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犯罪心理学(第二版)
17186900000001

第1章 绪论

第一节 犯罪心理学概述

一、犯罪心理学的概念

犯罪心理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说认为“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及其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依据的一门学科”。狭义说认为“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犯罪人的一系列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的一门学科”。我们认为,从犯罪心理学学科性质分析,狭义说更具有合理性;但从犯罪对策分析,广义说更具有实践性。故本书采用广义说,用广义说理论架构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国内外学者更是众说纷纭,远未达成共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心理学科说。认为犯罪心理学属于心理科学的分支,其研究对象是心理学中的犯罪问题。如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山根清道教授给犯罪心理学的定义为“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原理研究犯罪行为,属于心理学的一个分支”。

二是犯罪学科说。认为犯罪心理学是从犯罪学中分化出来的,属于犯罪学的一个分支。日本犯罪心理学家森武夫教授就持这种观点。森武夫教授认为“犯罪心理学是采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有关在犯罪违法行为和各种问题中容易作为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他同时引用宫泽浩一的犯罪科学体系来说明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的分支。

三是交叉学科说。认为犯罪心理学既是犯罪学的分支,又是心理学的分支。台湾大学教授蔡墩铭先生在论述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的关系时说:“犯罪心理学显包括于心理学之内”;在论述犯罪心理学与犯罪学关系时又说:“犯罪心理学应归纳于犯罪学之内,而成为犯罪学之一部分”。中国政法大学罗大华教授也认为,“犯罪心理学以它运用于和犯罪作斗争而研究人的犯罪行为而言,属犯罪学科;从把普通心理学原理延伸用以研究社会的特殊行为和心理而言,又属于社会心理学的范围”。

我们认为以上三种观点,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站在不同学科的角度分析而已。我们不否认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分支学科和交叉学科,但我们更强调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在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随着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实际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都有自己的特定研究对象和探索领域。社会生活实践活动“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了要求,要它弄清它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矛盾的研究,就构成了某一门学科的对象。”犯罪心理学是建立在心理学和犯罪学这两门学科基础上的一门独立学科,而它之所以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是由于它有自己所研究的特殊对象。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犯罪心理现象。犯罪心理现象并非一般心理现象,它是一切与犯罪有关的、影响支配行为人产生犯罪行为的特殊的心理现象。心理学研究正常人的心理现象,从最一般的问题出发研究人的心理现象的实质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是非正常人的心理现象,即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现象,研究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实质和犯罪心理的特点,从而揭示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研究犯罪对策心理为犯罪的预测、预防提供心理学依据。犯罪心理学的特殊研究对象,决定了它具有特定的研究范围和内容。

(一)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

1.犯罪人

对犯罪人的研究,是刑法学、犯罪学、犯罪社会学、监狱法学、犯罪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研究的综合课题,但犯罪心理学对犯罪人的研究不同于刑法学、犯罪学、犯罪社会学和监狱法学。刑法学是从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角度研究犯罪人;犯罪学是从犯罪产生的主观因素形成的内在根据来研究犯罪人;犯罪社会学是从社会预防犯罪的角度研究犯罪人;监狱法学是从教育、改造罪犯的角度研究犯罪人;犯罪心理学是从产生犯罪心理的生理基础和社会基础的角度研究犯罪人。犯罪心理学所研究的犯罪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而且还包括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人和有违法犯罪征兆的、已经步入违法犯罪边缘的虞犯。另外,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犯罪人,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刑事侦查预审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或案犯,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称为刑事被告人,在行刑阶段称为罪犯。

犯罪心理学之所以把一般违法和虞犯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其原因有二:一是虽然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意图流露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限,但从生理基础和心理机制上看,犯罪人、一般违法人、虞犯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二是犯罪行为往往是由一般违法行为或犯意表示演变而来的,为了预测犯罪,防止一般违法人和虞犯演变为犯罪人,犯罪心理学有必要把它们作为研究对象,这是学科目的所要求的。

2.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这些心理因素包括犯罪认知、不良的个性倾向性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等。犯罪心理是犯罪人大脑的活动,它具有内隐性,在没有以语言和动作表现出来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研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离不开犯罪行为。通过分析犯罪心理的表现形式,揭示犯罪心理的实质。

(二)犯罪心理结构及其规律性

各种犯罪心理因素不是孤立的、杂乱无章地存在于犯罪人的头脑之中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以结构的形式即犯罪心理结构存在于犯罪人的头脑之中。犯罪心理学就是研究各种犯罪心理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构成形式及其特性。

犯罪心理结构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诸犯罪心理因素的构成体。各心理因素之间具有一定的层次,其中不良个性属于犯罪心理结构的最深层次,是犯罪心理的核心。不良个性倾向性一旦形成,标志着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后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一定的内外因素作用下发展变化。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和发展变化的过程是有规律可循的。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过程以及发展变化的规律性。

(三)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犯罪心理学除了研究心理活动的共性,还要研究个性,即犯罪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和特点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个体身上的具体反映。关于犯罪类型,“由于学者们所处的国情和时代的不同,专业理论的差别以及研究目的的各异,便提出了各自划分犯罪类型的标准,形成不同派别的犯罪类型理论。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单一性犯罪类型理论和多元性犯罪类型理论两种”。本书以犯罪人及其心理为标准划分犯罪心理类型。包括:①初犯、屡犯心理;②青少年犯罪心理;③女性犯罪心理;④老年人犯罪心理;⑤故意犯罪心理;⑥过失犯罪心理;⑦群体犯罪心理;⑧变态犯罪心理。

(四)犯罪对策心理

有犯罪,就必然有对付犯罪的策略。因此,研究犯罪心理,就不得不对犯罪对策心理进行研究。犯罪对策心理,从刑事诉讼程序上分为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和罪犯心理矫治。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揭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

(五)犯罪心理的预测、预防

犯罪心理学不仅是一门理论性很深的学科,而且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它通过对犯罪人的主体心理、不同类型犯罪人心理特征以及犯罪对策心理的研究,为犯罪的预测、预防提供心理依据,进而控制各类犯罪的发生,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

综上所述,犯罪心理学就是研究犯罪人原来所处的特定的社会生活环境中的消极因素,怎样影响并反映到他们的具有个性生理心理特点的头脑中,然后又怎样演变成犯罪意识、情感、意志、动机和行为习惯,并从中找出它们的客观规律,为揭露、惩治犯罪以及预测、预防和矫治犯罪提供依据。

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任务

一门学科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一定的理论需要和实践需要。这种需要决定一门学科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同时也决定它所承担的任务。我国犯罪心理学所担负的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新兴的社会科学,在我国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才刚刚兴起,它自身的理论基础和学科体系正在形成和完善之中。因此,我们学习、研究犯罪心理学,就是要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揭示犯罪心理实质及其形成、发展、变化的规律,建立本学科的理论体系,提高和发展本学科的理论水平。

(二)丰富和提高邻近学科的研究

心理学以一般人的心理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它不涉及犯罪心理现象。但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的心理现象与犯罪人的心理现象并非截然分开,它们不仅同时并存,而且相互联系。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势必会丰富和提高心理学的研究。例如,犯罪人个性的形成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现代犯罪心理学家借鉴和运用精神分析理论对犯罪人格的研究,尤其是对变态人格形成原因的分析,就从另一个侧面加深和扩展了心理学关于个性形成问题的研究。

同时,犯罪心理学通过对犯罪主体的心理研究,揭示犯罪心理产生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犯罪人心理的形成和活动的规律。正是犯罪心理学的产生和蓬勃发展,才使对犯罪的研究不仅从宏观方面进行,而且从微观方面分析。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无疑充实和深化了犯罪学的研究内容。

另外,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犯罪心理,实际上是一种道德沦丧现象,是丧失道德观念,缺乏道德标准,不具备正确判断和评价道德能力所造成的。因此,犯罪心理学有关对道德沦丧现象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揭示,也一定会推动伦理学的发展。

(三)为预测、预防和犯罪对策提供心理学依据

犯罪心理学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如何揭露和惩治犯罪,如何科学地预测和预防犯罪问题。犯罪既是社会现象,又是心理现象,对犯罪的预测、预防和犯罪人的诊治工作,必须从社会和心理两个方面进行。犯罪心理学通过对犯罪主体心理特征的分析和犯罪心理形成过程及其规律的揭示,为预测、预防犯罪提供心理学的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出符合心理规律的犯罪对策,以便把预测预防和诊治工作的群众性和科学性结合起来,把犯罪的社会防范和心理防范结合起来,发挥“综合治理”的最大效能,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节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犯罪心理学的方法论原则

科学发展的历史证明,在实践的基础上,科学的发展有赖于方法的发展,方法的正确与否和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科学发展的水平。

所谓方法,是完成某项任务,达到某个目的的必要途径和手段。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不解决船和桥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对于犯罪心理学,必须不断地改进研究的方法,而要改进研究的方法,首先必须有一个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并在方法论指导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正确运用科学研究方法。

所谓方法论,通常是指关于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式和方法的学说理论体系。方法论取决于世界观,两者是统一的。世界观就是人们对世界的基本观点和总的看法,而以此为指导,转过来研究和解决世界上的问题,就成为方法论。因此,一般地说,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

正确、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能够指引人们对其所研究的事物获得正确、科学的认识,掌握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从而使人们得以驾驭事物的发展变化。反之,错误的、违反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沦,只能将科学研究引入歧途。

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研究和解决犯罪心理学中的问题,这就是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作为犯罪心理学的方法论基础,具体说来,就是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原则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心理是人脑的机能,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能动反映。这一原理揭示了人的心理、意识与客观存在的关系,从而也揭示了犯罪心理与客观存在的关系,即客观存在中的不良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根源。另一方面,犯罪人在反映客观现实时,不是机械、被动的反映,而是通过不良的行为方式而积极能动的选择性反映,这种反映与自己的经历、个性、兴趣、文化等密切相关。这一原理可以解释,在大致相同的宏观环境中,为什么有的人犯罪,有些人不犯罪,因此,犯罪心理学必须在这一原理指导下,揭示犯罪人是怎样能动地反映客观存在中的不良因素,并逐渐形成犯罪心理的。这一原理告诉我们,犯罪人的一切犯罪活动的根源和规律只有在大脑活动所反映的客观现实和反映的客观现实的大脑活动中去寻找,只有从客观现实和大脑活动的相互作用中去探索,才能把犯罪心理学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二)辩证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原则

决定论是关于一切事件和现象的有规律的、必然的联系及其因果制约性的学说。凡是认为犯罪心理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都受一定的因素制约和决定的理论,统称为决定论。然而,在犯罪心理现象的研究中,出现过形形色色的决定论,如犯罪生物学派就提出过“遗传决定论”、“内分泌决定论”、“血型决定论”;犯罪社会学派就提出过“环境决定论”、“贫穷决定论”、“社会文化决定论”;犯罪精神分析学派就提出过“精神病质决定论”、“性本能决定论”、“欲求不满决定论”;等等。这些决定论,或者单纯指向生物学因素,或者单纯强调社会环境因素,或者脱离社会存在片面强调心理因素,都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因而,不可能科学、充分地揭示犯罪现象的心理实质。

辩证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原则,认为犯罪心理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必然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决定。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所支配和决定的,而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又是犯罪人的大脑对客观现实中不良环境因素的刺激反映,而不良环境能固着在犯罪心理结构中,又受犯罪人原有心理品质和个体经验的选择和制约。辩证唯物主义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即不良社会环境决定犯罪心理,又十分重视人的心理、意识的反作用,重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在支配其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的能动作用。

(三)社会性与生物性辩证统一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不仅是自然实体,主要是社会实体,是社会实体和自然实体的统一。人的个性形成、发展和变化,也是人的社会性与生物性矛盾运动的过程。恩格斯曾生动地指出:“人类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然而,反映一个人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内体本质,而是人的社会特质”。

我们研究犯罪心理学必须坚持人的社会性与生物性辩证统一的原则,既要看到犯罪人的社会属性,又不能忽视犯罪人的生物属性。犯罪人之所以犯罪主要是社会属性的缺陷和社会化过程的偏倾造成的。因为人毕竟不同于动物,他的行为是受其意识倾向和稳定的心理特征的社会性所制约和支配的。同时,人的犯罪心理是特殊组织形式的物质——大脑的产物,是对客观现实的能动反映。因此,研究犯罪心理学,也不能忽视犯罪人的生物性因素,也就是说不能忽视对犯罪人的大脑和犯罪心理的生理机制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揭示犯罪心理的实质,弄清犯罪人的心理和客观现实的关系,建立起辩证唯物主义的犯罪心理学。

(四)系统论原则

系统论是指从系统的思想出发对事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处理的科学。系统论所研究的系统是一定数量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的因素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系统论的基本点就是系统结构的整体功能具有不同于其各部分功能之和的新功能。系统论要求我们从整体系统的动态变化中综合地考察研究对象,获得最正确的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系统论所确立的整体性原则、层次性原则、结构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都适用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

系统的核心是整体。把系统论的方法作为犯罪心理学的方法论,就必须把犯罪心理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从整体上把握组成整体系统的系统(犯罪心理因素)的特性和功能,防止摆脱整体孤立地研究犯罪心理因素。组成整体系统的诸犯罪心理因素具有层次性、规则性和动态性。诸犯罪心理因素无论在整体系统中,还是在子系统中,都不是杂乱无章地堆砌,而是有规律地构成一个结构,即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中的犯罪心理因素及其构成的结构,不是封闭的绝缘系统,而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动态的变量关系。

总之,系统论的方法研究犯罪心理学,就要用整体的观点把握犯罪心理因素和结构,用联系和动态的观点,探究犯罪心理现象产生和发展变化的规律。

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各自不同的研究方法。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是根据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而确定的。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犯罪心理现象,犯罪心理现象具有的内隐性决定了犯罪心理的研究具有间接性和难于测试性的特点,这就给犯罪心理的研究带来—定的困难。但是,犯罪心理并非不可知,它与一般心理活动一样,都是可以认识和研究的。目前,常用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观察法

观察法是在自然情况下,观察者有计划有目的地通过犯罪人的言行、表情等外部表现了解探测其犯罪心理的一种方法。它需要根据观察的目的,提出观察的具体任务和拟定观察计划。根据观察的目的和任务的不同,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观察那些与研究任务有关的活动,记录那些有关犯罪心理表现;也可以作全面的观察,在一定时间内把要观察者的全部动作、行为和语言都记录下来,借以综合分析被观察者的犯罪心理现象。

使用观察法时应特别注意观察的自然性和客观性,使被观察者不知道是在被人观察,否则言行表现的自然性就会消失。同时,还要做好观察记录和观察结果的统计分析。观察记录最好是现场进行,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以事后追忆。观察记录要尽量全面、具体,在一定时间内把表现被观察者心理的全部动作、行为和语言都记录下来,然后根据观察所得到的材料进行整理,分析被观察者的心理现象。

观察法是简便易行的一种方法,从古到今,人们一直在利用它。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生动自然,比较真实可靠。缺点在于观察者处于被动地位,只能消极地等待所需要的现象出现。同时,也比较难以区分出现的现象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所以,在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选择上,必须与其他方法相结合,尽量避免仅凭观察得到的材料而作出片面或不准确的心理鉴定或结论。

(二)调查法

调查法是通过调查的方式收集资料、分析资料,研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形成原因及其活动规律的方法。例如,调查犯罪人的家庭、学校、环境和交往情况,了解其不良个性形成和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

调查法的种类很多,与犯罪心理学研究关系较密切的有个案调查、专题调查、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

1.个案调查

个案调查也叫个案分析法。这种方法就是对个别具有典型意义的犯罪人或典型案例进行长期的深入调查甚至追踪研究,以求解释犯罪心理现象,探明犯罪原因的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恩格斯曾经指出:“要不研究个别的实物和个别的运动形式,就根本不能认识物质和运动;而由于认识个别的实物和个别的运动形式,我们也才认识物质和运动本身。”个案调查就是我们认识犯罪心理现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法,犯罪心理学着重于微观的研究,因而侧重于个案调查法。在实际工作中,有大量的已处理过或正在处理的犯罪案例,这是我们研究犯罪心理现象宝贵的材料来源和素材基地。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要求去选择各种各样的案例进行全面的、历史的、系统的调查,对案例的每个方面进行剖析,探求隐蔽在这些案例后面的犯罪心理实质及其活动规律。个案调查也通过对犯罪人的跟踪调查了解其个人生活情况、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兴趣爱好、社会交际及思想品质,甚至生理特征等诸方面,考察这些方面与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关系。这种方法非常强调细致深入,持之以恒,强调调查人员与个案对象的感情交融,强调个案对象对调查人员的信任,愿意主动合作。尽管如此,个案调查毕竟带有一定的或然性,对个案调查的结论必须进行认真的评断和分析,并与大面积调查的统计资料进行对比,防止以偏概全。

2.专题调查

专题调查是在一定数量的个案和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对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比如,青少年犯罪心理调查研究、女性犯罪心理调查研究、经济犯罪心理调查研究等。在专题调查中,由于对同类犯罪案件或同种犯罪情况进行归纳研究,这些材料积累愈多,那些影响或掩盖犯罪心理实质起干扰作用的偶然因素,就愈容易被识别和排除掉,从而使该类犯罪人或犯罪案件和犯罪心理及其现象充分显露出来,把握其规律性。

3.典型调查

典型调查是指在对调查对象进行初步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对象作典型,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借以认识事物的总体情况。经验证明,少数典型是可以代表或反映同类型事物和现象的。典型调查,就是毛泽东同志倡导的“解剖麻雀”,运用这种方法从典型中收集来的材料,对于全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使我们得到对同类犯罪心理现象本质的认识。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经常运用典型调查的方法去探求犯罪现象的新情况、新特征和趋势,对于制定犯罪心理预防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搞好典型调查的关键是选择好典型,否则就容易被假象所迷惑,出现以偏概全的毛病。

4.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就是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地选取一部分对象作为代表加以调查分析,并以此推断全体调查对象的状况。在抽样调查中,对于全体调查对象,称为总体;对于从中抽选出来的那部分代表,称为样本;对于具体的每个调查对象,称为抽样单位;样本中含有抽样单位的数目,称为样本容量。

抽样调查的第一个特点是必须保持抽样的随机性。所谓随机性,就是指抽取样本时必须严格地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使得总体中每一个调查对象都有均等的机会被选入样本。典型调查、个案调查都不是根据随机原则选择调查对象,而是由调查者主观人为地确定的,因此它们无法以点代面地判断全体。随机抽样就可以排除调查者在选取样本时的主观意愿、印象、好恶的影响,可以反映代表全体对象的状况。

抽样调查的第二个特点是由样本推断总体的准确性高。由于抽样是随机的,因此在抽样调查的分析中,可以运用概率论的原理进行数量分析,这样由点到面的推断具有严格的数理依据,其结果是相当准确的。

抽样调查的第三个特点是误差可以事先计算并加以控制。抽样调查通过样本容量计算误差,并能通过调整样本容量和组织形式来控制抽样误差的范围,因而在推及总体时,我们就可以知道总体数据是在多大精确度以内。这一点,是其他类型调查所做不到的。

搞好抽样调查的关键是遵守抽样的随机性原则,否则,虽然形式上也是在一些单位进行抽取样本,但并不是按随机性原则办事,而是以人的主观经验和设想去抽取样本的,这种非随机抽样,严格说来并非是我们称之的抽样调查的方法。

(三)实验法

实验法是研究者有意控制某些条件,使研究对象发生一定的心理现象,以研究某些心理活动规律的方法。实验法较观察法的优越性在于研究者可以主动地引起所要研究的犯罪心理现象,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某种现象的出现。研究者通过控制和改变条件,可以知道这些条件对被试心理现象的影响;改变一些条件,保持一些条件不变,可以揭示一定的犯罪心理现象产生的原因;反复进行实验,积累一定数量材料,可以作为判断被研究的犯罪心理现象的典型性和偶然性的依据。

实验法的关键在于实验的设计和实验条件的控制。因此,在使用实验法研究犯罪心理现象时,一定要根据实验任务和目的,周密地进行实验设计,在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种条件和因素,准确地记录各种数据和数据的统计分析,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寻找规律性的东西。实验法有两种:自然实验法和实验室实验法。

1.自然实验法。所谓自然实验法是在自然状态下,适当控制条件进行实验,把由此产生的相应的心理变化进行分析研究的方法。比如,为了解犯罪的动机、案犯当时可能的心理状态及其对犯罪行为的估计,也常依据现场观察或走访了解到的线索、情况进行模拟实验。这种方法具有观察法的自然性和实验法的主动性的优点,但这种方法也有不足之处,它不如实验室实验法精确,有时要用实验室实验法加以补充。

2.实验室实验法。实验室实验法是在人为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外部条件,在实验室内借助于各种仪器和设备进行的研究方法。在实验室内,可以模拟自然环境条件或工作环境条件研究被试者的某些心理现象及其生理机制。比如利用动物做“刑罚”效果的试验研究,利用测谎仪探测证人证言、犯罪人供词的可靠性,利用脑电及脑生物化学对犯罪心理过程和犯罪心理的生理机制的研究等。实验室实验法优点在于它不仅能够估计到被试者的外部行为表现,而且也可以估计到被试者的内部的生理反应。但是,它多用于对一些简单的心理现象的研究,对于人的个性特征等复杂心理现象的研究有较大的局限性。

(四)心理测验法

心理测验法,也叫心理分析法。这种方法就是根据心理活动与外部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使用投射、量表等技术手段,探索被试者的无意识活动和情感的研究方法。心理测验法最常用的有投射测验法和问卷测验法两种。

1.投射测验法。投射技术理论认为:当一个人看到一种模棱两可的刺激物时,他就将自己隐蔽的需要、恐怖、渴望、心理冲突等具体化地投射在刺激物上,并在刺激物上影射了他们内心世界的真情。这时对其心理活动特点加以分析,就是投射测验法。投射测验法的关键是设计或选择刺激物。刺激物可以是模糊的图片、未完成的句子、墨渍或没有结局的故事等。投射测验的种类很多,罗夏墨渍投射测验和主题统觉测验是较常用的两种方法。

(1)罗夏墨渍测验。罗夏墨渍测验于1921年由瑞士精神病学家罗夏设计并首先用于人格测验。这种测验法是利用墨渍,要求被试者回答“你看是什么”、“可能是什么”、“使你想起什么”等,通过被试者的回答,深入分析和挖掘被试者的精神世界。墨渍测验考虑的不光是被试者所看到或联想到的事物,而且包括被试者从看墨渍开始到口头描述之间的反应时间,以及伴随的情绪和动作的改变。

(2)主题统觉测验。主题统觉测验最早是美国哈佛大学心理诊所的默里等人于1935年设计的。它与罗夏测验不同,它呈现给被试者的刺激物是有一定结构性的图片,要求被试者根据图片自由编造内容,从中了解被试者的内心世界或经验。因为被试者在编造故事时,往往会把内心的冲突与个人经历穿插在故事中,即把心理投射在故事中。运用主题统觉测验要和了解被试者编造故事的来源和故事内容与被试者的经历的关系结合起来,这一点对理解和分析测验结果非常重要。

2.问卷测验法。问卷测验法就是根据测验目的,编制或选择心理测验量表,通过问卷的形式让被试者自行选择答案,根据选择的答案分析被试者的智力水平个性心理特征及其倾向性的方法。它既是调查研究方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又是统计方法的具体运用。问卷测验法是犯罪心理研究的主要方法,它的形式和内容有多种多样,就形式而言有是非法、选择法、等级排列法和自由回答法等;就内容而言有能力测验、智力测验、性格测验和个性测验等。

问卷测验法的关键是设计问卷,设计问卷时应该注意:

(1)设计问卷的主体和客体的一致性。问卷中的问题要紧密围绕分析研究的目的,提出问题可以有不同方式,但必须与被调查者有关。

(2)问卷主题的明了性。设计问卷的问题应该用清楚明确、简单易懂的语言,最好附必要的说明,使被调查者一目了然,避免被多种猜测或被曲解。

(3)问卷题目的适量性问卷设计的问题既不要太少,又不可过多,太少了不易取得全面情况,多了费时太长,会引起被调查者的厌烦情绪,影响问卷的效果。问卷所提问题,一般能在一个半小时内完成为宜。

(4)数理统计的可行性。一般说来,问卷调查得来的资料,都需要使用计算机进行数理统计。因此,在设计问卷时,不论是指标数量或卷面格式,都需要考虑到如何便于运用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

问卷测验法的优点是信息量大。它可以在同一时间内分送出相当大的样本,取得广泛的材料,通过计算机的归纳处理,确定的材料一般比较可靠。它的局限性是对所得到的材料难以做质量分析。因此,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一般需要用其他研究方法与之相印证或补充。

(五)统计研究法

统计研究法就是运用统计学的原理,对调查收集的材料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以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的方法。犯罪心理现象与其他现象一样,都是质和量的统一,在具有质的规定性的同时,也具有量的规定性。因此,在对犯罪心理现象的分析研究中,不仅要进行定性分析,而且也要进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就是通过对数量的研究来揭示现象的本质,达到对质的认识。但是犯罪心理现象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的指标多为自然数量,而犯罪心理现象多为定性指标。因此,在使用统计方法研究犯罪心理现象时,应把定性指标数量化,否则,就很难进行数量统计。根据世界各国的研究,定性指标数量化的方法大体上有赋分法和赋值法两种。

目前,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赋分法运用得比较广泛,而且有较成熟的经验和作法。赋分法就是按照调查指标的外观和性质,运用一定的度量尺度赋予一定分数。比如态度测量中可分非常喜欢、喜欢、一般、不喜欢、厌恶等五个等级,按照等级定序尺度赋予分数。通过赋分法就可以把定性指标数量化,然后运用数量统计的方法,进行定量的相关分析和因素分析等,以反映犯罪心理现象产生的原因、发展速度、发展趋势以及依存和制约关系等。

总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很多,除以上五种主要方法外,还有一些其他研究方法。由于犯罪心理活动极其复杂,各种研究方法都有利弊。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研究课题的性质和研究的条件,有选择地以某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或根据课题的需要,改进常规的研究方法,创造新的研究方法,把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平。

第三节 犯罪心理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犯罪心理学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西方犯罪心理学观念

人类的知识体系是缓慢地逐渐地分化的。最初,科学和哲学是不分的。有些科学,研究比较简单的自然现象,比较早就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了,而研究比较复杂的心理现象的科学,直到17世纪后半期才取得了独立的地位。作为研究特殊人的犯罪心理现象的犯罪心理学,历史更短。但是,在犯罪心理学成为独立学科之前,已经有了不少的有关犯罪心理学的观念。当然,这些犯罪心理学观念,都散见于哲学家、思想家的著作中。

1.古代前期西方的犯罪心理学观念。西方对犯罪心理现象的探索,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希腊是西方最先进入文明时代的国家。大约公元前8~6世纪,奴隶制社会代替了原始氏族制度,私有制的出现造成了阶级的产生和阶级之间的斗争,犯罪问题也随之出现。奴隶主城邦国家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们,在探讨一般哲学和社会问题时,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古希腊的思想家对犯罪心理的认识是从宗教开始的,而宗教对于灵魂的观念又不能不影响到人们对犯罪心理现象的看法。例如,阿尔卑斯教相信肉体是污浊的,灵魂是圣洁的,但灵魂进入身体后,就也受污染了,只要人们遵守宗教戒律,就可以使灵魂“净化”,这种“净化”需经好多次,最后才可以充分净化而取得本来有的神圣的资格。

被称为西方医学之父的希波克拉底站在医学的角度,坚信人的变态行为与其他身体上的疾病一样,是由于自然的原因,与神无关。他在《论人的本性》一书中认为人体内有四种液体,正是由于这四种液体“形成了人体的性质”。而且,“当这些元素(体液)在复合上,力量上,体积上,彼此没有适当的比例,并当这些元素有一种太多或太少,或在体内孤立而不与一切其他元素结合之时,人就感到痛苦,变得疯狂,发作谵妄”。

在希腊雅典民主制全盛时期,有些思想家已经把注意力转到人上了。当时的普罗泰歌拉认为人不是生来就坏,但人人都有道德的倾向,可以教育成为好公民。苏格拉底曾以骨相和面相推定人的“心智和善恶”,认为“凡面黑者,大都有为恶的倾向”。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探讨和发展了骨相与犯罪关系的学说,认为人的头部形象与人的心智有关,犯罪人头盖骨的形象与正常人不同。柏拉图把人的灵魂分为理性、意志和情欲三部分,理性和情欲犹如一名驭者驾驭着的两匹长着翅膀的飞马,一匹要飞向天国,另一匹却相反,因而人极难驾驭。他还就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提出看法,指出这些人对其行为无责任可言,不应施以处罚。假使任何人变成精神病者,不要让其在街头出现,应责其亲属尽可能善加照顾,至其亲属忽视时,应施以处罚。

德谟克里特认为贪图财富使人走向犯罪。他说:“那些贪图财富并且被别人看作很有脾气而又无时无刻不想着钱财的人,就会被迫不断地投身于某种新企图,并陷于贪得无厌,终至做出某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可挽救的事情来。”对于拯救和矫正犯罪者的行为问题,他主张:“用说服的言语来造就一个人的道德,显然比用法律和约束更能成功,因为很可能那种因法律禁止而行不义之事的人,在私下无人时就犯罪了;至于由说服而被引上尽义务的道路的人,似乎不论私下或公开都不会做什么坏事。”

2.古代后期和中世纪西方犯罪心理学观念。自公元前5世纪末年,希腊奴隶制社会开始衰败,奴隶主民主制的雅典的全盛时期已成过去。到了公元前4世纪后半期,希腊已经被马其顿所控制,不是从前那样自由独立了。公元前2世纪,罗马帝国吞并希腊,阶级之间的斗争更加剧烈,当时罗马帝国中的被压迫的人民生活困苦,群起反抗统治阶级。由于力量弱小,他们不能得到最后成功,因之幻想着未来的幸福,盼望着有救世主来改变社会的状态。公元1世纪,基督教产生。由于基督教要求人们把希望寄托于空幻的救世主的降临,不仅对统治阶级没有任何损害,而且对被统治阶级起麻痹斗志的作用,所以很快就被罗马帝国所接受和利用。基督教的上层教士为了扩大教会,维持教内团结,抵抗哲学和其他宗教,吸收希腊哲学中可以为他们利用的成分,与其原有信仰相结合,以建立它的教义体系,这些人被称为教父。在这些教父中影响最大的是奥古斯丁。奥古斯丁从神学的角度解释犯罪的原因,宣扬“原罪说”,认为人生来就是有罪的,罪恶存在于人的内部,人的意志不能向善,只有靠神的意志才能拯救人于罪恶的深渊。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社会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了,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宗教神学占了统治地位。当时,最高权威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继承了奥古斯丁的观点,他认为社会的封建等级制度是上帝规定而不可改变的秩序,平民大众企图提高自己的等级地位是有罪的。人的幸福只在于对上帝的完善的认识,而绝不在于肉体的快乐,如果人们过多地追求肉体的快乐就是罪过,判断人的行为之善恶,就看他是理智地信仰上帝,还是无知地追求肉体的快乐。

(二)近现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14世纪末至17世纪初期是西方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时期。在这一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本阶级的经济利益,要求发展科学,提倡从经验研究自然界,探求犯罪心理现象。他们不再从神学中寻求犯罪的原因,而是通过人本身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来揭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英国的经验主义者洛克认为,犯罪行为是自由意志的表现,法律惩罚的也就是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人生下来时其心灵就如同一块什么也没有写上的“白板”,人后来有善与恶的观念和行为,乃是来自他的生活经验和后天环境的影响。卢梭认为人生来是善良的,私有制的产生是不平等的根源,犯罪是由于社会制约和教育落后所致。意大利的贝卡里亚认为人是快乐主义者,在知道结果时,就以自由意志来选择道路。犯罪是预先描绘好的一幅图像,快乐主义者回避痛苦,寻求快乐,考虑是否有利可图而决定是否进行犯罪。爱尔维修则干脆提出“环境决定论”,认为人们在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差别,是由于他们所处的不同环境,所受的不同教育的结果。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深刻变化,以及医学特别是精神病学的发展,近代西方思想家和法学家对犯罪人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到精神(心理)领域和其他各个方面。法国的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首先提出了犯罪人精神有重大质变的学说,他认为“悖德狂”、“色情狂”都是精神重大质变的结果与表现。除质变理论外,也存在其他一些学派,如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受情感和本能的支配,罪犯是天生劣根性的人,犯罪行为是先天遗传素质作用的结果等。

欧洲资本主义发展到19世纪后期,伴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然科学也迅速得到了发展。尤其是生物学、生理学、解剖学的发展,积累了大量关于人体的知识。德国心理学家冯特等人,运用科学实验的方法来研究人类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了心理科学。心理科学的兴起和被应用于研究社会现象,为人们对犯罪人进行系统的研究提供了社会和科学的基础。1872年,著名的德国精神病学家埃宾所著的《犯罪心理学纲要》问世,标志着犯罪心理学的产生。不久,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于1876年出版了他的重要著作《犯罪者论》,他以进化论为思想基础,应用人类学、法律学、精神病学来研究罪犯,认为犯罪人具有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学的许多特征,是原始人和野蛮种族所特有的这些特征的结合,使他们的心理组织和结构异于常人,从而成为“天生犯罪人”。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的学说,因过分重视躯体特征而无视社会因素,遭到一些学者的强烈抨击。龙勃罗梭晚年的著述,对自己的学说做了重大修正,承认后天堕落也是犯罪的原因。他的学生菲利在承认天生犯罪人的同时,强调起主要作用的是后天环境的影响。菲利在1884年著的《犯罪社会学》一书中说:“犯罪人的素质固然是犯罪的原因,但素质只是内部原因,在内外两种交互作用的情况下犯罪才能形成。”菲利所说的外因是指犯罪人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加罗法罗则综合了龙勃罗梭和菲利的学说,在1885年著的《犯罪学学》一书中,提出了人的素质与环境对犯罪的影响都很重要的折中观点。

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级,犯罪现象猛增,欧美及日本的犯罪心理学也迅速发展。许多学者从不同方面分别以犯罪人的心理、精神、身体、社会环境为中心进行研究,在传统心理学理论和学派的影响下,形成了不同的犯罪心理学理论和学派,如有从遗传、谱系、体型、染色体、脑电波等方面探讨犯罪原因的生物学派;有侧重社会、环境、文化、家庭、学校等缺陷和不良方面与犯罪之间关系的社会学派;有侧重潜意识、挫折、变态、人格异常等与犯罪联系的精神分析学派;等等。这一时期犯罪心理研究的主要倾向是着重于犯罪原因的分析研究,对犯罪心理因素及其犯罪心理机制的研究无多大进展。

二、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古代犯罪心理学思想

我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也曾是世界上最早探讨人的心理现象的国家之一。早在古代,我国就有许多思想家、哲学家探讨了人心和人性问题,积累了大量的资料,而且对犯罪和犯罪心理作了朴素的探讨和研究。许多政治家、思想家、学者以及帝王官吏都有这方面的重要论述。

我国对犯罪心理现象的探索,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约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开始,我国的历史进入奴隶社会阶段。伴随着国家、阶级、阶级斗争的出现,犯罪现象也就产生了。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镇压奴隶的反抗,有效地实施刑罚和控制犯罪,不得不注意到犯罪的心理问题。

1.关于犯罪心理产生原因的论述

(1)从相术角度判断人之善恶

春秋战国时期就流行一种相术学,这种“相术”宣称“相人之形状、颜色而知其凶吉、妖祥”。这种以相貌之形状、颜色来判断人之善恶的作法,一直在我国流行并发生着重大影响。

(2)社会经济状况与犯罪心理

我国古代的思想家们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是贫穷犯罪论认为贫穷是产生犯罪心理和引起犯罪行为的原因。如春秋时期的杰出政治家管仲(?~公元前645年)认为:“囷仓空虚。如是而君不变,攘夺、窃盗、残贼、进取之人起矣。”“故曰:计敌与,量上意,察国本,观民产之所有余不足,而存亡国可知也。”《管子·八观》。就是说社会秩序状况,国家的存亡要看这个国家是否国富民强。如果经济不发达,物质产品不丰富,人们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就会竭力追求,当追求失去分寸,就会产生犯罪行为。相反,“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在这种丰衣足食的情况下,人们就不会违反道德和法律了。西汉政治家晁错(约公元前200—公元前154年)提出:“民穷,则奸邪生。夫寒之于衣,不侍轻暖;饥之于食,不侍甘旨;饥寒至身,不顾廉耻。”

二是富裕犯罪论。认为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人们生活富裕的产物。其代表人物是春秋时期的思想家老子,他曾说“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贼资多有”。认为犯罪是由社会,经济发展,物质丰富引起的,“欲得”和“不知足”是犯罪产生的重要心理原因。因此“常使民无知无欲”就不会产生犯罪,从而使天下太平。

而汉代的董仲舒(公元前179—公元前104年)则认为,过度的贫穷和富裕都会引起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他说“大富则骄,大穷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还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上》。的两极分化现象,是导致大量犯罪的根本原因。

(3)人性与犯罪心理

我国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关于人性的探讨,有许多内容涉及犯罪心理的起源问题,这在我国犯罪心理学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是性善论。其代表人物是孟子(约公元前372—公元前289年),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等天赋人性,只要发展这种本性,就会形成仁义礼智的道德本性。犯罪心理不是人生来俱有的,而是不注意修身养性,放纵自己欲望的结果。“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孟子·告子上》。即是说有些人不善良,不是因为他的本性和资质。

二是性恶论。其代表人物是荀子(约公元前313—公元前238年),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人生来就具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本性。如果这种本性不加以限制,任其发展,就会“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淫乱生而礼义之理亡”。《荀子·性恶篇》。

三是利己性。其代表人物是荀子的得意门生韩非子(约公元前280—公元前233年)。关于人性与犯罪原因的关系他认为好利恶害是人之本性,无所谓善恶。他说:“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备内》。可见,韩非子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受冷冰冰的利己主义所支配,赤裸裸的物质利益关系才是人们真实的社会关系,为经济利益而争夺,就必然产生犯罪现象。

四是性三品说。其代表人物是西汉中期著名政治家、思想家董仲舒。他说“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仁贪之性”,在此前提下提出“性三品”说,“圣人之性”天生为善,不可能犯罪;“斗筲之徒”,天生性恶,必然犯罪;“中民之性”,是大多数人的性,有阳气决定的向善的因素,又有阴气决定的向恶的因素。唐朝韩愈(公元768年—824年)更明确地提出:“性之品有上、中、下三。上焉者,善焉而已矣;中焉者,可导而上下也;下焉者,恶焉而已矣。”

(4)环境与犯罪心理

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大多都很重视环境与犯罪心理的关系。强调环境是产生犯罪心理的最终原因。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年)就曾提出“性相近,习相远也”,即人们的本性是相近的,后天之所以差异很大,是因为环境的影响和个人的不同努力造成的。荀子虽持“性恶论”,但也认为“注错习俗,化性起伪”,即后天的学习可以改变个体恶的本性。东汉时期的思想家王充(公元27—约公元97年)强调后天的环境对人性和个体心理的影响、改造作用,认为人性的善恶是可以改变的。“人之性,善可变恶,恶可变善,犹此类也。”王充:《论衡·率性》。“夫中人之性,在所习焉。习善而为善,习恶而为恶也。”王充:《论衡·本性》。王充在《论衡·秉性》篇中十分重视礼义教化,他说“不患性恶,患其不服圣教,自遇而以生祸也”,“其恶者,故可教告率勉,使之为善”。认为礼义教化可以使人向善,即使生来就恶的人,也可以改变。

2.关于犯罪心理预防的思想

中国古代既重视运用刑罚等外部手段制止人们犯罪心理的形成,也重视运用道德教化的方式加强内心控制。不过,许多思想家、政治家尤其重视道德教化在预防犯罪心理中的作用,认为道德教化的作用大于刑罚强制。

如我国春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就认为:“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老子·第七十四章》。人民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犯罪就不可避免,即使使用死刑的方法也不能制止犯罪。孔子更是指出了许多预防犯罪的思想,他主张以“教化”、“德治”来预防犯罪,“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还将预防犯罪与人的不同年龄阶段联系起来,“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孔子在强调教化的同时,也不反对适当的刑罚,他主张宽猛相济,“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韩非子与之相反,提出道化不足以防止犯罪,只是法制才能担此重任。商鞅也强调刑罚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他认为“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纷其所恶。吾所谓刑者义之本也”。

我国战国时期的思想家、儒家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孟子则认为,要制止人民不犯罪,必须将德化与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相结合。西汉时期的晁错也持这种观点,“民贫,则奸邪生。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即如果不能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需要,即使使用严刑峻法也不能制止犯罪。东汉时的思想家王充指出“学校免其前,法禁防其后”,主张首先应当加强礼义道德教化,如不奏效,则辅之以刑罚制裁。明末清初杰出的思想家王夫之(公元1619年~1692年)强调“牧民之道”在于“教养合而成用”,任何人如果失去“自耻”之心,虽“刑杀不能已,故知刑杀者,非可以善风俗,已祸乱者也”。

3.司法心理思想

我国古代侦破案件,由于受当时侦查手段的限制,特别强调司法人员的心理素养,重视运用心理学的方法查明案情、审讯案犯、侦破案件。

(1)五听讯问

《周礼》提出著名的“五听”方法,是中国古代关于在讯问中如何运用察言观色的方法来帮助判断口供真实性的最早论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言出,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赦;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顾视,不直则毛”。

(2)主观心理状态与定罪量刑

公元前9世纪的周公旦,总结了我国奴隶社会初期统治阶级统治的经验教训,提出“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重视犯罪动机和认罪态度问题,主张对犯罪人要作心理分析,区别对待。据《尚书·康浩》中记载,周公告诫康叔说:“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明乃不可杀。”这主要是说,一个人犯轻罪,如果是故意犯罪和屡教不改的,虽然是轻罪也应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尔犯罪,则从轻处理,虽然有重罚也可减刑。《尚书·吕刑》有丰富的司法心理思想,强调不能客观归罪,犯罪动机是决定刑罚的重要根据。董仲舒提出“原心论罪”,主张将心之善恶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他说:“春秋之听狱也必奉其事而原其志”。就是说,对待犯罪问题,不仅要本其事,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还要“原其志”,追查犯罪动机。明末清初杰出的思想家王夫之强调“原情定罪”,也就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明慎用刑。他说“原情定罪,而罪有差等”,他分析了同为杀人,但动机各异,不能一概而论,“有积忿深毒,怀贪竟势,乘便利而杀人者;有一朝之忿,虽无杀心,挚勇有余,要害偶中,而遂成乎者”。根据“刑故无小,赦过无大”的原则,凡属故意杀人者,“从刑故之杀”;过失杀人者,“慎赦过之典”才称得起允当。因此,作为一个司法官必须善于“原情定罪,岂可概之而无殊乎”。

(二)我国现代犯罪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虽然有长期的历史。但是,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我国出现,则是较晚的事情。20世纪初,随着国际心理学的繁荣和发展,国外犯罪心理学相继传入我国,许多学者陆续翻译出版了国外有关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专著。如1927年张延建翻译的《犯罪心理学》,1932年吴景鸿翻译的《犯罪心理学》,1937年王书林翻译的《法律心理学》等。此时,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极其薄弱,袭用外国的多,自己独立的东西少。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一方面,伴随着党中央关于综合治理方针的提出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迫切要求我们在批判地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尽快建立我们自己的犯罪心理学。另一方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解除了束缚科学事业发展的精神枷锁,随着心理学和犯罪学的复苏,犯罪心理学也迅速地恢复和发展起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萌芽、发展到逐渐成熟的过程。

第一阶段犯罪心理学的萌芽时期。一般来说,1980年至1982年这段时间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的萌芽时期。该时期以翻译国外有关犯罪心理学的资料为主。例如,邵道生等人翻译的日本森武夫著的《犯罪心理学》,张增杰、罗大华等人翻译的日本山根清道著的《犯罪心理学》,魏德于、徐世京等人翻译的介绍国外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论文集《犯罪和司法心理学》等。这些,都为处在探索阶段的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参考资料。

第二阶段犯罪心理学的形成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人们在研究犯罪原因过程中,已经开始感觉到片面强调犯罪的客观原因,无助于解决犯罪的治理问题。因为它无法解释为什么在同一社会里,大多数人不犯罪,而只有少数人铤而走险陷入犯罪泥潭这一现象,因此,有些学者就把着眼点放在心理学上,研究犯罪人的心理现象。这一时期除继续翻译介绍国外有关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动态和资料外,还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撰写了大量的犯罪心理学的论文和专著,开始编著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心理学教材。如罗大华等人编著的《犯罪心理学》、鲁正新等人编著的《犯罪心理学》、高地血著的《歪曲形态论——犯罪心理学研究》等。

第三阶段犯罪心理学的蓬勃发展阶段。1985年以来,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际部门的同志进一步解放思想,对犯罪心理学的对象、体系、研究方法和犯罪心理结构诸具体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深入,许多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分支,如侦查心理、预审心理、审判心理、劳改心理等突破了原有的犯罪心理学的框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并且涌现了一大批专著和论文,如徐功川著的《侦查心理学》、贾润森著的《刑事审判心理学》、邓维鸾等人著的《预审心理学》、曲啸和林秉贤著的《罪犯改造心理学》等。这些专著的问世,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欣欣向荣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