孙爽、徐飞波等协助进行了资料收集与相关调查工作,杜建勋还协助进行了最后的统稿工作。在成果面世之际,一并在此表示真挚感谢。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颁布实施,但应当说我国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资料与实践经验所限,书中错误与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有识之士批评斧正。

作者

200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