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最新律师诉讼代理与培训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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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成功创业宝典

许多有志跨入律师行列的创业者,都把使自己成为顶尖律师作为人生的一大追求。然而,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仅需要胆识、机遇和真才实学,还要有一个完整的创业思路。这个思路就是:创业者必须从自身的自然条件和国家的法律环境出发,全面了解成为一名执业律师所应具备的基本资格和条件,懂得执业中需要遵守的行规和纪律,明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纵观世界上许多有卓越成就的大律师,无不是在发展的起步阶段,打下了坚实的创业基础。

一、荣耀与高薪的职业

律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由职业,就其社会地位与薪酬而言,是现代社会新生的白领阶层。面对他们在法庭上慷慨陈辞、能言善辩的风采,你一定惊羡不已。其实,更重要的是,律师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澄清是非,主持公正的化身。

(一)步入神圣的殿堂

法律是公平的使者,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在现实社会中一旦出现了违背正义、有失公平的事情,法律就会以自己手中的“天平”和“利剑”来查明失衡的原因,区分责任,匡正驱邪,恢复公平。法律之神孕育了律师这匡扶正义、济世救民,用法律的力量去经世纬道,论定是非和用公平正义去教化芸芸众生的时代使者。同时,法律也像对待所有社会成员一样,严格规范着律师,既赋予了律师职业以种种独享的权利,又规定了律师职业以种种独有的义务,并使这种权利和义务达到高度的对等与统一。这就是法律对每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最根本要求。也只有每一法律关系主体都严格履行了法定义务,其他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才有保障。

律师是为法而生,为公平、正义而战。律师这一职业是神圣的、崇高的。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还是像中国这样发展中国家的律师,撇开其阶级属性不论,从其共性特征上而言,都应当是为法律而生,以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最终实现社会正义和维护社会公正为己任。这个道理很简单,商人的价值取向是追求高额利润,因此,不讲效益,不计利润的商人,不是一个成功的商人,或者至少不是一个合格的商人;教师的价值取向是传授知识、教书育人,因此,不传授知识,不研究教书育人的方法,不追求“桃李满天下”,不计教学质量和效果的教师,不是教师,或者至少不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律师的价值取向应当是追求法律的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如若一个律师不了解法律的本质是社会正义、权利的平等和是非曲直的公正,那么,这个律师要么不算作律师,要么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律师,更称不上是一个合格的律师。因为,无论是哪一国家的律师,其职责都是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以最终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受侵害为目的。

(二)明确你的职责

律师的职责包括总的职责(或称根本职责)和执行各项具体业务的具体职责。律师总的职责是指律师开展各项业务活动都必须执行的职责;具体职责是律师开展某项具体的业务所必须执行的职责。对律师的总的职责,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表述为“律师使命”,有的表述为律师的基本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此外,律师法还对律师开展各项具体业务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代理人的职责是: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律师职责,每个律师都必须有正确认识,律师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律师的职责,目的是要明确国家设立律师制度,是为了加强和健全国家的法制并且把它作为一项民主法律制度加以确立。因此,它首先要求律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必须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其次,律师执行职务时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既有服务性,又有法制性,要做到法制性与服务性的统一,既要对当事人负责,又要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与对当事人负责应是统一的,不能是矛盾的。只有正确地理解律师的职责,才能正确地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三)怎样取得执业资格

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是法律赋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因此律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

我国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职务)相分离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基本含义是从事非律师职业的人可以取得律师资格,取得了律师资格的人即使不执行律师职务其律师资格也予以保留。但是,无论是专职律师、兼职律师还是特邀律师,只要是在我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就必须在取得律师资格之后按法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凭证执业。

1.获得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有两种途径:

一是通过考试,即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来取得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2001年7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公告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二是通过考核授予律师资格。除了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之外,我国还存在着通过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情况。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公民考察核准后,即授予律师资格。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了律师资格的考核授予制度。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此给予了确认:“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司法部每年分两次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查,分别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同时颁发律师资格证书。

2.取得执业证书

我国实行律师资格与执业相分离的制度,仅仅取得律师资格还不能从事律师职业。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是: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具有律师资格;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④品行良好。

根据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之前,必须是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及行政案件代理、司法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实习人员后,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并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可按下列程序申请执业证书。

第一步:申请

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申请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书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此即为律师法所要求的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等5类材料。

第二步:审核

申请人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三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30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加入住所地律师协会。

第四步:发照

符合条件批准执业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律师工作执照;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及证明律师身份的凭证,因此它的管理十分重要。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以及保管等活动,司法部专门颁布了《律师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颁发后的律师执业证书需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律师办理执业证书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按司法部有关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并适用《律师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律师的执业管理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律师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该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司法厅(局)是律师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律师法对律师进行管理。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管理机关,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律师进行管理,是双重管理体制。律师法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关系问题,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律师的执业管理既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也不是完全的行业管理,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

二、责任重于泰山

俗话说,律师的任务就是打官司的。官司的输赢只是双方当事人的事,似乎与律师自身无关,其实不然。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需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律师的法律服务已经扩展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承担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大。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不得牟取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不用说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的行为。律师实施了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和惩戒;造成客户或委托人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律师既是神圣而荣耀的职业,又肩负着巨大的责任,一般来说,律师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一)律师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民事责任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过失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律师的执业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律师执业的形象,导致律师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承办民事案件的律师在前往法庭的途中,将案卷和证据材料遗忘在出租车中。虽然经过多方查找终于全部找回,但是耽误大量的时间,不能按时出庭,不但丧失自身的信誉,丧失了客户的信任,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律师在起诉之前,由于没有能够准确把握和确定本案的被告,将与本案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导致无关人员和单位要求本案原告支付差旅费和赔偿损失,律师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与律师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所形成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产生的。但这种法律责任的主体不是律师,而是律师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律师从事业务活动,是基于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这种委托合同建立的是一种民事代理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法律的规定,代理人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律师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律师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律师过错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

(3)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

(4)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

(5)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没有及时收集,而使证据湮灭。

(6)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

(7)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等等。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时,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收取的律师费,并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赔偿时,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在本所的全部资产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属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赔偿不受律师事务所资产额的限制,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赔偿时,由合伙人的个人资产赔偿;一个合伙人的资产不足赔偿时,由其他合伙人连带赔偿,属于无限责任。

(二)律师的刑事责任

律师的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违反律师法关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在法律程序方面的过失。律师刑事责任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责任。律师的刑事责任是一种执业责任,主要发生在律师的执业环节中,如果与律师的执业活动无关,则不能称为律师的刑事责任。

律师在执业中的下列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的刑事责任的产生,是基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主体。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如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构成泄漏国家秘密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伪证罪、妨碍司法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行政部门将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行政法律责任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律师法规定的惩戒制度,律师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工作的主管机关,有权对有违反执业纪律行为的律师,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主要方式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按照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违纪行为,包括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等多项内容。对于违纪律师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出。

(四)非诉讼事务责任

非诉讼事务责任是指律师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违反律师法关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规定而导致的过失。例如:律师为房地产购买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出具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法律意见,由于疏忽没有确切核实,价款支付发生纠纷,导致房地产发展商经济损失。另外,证券律师为股票发行人或券商出具法律意见,由于辅助律师的工作疏忽,证券律师本人又过于轻信辅助律师的工作技能和质量,导致委托人不能及时获得批文,延误股票上市时机。

三、恪守执业原则

律师的执业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律师在开展各类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包括如下各项原则:

(一)依据事实,尊重法律

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忠于事实真相,在充分可靠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开展业务活动,对客观事实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隐瞒或歪曲去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不能以主观臆想去代替客观事实。它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等业务活动中,高度重视证据的作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去收集、掌握证据,潜心研究证据,去伪存真,正确地认识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秉持法治精神,以法律规定作为判断是非、处理相关事务的基本依据。这一原则要求律师进行任何业务活动都必须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标准,严格依法办事。一方面,律师要准确理解有关法律的精神实质;另一方面,律师要正确贯彻法律于业务活动之中,不允许屈从于外部压力而违背法律,更不能因经济利益驱动或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歪曲法律。法律业务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呈现出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涉及到的法规种类也必将日趋繁多。作为律师,要想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法律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就必须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造就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

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所从事的执业活动与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密切相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要求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其执业活动具有合法性。国家法律只保护依法执业的律师,对于那些在执业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国家法律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时,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忠于当事人的委托,忠于委托人的利益,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忠于当事人的委托,应以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等等。

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是执业律师开展执业活动的重要根据和前提,他使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我国民事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着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履行代理职责,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的委托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律师的一切执业活动源于委托人的授权,作为代理人,律师的行为当然应当服从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利益。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取得了相应的服务报酬,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应当令当事人感到满意。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律师必须忠于当事人的委托,这一原则规定使得律师的执业性质明显区别于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尤其是国家司法人员。

当然,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要求律师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律师忠于当事人的委托,但其前提是不得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而且,律师执业只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从事违法的活动,则要负法律责任。因此,律师不能完全让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当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当事人提出有悖事实和法律的权利主张时,律师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者中止提供服务。

(三)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律师是一种职业,律师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除了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以外,也要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司法部于1993年12月专门颁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明确规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并将其通过律师执业纪律具体化,为律师执业活动确定了行为准则。根据这一文件的规定,综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律协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我国律师业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基本体系,这对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那些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律师,律师的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将依照律师惩戒制度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制裁。

律师的执业纪律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违背了执业纪律,就会受到惩戒。根据司法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的执业纪律主要包括合理收费、依法代理诉讼、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同行之间相互尊重、禁止不正当竞争等。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和纪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法律对律师从业人员的基本道义要求。因为律师职业事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事关国家法律的执行与落实。因此,各国律师制度不仅要求公民在申请取得律师资格时具有良好的品行,更加要求他在从事律师职业时遵守相应的道德与纪律。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原则,既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律师整体形象的需要。

(四)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其职业性质要求其独立、公正地执行职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了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的委托和接受有关方面的合法监督之外,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此外,律师的从业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几乎所有法律业务领域都向律师开放;律师执业也不受地域限制,只要依法持有执业证书,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和场所正当执行法律服务。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律师被人们称为“自由职业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当然,强调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并不排除国家对其进行依法管理的重要性。法律赋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自治组织以一定的管理权,赋予当事人和社会以一定的监督权,正是为了保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独立开展业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接受全面监督

我国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这些法律规定,确认了我国律师工作的性质为“服务”性质,且为“有偿服务”。这一性质要求作为服务者的律师在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优质服务,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这是为了保证律师在进行业务活动中,能够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的委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一条重要原则。

律师职业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功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也是律师职能作用的直接体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两者是有机的统一体。我国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简单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因而,不允许律师为委托人的私利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不允许律师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那种受社会上存在的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而在律师执业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道德失范、不恪守执业纪律的现象,是应该坚决予以抵制的。

国家对律师执业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惩戒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在律师资格授予、律师执业证书颁发及律师事务所的审核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通过年检注册和其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律师中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给予严肃查处。

在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监督的同时,我国正在健全和完善社会和当事人对律师执业中不恪守职业道德和违纪行为的投诉制度,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适应这一新的形势,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全面监督。

四、迈向成功的捷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律师执行职务中的竞争不可避免,怎样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踏上创业成功之路呢?

(一)拓展你的业务领域

在市场竞争愈加激烈的今天,律师要明确当今法律服务业的社会需求,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拓宽业务范围。在律师业务刚刚起步的阶段,律师主要开展的是诉讼,较多的是刑事诉讼,因此,当时刑法水平高低就被认为是律师的水平高低。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司注册、股份制的改造、股份公司的产生及国际性业务的开展,使企业家们越来越感到,自己去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不可能,因此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聘请律师。律师这时的工作重心,就从诉讼转向了非诉讼,这个业务重心的转变,使得律师必须相应地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宽业务范围,在新的法律领域里发展新的业务专长,发展开拓新的服务项目,这样抓住机会获得发展。

(二)树立与众不同的形象

律师在创业阶段,不仅要熟悉、精通、善用法律,还要对现存经济制度有切合实际的认识,要能够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要懂外语,会使用微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能办理涉外重大的法律案件,并且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自觉地加强各方面的修养,把自己培养成满足改革开放需要的高层次律师人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广阔天地和国际舞台上,充分展现自己的雄姿和风采。

(三)靠诚信广辟案源

当事人聘请律师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在他急需帮助的时候得不到律师提供的帮助,或者是得不到及时的法律帮助,他就要转而聘请另一名律师。因此要求我们的律师一定要讲信誉,说到做到,凭优质、及时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形成良性的竞争。那些只顾挣钱、不顾信誉的律师,是不会有远大的前程的。即使在创业的开始时期赚得了一点蝇头小利,也是难以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的。

(四)在竞争与合作中取胜

律师要学会公关,巩固和扩大可能建立业务关系的当事人的范围。律师业务活动的竞争,必须注意从有业务关系的当事人入手,了解他们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意见,建立当事人档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能够及时地向当事人提出好的符合其实际情况的咨询意见。使他感到,在出现紧张情况时,律师上得去,提供的意见切实可行,从而与律师建立永久的业务关系。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律师作为一种自由职业的最大好处,就是拥有海阔天空般的选择自由,即选择自己所热爱的职业的自由,正是这种自由将使你的创业之路充满挑战和刺激,尽管会遇到困难和挫折,但只要义无反顾地追求自己钟情的事业,就一定能从中发现自己的价值,实现自己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