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用来自竞争对手、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签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后不当获取其应该保守的商业秘密
法律责任或后果
(1)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高额罚款。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法律建议
录用来自竞争对手且签有保密协议的劳动者后,不应当要求其提供应当保守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来自竞争对手并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不应当录用。
二、未明确哪些劳动者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法律责任或后果
导致了解、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工作中或离职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法律建议
掌握用人单位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岗位的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三、因劳动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导致泄密
法律建议
(1)劳动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用人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可以由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2)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并可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泄露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四、保密协议中仅约定劳动合同期内有保密义务
法律建议
可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可以没有期限限制,直至商业秘密被公开或者丧失价值为止,不受劳动合同期限以及是否被解除、终止的限制。
五、用人单位在履行过程中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责任或后果
劳动者可以请求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