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他物权善意取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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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导论

罗马法把物权分为自物权(JUS IN RE PROPRIA)和他物权(JUS IN RE ALIENA)。自物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属于权利人本人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属于他人所有的物权。由于他物权是派生和依附于自物权的,因此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关系是一种完全权与不完全权的关系[1]。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理论和立法例均主张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我国《物权法》。该法第106条规定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其显著特点有二:一是该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适用于不动产;二是该制度既可以适用于自物权,又可以适用于他物权。我国《物权法》在善意取得制度上采用此种设计,其法理基础、制度的逻辑结构、适用成本和效益怎样,在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上,应如何完善?关系到未来民法典的制定。

注释

[1]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91页。自物权,指自己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指设立在他人物上的物权,也就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