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及基本框架;了解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重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难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教学内容:
1.1法的基本知识和社会主义法
1.1.1法的基本知识
1.法的概念
广义法的定义为: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定义为: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
规范: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关系:既区别又联系,技术规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法律规范的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
3.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和统一性。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4.法的效力
1法的对象效力:实行的原则大体上三种:
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原则。2法的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5.法的特征
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6.法的分类
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成文法、不成文法。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分:宪法性法律、普通法律。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分:特殊法、一般法。
1.1.2社会主义法
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治的3层含义: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
是依法办事。
1.2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1.2.1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2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2.2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有利于提供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3.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1.3.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法的不同阶层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3)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1.3.3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地位
附
本章内容
1.1法的基本知识和社会主义法一、法的基本知识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和总和。
狭义的法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是的一般行为规范,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范。
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定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统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章。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成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三)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要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法是统治阶级成员个别利益的一种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被统治阶级及其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规定,这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法的内容。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但法不是各阶级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一种国家意志。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指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属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异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三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过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三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达到一定期限时生效。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处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做出溯及既往的规定。如我国的《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征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即规定人们享有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通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施行。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有不可抗拒性。法的这个特征是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这也是法的特殊性之所在。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它是一种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规范。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
(六)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的范畴。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被称为"母法""最高法"。但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4)地方性法规。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5)行政规章。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债权等,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主体在实际生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得以实现。因此,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成为主法和助法。
4.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
5.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如紧急戒严法、战时实施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平时的法律为一般法。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公民的为一般法。从调整对象看,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