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
一、何为公民参与司法
(一)为何采用“公民参与司法”
首先,依靠群众原则。
其次,“群众”内涵的界定影响参与的社会公众的范围。
第三,社会公众在“公民参与司法”与“依靠群众原则”中的地位与角色不同。
(二)公民参与司法的内涵
1.何为“参与”
首先,参与主体的外部性。
其次,参与客体的公共性。
第三,参与程度的实质性。
2.由“公民”参与到“社会”参与
3.由参与“司法”到参与整个诉讼活动
(三)公民参与司法的类型
即协助型、权力分享型与权力监督型。
二、为何公民参与司法
(一)促进司法公正
(二)促进司法民主
(三)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四)有助于整合社会资源,提升司法能力
三、公民参与司法的实践——以刑事司法为例
(一)侦查阶段公民参与的现状
侦查阶段的制约型公民参与主要以私人侦探为典型,侦查阶段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缺乏监督型的公民参与途径。
(二)检察运作过程中公民参与的现状
在我国体现为人民监督员制度。
(三)审判阶段公民参与司法的现状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
四、公民应如何参与司法——以刑事司法为例
(一)侦查阶段的公民参与
1.私人侦探制度的合法化
2.由看守所开放走向羁押巡视
(二)起诉阶段的公民参与
具体而言:
1.选任方面实行独立选任委员会制度
2.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三)审判阶段的公民参与
未来可以采取“双轨制”的改革策略,而在一些重罪案件中实行陪审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