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同时,还应完成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的编写工作。标准编制的层次结构、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1.1-2009的规定。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应符合有关规定。一般来讲,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标准起草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作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完成后,应有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征求意见。4.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阶段自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起,经过收集、整理回函意见,编制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至完成送审稿止。标准征求意见阶段是制修订标准的重要环节,应当尽量做到周密、细致、完备。
(1)发送有关单位或专家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后,应当送标委会或分标委或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出征求意见。主要审核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是对本标准有密切关系,或比较熟悉的有代表性的生产、使用、科研、检测检验等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如使用产品标准,还应当征求主要经销单位的意见。特别要征求可能有分歧意见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0人。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如上网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发征求意见函时,最好附上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于对意见的综合、整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如没有意见也应附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意见涉及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必要的技术经济论据。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的专家数量应当超过征求意见专家数量的三分之二。反馈意见期限以对方收到征求意见稿至回函日止30天内。
(2)处理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征求来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逐条由起草人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经标准起草工作组集体讨论、确定。对意见的处理,大致有五种情况:一是采纳;二是部分采纳;三是不采纳,对此应说明理由和根据;四是待试验后确定,对此应安排试验项目和试验要求以及工作计划;五是由标准审查会决定。
对意见的处理,最后按照规定格式制成意见汇总表处理。
(3)完成标准送审稿根据上述的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起草工作组逐条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条文、图表有增删时,应注意条文、图表顺序号的更改;标准中有引用这些条文、图表的,其顺序号也要相应修改。同时,对标准的编写说明也要做出修改。
上述经修改的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经标准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提交标委会或分标委秘书处审阅同意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5.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自标委会或分标委收到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送审稿起,经过会审或函审,到工作组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止。
(1)会审标准审查会是对标准内容的全面审核及确认。标准中的原则性、政策性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以及所有的分歧,都应在会上通过讨论、协商取得一致。对涉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或涉及面广、分歧较多、内容复杂,或涉及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等标准,要采取会议审查。一般情况下,安全生产标准都要经过会议审查。对有些标准涉及面较小以及影响不大的标准,经标委会或分标委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函审。
审查前,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标委会或分标委秘书处应当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提交给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必要时,还可将重大分歧和需要在会上着重讨论的问题附上,以利于充分准备意见,认真讨论。
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经积极采纳,对有分歧的内容可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员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对审查会上难以达成一致的重大政策性分歧,可反映在会议纪要中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作解决。
采用会议审查时,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代表名单。对在审查会上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应在会议纪要中体现。对需要起草工作组会后落实的问题,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将落实结果通知与会代表。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会议代表的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2)函审审查前,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标委会或分标委秘书处应当在审查以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函审单提交给审查者。函审结束后,标准主要编写人员应对函审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并填写函审结论。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函审单的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者,应重新组织函审。
(3)完成标准报批稿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会审或函审意见完成报批稿及其附件。若标准送审稿没有被通过,则责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送审稿(第二稿)并进行再次审查,直到审查通过为止。
6.批准阶段
批准阶段自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收到标准报批稿起,到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行业标准为止。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标准报批稿及报批标准材料后,委托标准审查机构进行审核。部门审核后,委托国家标准计算审查机构对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必要的协调和完善工作。经国家标准技术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对需要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向各国通报的强制性标准,自通过之日起60日后,方可办理批准发布手续。
对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标准报批稿,经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提请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批准发布。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编号、发布。
7.出版阶段
标准出版阶段自标准出版单位收到标准出版稿起,到标准正式出版止。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国家标准出版社出版,行业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
8.复审阶段
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建设的需要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复审工作主要由标委会或分标委按规定进行。标准复审后,对不需要修改的标准可确认其继续有效;对需要修改的标准可做修改项目申报,列入标准修订计划;对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提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废止。
一般情况下,标准复审必须采取会议方式,可以与年会或换届会一起进行。
9.废止阶段
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对已无存在必要的行业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废止。
10.行业标准的备案
根据标准化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