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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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侦查学概述

引言

本章论述了侦查和侦查学的一般原理,主要内容包括侦查和侦查学的概念,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地位和体系,侦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及发展简史等。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同学们对侦查学研究的内容有一个梗概的了解,以便从整体上把握侦查学的全部内容。

第一节 侦查学概念和研究对象

一、侦查

(一)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国家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这一定义,对侦查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侦查是我国刑法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是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前的必经程序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都应当进行侦查,经过侦查,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则终结侦查,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由此可见,侦查既是公诉事件立案后必须进行的一个阶段,也是为起诉做准备的一个阶段。公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起诉就无法进行,只有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发现和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全面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才能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因此,侦查有它特殊的任务、目的和要求,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是提起公诉的前提和基础。

2.侦查权只能由法定的侦查主体行使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正当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又保障侦查权的统一行使,有效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有关法律对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和相关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另外,根据199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建由海关和公安机关双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缉私警察队伍的决定,走私犯罪侦查局负责“对走私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因此,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团体和单位内部的保卫科(室)对发生在本单位内的刑事案件,可以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规定的,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但是应当明确,保卫科(室)的工作只能是协助,而无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侦查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并依法进行的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等活动。上述专门调查工作是侦查机关依法公开进行的诉讼活动,通过这些诉讼活动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诉讼证据的性质,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有时为了发现线索,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所采用的秘密侦查手段,诸如窃听、密取、跟踪守候、使用耳目等,虽然也是专门的调查工作,但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侦查行为,这一些手段的采取和运用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我们认为,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组织犯罪、恐怖性组织犯罪等确有必要采取秘密侦查手段,但从民主法制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出发,应当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予以规范。

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为了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方法。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侦查活动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另一种情况是在进行的调查工作中必经采取的强制方法,如强制检查、强制搜查、强制扣押等。

4.侦查的目的是发现、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并将犯罪嫌疑人缉获归案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不仅要客观全面地发现、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和罪重证据,而且,还必须充分注意发现、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证据和罪轻证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错误的追诉。通过侦查活动,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且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缉捕归案,以防止其出现继续危害社会、串供、藏匿罪证、自杀的可能。对于没有罪证或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并非犯罪人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5.侦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侦查是国家职能得以发挥的重要形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侦查自身的特点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很大的强制性,很容易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侵犯。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伤害无辜,我国有关法律对侦查的方式、条件、程序、措施、手段、方法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侦查任务,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所收集证据的有效性。否则,就必然造成混乱,不是冤及无辜,就是放纵犯罪分子,并使侦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给查明案情带来困难。

(二)侦查与刑事侦查、犯罪侦查的关系

我们认为,侦查与刑事侦查、犯罪侦查是同一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是相同的,都是指国家侦查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所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都是针对犯罪而言的,没有犯罪活动,没有刑事案件的存在,侦查便没有了对象。在各国刑法中,犯罪与刑事犯罪都是同一概念,均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凡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都是刑事犯罪。所以,犯罪与刑事犯罪是同一概念。而任何侦查又都是针对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实施的侦查行为,所以,侦查、刑事侦查、犯罪侦查三个概念是相同的,都是指侦查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所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亦可称为刑事侦查或犯罪侦查。

在侦查实务和教学活动中,有的人将侦查、刑事侦查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而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我们认为,这种以案件类型或犯罪主体的不同作为划分侦查的种类是不科学的,也是片面的,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事实上,刑事犯罪和刑事案件包括一切犯罪和一切犯罪案件,刑事侦查或犯罪侦查包括了对一切刑事案件(或犯罪案件)的侦查。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等同属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案件,因此,对这些犯罪案件的侦查,同样属于刑事侦查或犯罪侦查的对象,同样也是侦查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侦查学

(一)侦查学的概念

侦查学的概念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表述。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侦查学是将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知识运用于法学领域解决犯罪侦查问题的科学。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侦查学者认为,侦查是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各种综合性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确定犯罪证据并识别犯罪的科学。前苏联侦查学者认为,各种为了完成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关以揭露犯罪事件和预防犯罪事件为目的而进行发现、收取、固定和检验证据诸项行动而使用的技术手段、策略和方法的科学即为侦查学。不难看出,这些国家都是从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为其下定义的。

我们认为,一门科学的概念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出该门科学的本质特征。侦查学不同于法学领域其他学科的本质特征,它是涉及对犯罪活动的侦查理论和方法的,因此,侦查学是以实现我国刑法、刑事诉讼的任务为目的,研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理论和方法的科学。简言之,侦查学就是研究侦查犯罪活动的理论和方法的科学。

(二)侦查学的性质

侦查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侦查学的研究必须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依据。也就是说,对侦查学的研究必须以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或刑事案件)的存在为前提,否则,就谈不上对犯罪侦查的研究。由于侦查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重大利益,如果对侦查活动和方法的研究离开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侦查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而且还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侦查学的研究,还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程序、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侦查学的基本任务是研究如何发现证据、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犯罪和证明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因此,我们认为,侦查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刑事法学的一个部门科学。

关于侦查学的学科性质,有的人将其视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的边缘科学。我们认为,传统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不仅包括侦查策略、侦查方法,而且还包括侦查技术,从这个意义上讲,将侦查学划入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的边缘科学是有道理的。但是,随着侦查学学科的不断发展和对侦查学学科体系与内容的细化,侦查技术早已从侦查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专门的学科——物证技术学。侦查学已成为专门研究侦查原理、侦查措施、侦查策略和侦查方法的科学,它的全部内容基本上不再涉及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领域,因此,它已不再是边缘学科。还有的认为,侦查学属警察学(或公安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这种认识也是不全面的。虽然侦查活动是警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它并不是警务活动的全部内容,同时,侦查职能也不是警察特有的职能。在我国,除了公安机关(警察机关)是法定的侦查机关外,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依法还享有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权,履行侦查职能。

三、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这种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是一门科学区别于其他科学的依据。毛泽东曾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侦查学作为一门科学,当然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侦查学不同于其他科学的特殊性是以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为根本目的的侦查活动,所以研究侦查犯罪活动的规律和方法是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侦查活动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既有人的认识活动,也有人们的实践活动。它是由多种要素组成的独立的整体和系统,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这种规律表现了各个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如关于侦查人员思维活动规律,关于对各种犯罪的认识规律,关于同各种犯罪作斗争总体战略、策略的规律,关于发现、收取、记录、固定、保全、鉴别核实证据的手段、方法的规律,关于使用侦查手段、措施的规律,关于侦查策略理论的运用规律,关于案件侦查组织实施的规律,关于各类案件侦查步骤、方法的规律,关于侦查情报信息的收集、储存、适用的规律,等等。根据这些规律,从理论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方法处理与解决矛盾,也是侦查学研究的另一方面重要内容。前者是特殊矛盾,后者是解决矛盾的方法。我们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研究,才能实现侦查学研究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人的理论与方法的根本任务。

第二节 侦查学的体系

一、侦查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侦查学是研究侦查犯罪活动的规律和方法的科学,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一)侦查学是刑事法学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和侦查学都是研究同犯罪作斗争的科学,共同构成现代刑事法学体系。它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研究同犯罪作斗争的理论、策略、方法,在研究对象、任务、体系、内容等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学科群。刑法学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和对不同犯罪定罪量刑问题;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及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监狱法学研究如何对罪犯进行管理与改造;侦查学研究侦查犯罪活动的规律和方法。它们的共同任务都是研究如何合法、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但各自的具体任务不同,侧重点有区别。侦查学重点研究揭露犯罪行为、揭发犯罪人的手段和方法,刑事诉讼法学重点研究揭露犯罪行为、揭发犯罪人、惩罚犯罪的原则和程序;刑法学重点研究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定罪判刑的准确性;监狱法学侧重点研究如何对罪犯进行管理,将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由此可见,各个学科既是各自独立的,又是互相联系的。它们是一个学科链条,分别研究同犯罪作斗争不同侧面、不同阶段的理论、策略、方法,缺少其中任何一门学科,研究同犯罪作斗争的任务就难以实现。

(二)侦查学研究的揭露和证实犯罪的内容,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是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的共同任务,但侦查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刑事案件非经侦查,犯罪事实就无法查清,犯罪证据就无法获取,犯罪嫌疑人就无法缉捕归案,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起诉和审判。即便刑事案件经过了侦查,但是,由于我们对各种犯罪规律的认识不够,对侦查策略、措施和方法研究不深入,这样的侦查也是很难保证办案质量的,甚至会放纵犯罪、冤及无辜。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侦查学的研究,从而指导侦查实践,确保刑事案件的侦查质量。

(三)侦查学是公安司法人员必须掌握的专业基础知识

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讲,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都是研究查明刑事案件的科学,相对来说侦查学研究发现线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具体方法更多一些,其所涉及的理论知识和策略方法不仅是侦查活动必须遵循的,对于批捕起诉和审判活动也有重要意义。公安司法人员办理案件,必须系统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全过程,全面掌握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整个诉讼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特点、方法、要求,以及相互间的联系和区别,从而做到依法办案、科学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尤其是作为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掌握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判断与运用证据的原则和方法非常重要,这是做好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然,侦查学是一门专业学科,对从事不同专业工作的公安司法人员,要求学习和掌握的程度不一样。对于从事侦查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精通侦查学,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对于从事批捕起诉、审判工作的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则应当掌握侦查学的基础知识,熟悉案件侦查阶段办案的基本手段和策略方法,以便正确地审查评断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案内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而作好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对于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工作者,了解侦查学知识,对于评断案件事实真伪、案内证据的可靠性与证据意义,有力地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司法公正,亦有重要作用。

二、侦查学的体系

一门学科的体系是由这门学科的对象决定的,反映的是该学科特点的有机结构。侦查学的对象是研究侦查犯罪活动的规律和方法,所以,侦查学作为一门学科,其体系应当包括与侦查犯罪活动规律与方法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侦查原理、侦查措施、侦查策略、侦查方法。这四个方面都是侦查犯罪活动规律和侦查方法的具体表现。

(一)侦查原理

侦查原理主要阐明侦查学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是侦查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侦查学的基础原理是这门科学的纲,它贯穿于各个部分的内容之中。内容有侦查学概述,侦查的任务、原则及管辖,犯罪信息,侦查谋略等。

(二)侦查措施

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缉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其中既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性措施,如勘验、检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监视居住、通缉、侦查实验、扣押、搜查、拘留、逮捕等,又有根据宪法规定由行政法规制定的非诉讼性措施,如跟踪、守候、通报、技术侦查、追缉堵截等。侦查学研究侦查措施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角度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是法律规定这些措施的意义和内容,实施这些措施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法律规定,等等。侦查学对侦查措施的研究主要是以它的科学原理、措施的功能、措施的适用范围、措施的使用原则与方法等方面为侧重点。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是如何解释法律条文的规定,阐明怎样对其讯问才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而侦查学的重点则是如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有效地进行讯问,特别是如何根据被讯问人的个人经历、心理状态和性格等,运用正确的讯问方法,使其如实交代罪行。

侦查措施与侦查手段没有实质性区别。过去习惯上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方式属于侦查措施,而诉讼法未予规定的其他侦查措施即属侦查手段。这种区分并无法律与科学依据。

(三)侦查策略

侦查策略是关于侦查活动中有效运筹实施以保证其活动效果的方法体系。侦查策略包括战略性策略和战术性策略两个层次。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犯罪活动规律特点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研究制定同犯罪作斗争的整体战略部署和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侦查策略,这属侦查的全局策略,即战略性策略。在侦查具体案件中使用侦查措施时研究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斗争艺术和适宜的方式方法,这即是战术性策略。

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不能互相取代。侦查策略是侦查活动的指导思想,需要通过措施去体现与实施。策略是综合性的方式方法,灵活性大;侦查措施是单一的具体方法,灵活性小。策略决定措施,措施为策略服务。所以,侦查学在研究侦查措施的同时,必须研究侦查策略。

(四)侦查方法

刑事案件的侦查方法,是指以侦查的一般原理为指导,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将侦查措施、侦查策略综合运用于案件侦查的方法体系。

案件侦查方法,分为案件侦查一般方法和案件分类侦查方法两个层次。

各类犯罪的情况尽管千差万别,各式各样,但是,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共同的特点,有一定的规律性。如何根据这些共同特点和规律来研究侦查破案共同的方法,是侦查学中侦查方法部分所要研究的内容之一。

除了研究侦查破案的一般方法外,还要分别研究各类犯罪案件的侦破方法,如,杀人、纵火、盗窃、抢劫、强奸、贪污等不同类型的案件,在侦破方法上都有各自的特点。

案件侦查方法中最复杂的是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它是以该类案件的基本特点为出发点,相应采用不同的侦查措施、策略,从而形成侦查方法体系的基础。不同种类的案件,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只有采用相应的侦查措施、策略及方法才能有效地揭发犯罪人。所以,案件分类侦查方法也是侦查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从侦查学的体系反映出这门科学具有综合性、科学性、实用性强的特点,其内容既以社会科学为主干,又涉及许多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是刑事法学中一个独立的学科。

第三节 侦查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侦查学既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又与邻近学科相互交叉、相互依赖,明确侦查学与有关学科的联系和区别,有助于了解本学科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学习侦查学的目的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根据侦查学的特点,掌握正确的研究方法。

一、侦查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侦查学与刑法学之间的联系极为密切。一般而言,刑法学所研究的基本内容是关于犯罪与刑罚问题,即阐明刑法中犯罪的概念,构成犯罪的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方法等。我国刑法学的任务,简而言之,就是研究如何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的问题。侦查学并不直接研究犯罪与刑罚的问题,而是专门研究如何开展侦查活动,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但是,侦查学在制定和运用侦查策略和方法时,必须是以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那就谈不上立案侦查的问题。另一方面,刑法所规定的目的和任务也需要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来实现。因为没有强力的侦查工作,犯罪事实就不可能被查清,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被查获,当然也就不可能运用刑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由此可见,侦查学所研究的侦查措施、策略和方法是实现刑法规范的重要工具,而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与刑罚问题,则是制定侦查措施、策略和方法的法律依据。因此,侦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刑法,搞清楚罪与非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界限,明确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对各种犯罪正确地开展侦查活动,及时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也才能保证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二、侦查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侦查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以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关系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学这门科学主要是研究如何从诉讼程序上保证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运用刑法。侦查机关为了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活动。但是,侦查工作所包括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它只规定进行侦查活动的程序、规则、制度,并不具体规定进行侦查活动应采取的各种措施、策略和方法。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这里,法律只规定了进行侦查实验的程序和原则,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进行侦查实验,即进行侦查实验的步骤和策略方法,以及对侦查实验结果如何进行评断。而这些正是侦查学所要研究的内容。由此可见,侦查学同刑事诉讼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两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具体地说,刑事诉讼法学主要是研究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诉讼程序,而侦查学所研究的则是侦查活动的具体措施、策略和方法。

三、侦查学与物证技术学的关系

侦查学与物证技术学关系极为密切。物证技术是早期侦查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学科划分的精细和侦查实践的需要,两者各自成为独立的学科。侦查学中许多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都要涉及大量的物证技术学方面的内容,而物证技术学也要研究为侦查活动服务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但是二者研究的角度不同。侦查学研究物证技术侧重于发现、收集物证的程序以及识别物证、分析物证、运用鉴定结论的方法;物证技术学侧重于研究发现物证、鉴定物证的原理、手段和方法。作为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刑事司法人员,必须同时掌握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知识,才能适应办案需要。

四、侦查学与犯罪学的关系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探求预防、减少以至消灭犯罪的途径。刑事侦查学也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它的任务是研究如何运用有效的侦查措施、手段和方法,及时、准确地侦破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实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由此可见,侦查学与犯罪学二者之间存在着血缘联系。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诸如犯罪人个性特征,犯罪环境的特点,犯罪的动机等,为侦查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事实材料和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侦查学在研究各类案件侦查方法时所形成的各种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等,也为犯罪学研究提供重要资料。因此,二者可以相互借鉴和运用对方的研究成果,促进两个学科的共同繁荣发展。

五、侦查学与法医学的关系

在近代侦查学体系中,法医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代侦查学与法医学各自成为独立的学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凡是涉及人体案件,无论尸体或者活体,既要运用侦查学,也涉及法医学。不同的是,法医学所研究的是人的身体因某种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有机体本身的变化,而侦查学所研究的是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环境的变化,它并不研究有机体本身的变化。

第四节 我国侦查学的发展简史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有其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历史过程,刑事侦查学也不例外。

一、我国古代的侦查和侦查学

侦查是犯罪的伴生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犯罪产生了,侦查活动便也应运而生。

“警察”一词虽然近代社会才传入我国,但执掌侦查职权的官吏在我国古已有之。如奴隶社会的“禁杀戮”、“禁暴民”,秦朝的“中尉”、“郡尉”、“县尉”,汉朝的“执金吾”,宋代的“巡检司”,明朝的“五城兵马指挥司”及东厂、西厂等名目和机构都兼管着警察事务,负有侦查职权。直到1905年10月8日,慈禧太后下令设立巡警部,从而统一了全国的警察机构,产生了中国最早的中央警察机关,这也是我国历史上采用近代警察制度的开始。巡警部设警政、警法、警保、警务、警学5个司,成为全国警察事务的最高指挥和监督机关。“巡警”这一名称也一直沿用到民国初年。

从一些史料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在两千多年前的古代就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侦查办案经验,有些经验至今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概括起来,我国古代的侦查活动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第一,据考证,我国在奴隶社会的商朝就出现了中央和地方两级侦查制度的萌芽。到了秦代,侦查已开始从审判中分离出来,有了专司调查犯罪的人员。总体说来,我国古代仍然没有独立的侦查体制和侦查职能机构。侦查职能基本上由地方行政长官独揽。比如妇孺皆知的包公“包青天”,在任知县、知府等地方长官期间仍肩负着侦查破案等职能,并且集侦查、审判于一身。

第二,创立了一系列秘密侦查方法。经秦汉直至唐宋以后,跟踪、内线、化妆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日益发展成熟起来。

第三,形成了较完善的讯问策略方法。例如,西周时代形成了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五听讯问法:辞听为“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为“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为“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为“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为“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这种通过察言观色辨别被讯问者陈述真伪的讯问策略方法虽然不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相对于刑讯逼供等讯问方法还是很有进步意义的,并且这种讯问方法运用了心理学的一些理论,本身也有着一定的合理性。此外,秦代还提出了发现矛盾、利用矛盾的讯问策略。但是古代讯问中刑讯逼供大量、合法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侦讯策略的发展。

第四,一批颇有价值的侦查书籍问世。其中秦代的《封珍式》反映了秦朝治安机构的设置,尤其是现场勘查的程序和方式、一些法医检验和物证检验的技术,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医学领先于世界各国的辉煌成就。《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三大著名的侦查书籍是古代侦查破案的案例汇编,集中反映了唐宋时期侦查水平的状况。值得一提的是,宋代宋慈编写的《洗冤集录》,此书计5卷13条。内容包括法医检验的重要性及其具体步骤,疑难伤亡现象的辨别,真假伤痕的判析等。《洗冤集录》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法医学史上最优秀的文化遗产之一。此书先后传入朝鲜和日本,在短短的10年间6次再版,影响极大。鸦片战争后,它又被翻译介绍到荷、德、法、英等国,影响了欧洲国家。20世纪50年代,苏联契利法珂夫教授著的《法医学史及法医检验》一书将宋慈画像刻印于卷首,尊为“法医学奠基人”。

二、中国近代的侦查和侦查学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整个民族不断地饱受战乱和侵略。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将原来的“巡警”改称为“警察”,并设立了“警察局”、“警察署”等机构。但是,由于中外反动势力的破坏和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革命果实很快被袁世凯攫取,袁世凯在帝国主义支持下,在中国建立起北洋军阀的统治。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整个中国陷入了军阀割据、军阀混战的泥沼,侦查学根本没有发展的土壤和空间。

军阀混战结束后,中国进入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虽然国民党政府中设立有刑警队、宪兵队、保安部队等享有侦查权的部门,另外,还有几种特务组织,但他们往往在为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服务,集法西斯之大成,残酷镇压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刑讯逼供之残忍手段更是无所不用,加之这一时期官匪勾结、沆瀣一气,所以侦查和侦查学在这一时期往往是徒有虚名。

三、中国现代的侦查和侦查学

新中国成立以后,彻底否定了旧的警察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中相继建立了人民公安部门,并在公安机关内部组建了刑事侦查部门和预审部门,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我国1954年正式建立了各级人民检察院,担负着对经济犯罪案件和法纪案件的侦查任务。与此同时,我国的刑事侦查教育和理论研究也发展很快,很多院校开设了侦查学课程,也有一些侦查学方面的著作出现。

“文革”期间,我国的侦查工作和理论研究受到了严重摧残,1979年以后才得到恢复和发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前后,我国先后制定了许多侦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侦查制度逐步完善起来。1979年4月1日,公安部发布了《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1979年12月24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1980年5月1日,公安部颁布了《刑事技术鉴定规则》;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了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侦查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侦查的法规:1986年3月24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已废止);1989年11月30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废止);1991年4月8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1998年5月11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999年9月16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上述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也更加制度化和法制化。

我国现在拥有一大批公安政法院校,并且基本上所有的政法类院校及法学院系都开设了刑事侦查学这门课程,并且我国已有了侦查学的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点,由此足见侦查学这门课程在我国受到的重视程度,并且也标志着侦查理论的研究在我国已非常深入。另外,我国还相继出版了一批有较高价值的侦查学的教材和专著,像王传道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邹明理教授主编的《侦查学》、王传道教授著的《侦查学原理》、张玉镶教授主编的《当代侦查学》、徐立根教授主编的《物证技术学》等,同时《经济犯罪与对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程》等一批研究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书籍也相继问世,另外还有一批国外侦查书籍的译著以及介绍外国侦查制度的书籍和论文出现。这些都为我国侦查学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侦查侦查学侦查学研究对象侦查学体系侦查学侦查学发展简史

1.什么叫侦查?侦查有哪些特征?

2.如何理解和掌握侦查学的概念和性质?

3.侦查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4.侦查学的体系都包括哪几个方面?

5.侦查学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物证技术学和法医学是什么关系?

6.我国现代侦查学有何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