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邹韬奋作品集(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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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民主与轨道

本店在管理上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则,但是采用民主集中原则的机关也有它的轨道。民主和无政府状态是完全两件事,我们为着整个事业的进行与发展计,对于这一点需要相当严格的注意。关于本店整个事业的重要计划最高决定权在理事会。(指大会闭会期间)关于本店人事问题的最高决定权在人事委员会。这两个机构都是由选举产生的。在这两个机构里,对于某一事的决定,须经过充分的讨论,须经过多数的通过,才算是决定,经过讨论和议决的手续之后,少数即须服从多数,换句话说,集体的决定是任何个人所应服从,除非他提出辞职,不愿再参加本店的工作。这是我们应该遵守的一种轨道。在这个轨道上,个人不是没有他努力贡献的机会,例如在讨论的过程中,他可以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尽量发表他的真知灼见,说服大家,使多数参加会议者同意他的意见,但是他的意见如果不被多数采纳,他只有服从多数的一条路走,除非他退出这个集体的工作。

但是在另一方面,在最高机构所规定的范围内,总的负责人和局部的各级负责人都须有他的明确的职权。这种职权是民主性的,因为它是经过选举出来的机构所规定的。但是就执行方面说,它同时也是具有集中性的。有了这样的职权,才能负责;为着须负责,所以须有这样的职权。由于这个观点,至少可以引伸出下面两种事实的说明。

业务会议、店务会议,乃至部务会议科务会议等等,由负责人或局部负责人召集,提出问题与同事共同讨论,收集思广益的效用,参加者同样可以尽量贡献意见,但是就原则上说,最后的决定权仍应在主持这种会议的负责人,虽则这种负责人应该虚心考虑同事的意见。这种会议含有咨询或顾问的性质,而不是像理事会或人事委员会那样得有多数通过的决定权。

在另一场合任何同事对于负责人都可以贡献意见,但是倘若某一同事和某一负责人的意见经过讨论后,仍然不同,那就应以负责人的意见为标准,因为这是他的职权,应由他负责。又假如某科主任和有关系的某部主任,彼此有意见当然都可以提出研究,但是如果经过讨论之后仍然不同,那就应以部主任的意见为标准,因为这是他的职权,应由他负责。依此类推,我们对于各部分的职权都可以得到较明确的认识。这是办事上应有的轨道。这当然不是说负责人如有错误,便没有纠正的余地,可是纠正也有它的轨道,不能任意自由行动。例如关于人事问题,尽可向人委会提出。又例如科主任对部主任的意见无法说服,可向经理提出。又例如分店同事对分店经理的意见无法说服,可向总处提出。

以上所说的,当然都是经常的轨道,并没有包括到紧急事变的紧急应付。倘有紧急事变,在时间上实在来不及遵循经常的轨道,那末为着整个店的利益,也尽可有权宜的紧急应付。如果遇着这样非常的情形,只须事后有充分理由的说明,当然是可以得到较高负责人及同人们的谅解的。但是除非遇着这样非常的情形,经常的轨道还是应该严格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