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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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1)

第一百零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5.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5.6.1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依法申请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烟花爆竹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或上岗。

4.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该能够明确从企业负责人到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级岗位操作人员,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应当做的工作和应当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真正落到实处。

5.车间、工房的安全要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选址应当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其安全距离的核算,应当分别按生产区、仓库、燃放试验区内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取最大值。

6.加工制作

烟花爆竹加工制作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拿轻放,少存勤运,按规定的力度操作。

7.储存、运输

墙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有运输通道和通风距离,且不小于0.45m,主要运输通道宽度不小于2m。

运输危险品不得使用三轮车、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

8.消防和安全保护、防护烟花爆竹工厂必须设置消火栓系统、固定式灭火装置、手抬机动泵等消防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区,应当设置直通的通讯设施。

9.应急救援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5.6.2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1.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市区,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5.6.3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许可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求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5.6.4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1.一般要求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5.6.5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烟花爆竹犯罪行为,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3.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1)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对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丢失主要烟花爆竹生产原料而不报告的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5)对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行为处罚。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对违规携带和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有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违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8)对没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处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9)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饭做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三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