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加重员离开举重台后,立即开始点名,先报场上杠铃重量,再报签号、单位、姓名和第几次试举,接着报下一个运动员准备。
点名音落后,计时钟才开始走动,等运动员将杠铃提离举重台立即停表。
运动员试举后应由教练员立即预报下一次试举重量。如不及时填报下次试举重量,试举成功就作为增加2.5公斤论,失败按不变处理。
运动员预报或更改的试举重量,检录员必须及时通知记录员和后场公布员;后场公布员将预报重量及时填写在公布牌上,以便各队作好试举准备。
试举顺序
试举重量轻的运动员先进行试举。
第一次试举重量相等时,按签号决定顺序,签号小者先举。在第二、三次试举中,如遇试举重量相等,则按前一次的试举顺序进行。
不同次数试举中,试举重量相等时,试举次数少者先举。在连续试举的情况下也不例外。
点名后的出场时间
场上杠铃重量加好后,加重员离开举重台,记录员开始点名至运动员将杠铃提离举重台,允许有一分钟的间歇时间。最后半分钟发出信号。如到1分钟运动员还未将杠铃提离举重台,即判该次试举失败。
注:同一运动员两次试举之间无其它运动员实际试举、裁判员无判决的情况,称为“连续试举”。
混合级别试举顺序
若不同级别在同一场次进行比赛时,试举重量仍由轻者先举。
单项比赛规定
在竞赛规程规定计算单项成绩的竞赛中,任何一种举式连续三次失败(抓举失败,可继续参加挺举比赛),在另一种举式中如能取得名次,则其单项得分可计算在团体得分之内,但没有总成绩。
试举要求
一旦运动员或教练员正式提出放充一次试举或退出比赛,事后则不允许再恢复参赛。
个人名次评定
单项名次:在抓举或挺举的三次试举中,举起最高的一次重量,其重量是25公斤的倍数,即为单项成绩。单项名次按单项成绩来确定。
总成绩名次:总成绩名次以抓举和挺举两项成绩的总和来确定。
单项成绩或总成绩相等时,以赛前体重轻者名次列前。如成绩和赛前体重均相等,则以先举起该重量的运动员的名次列前。
团体名次评定
根据每单位运动员所得分数的总和来确定团体名次。
记录长
参加技术会议,协同搞好抽签工作。
协同竞赛组根据赛前技术会议确定的运动员参赛名单,处理升级、降级和弃权运动员的更正名单,送竞赛组审核付印。
竞赛期间,及时安插升级运动员。向裁判组公布当日比赛运动员人数以及更正名单。
准备好本次比赛所需要的各种记录和表格。
比赛中审核试举顺序,及时处理记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每级各项比赛结束时,审核得奖运动员名次,经总裁判审批,立即分送值班总裁判和检录员。
每级比赛结束时,及时向竞赛组送交该级成绩表。
每场比赛结束后,审核记录表、等级运动员成绩证明单和破记录成绩证明单。
协助竞赛组编写成绩册,整理比赛资料送竞赛组归档。
记录员
参加技术会议,记录运动员签号。
按最后确定的参赛运动员名单,依抽签号顺序填写运动员卡片。
称量体重时,填好运动员体重。
编写成绩记录表,整理运动员卡片或填好记录辅助表。
宣布杠铃重量、点名(签号、单位、姓名和第几次试举)运动员出场,预告下一个运动员准备。
记下运动员每次试举的成败和裁判员的判决
向记录长送交获奖运动员名次表。
比赛结束时,请值班总裁判和执行裁判员签名。
比赛结束后,按总成绩成绩整理该级成绩单,填写好破记录成绩证明单和等级运动员成绩证明单等。
检录员
赛前两小时零五分钟发放运动员卡片。
赛前两小时,按签号通知运动员进入称量体重室。按各队上报的陪同人员名单发给进入准备活动室入门证。
去赛场前(开车前),检查赛员是否到齐。赛前20分钟,集合运动员讲解注意事项。发现弃权运动员立即通知记录员和报告员。
比赛开始,介绍运动员时,带领运动员人场、退场。
按记录员的点名,督促运动员出场试举和准备试举。
检查运动员出场时的服装。护具和大腿上是否涂润滑剂。
运动员更改试举重量后,应及时通知记录员和后场公布员。
运动员试举后,及时请教练员填写下一次试举重量。
用牌、手势或步话机及时向记录员和后场公布员通报下一次试举重量。
每项比赛结束后,如需发奖,及时向记录长索取获奖运动员名单,召集、带领获奖运动员出场领奖。
发奖后,召集被指定检查兴奋剂的运动员去检查室。
计时员
全国性比赛的计时员,必须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8省、市、自治区比赛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赛前认真检查、核准计时钟(表)。
计算运动员从点名到提高举重台的时间。
最后半分钟时发出低音信号,到规定时间如运动员未把杠铃提离举重后,应立即发出信号通知执行裁判员已超过试举时间。
当出现改变试举重量或发生问题需进行研究时,应立即停表。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继续计时,立即开表。
加重员
赛前协助总裁判核查比赛使用的杠铃重量。
按记录员报告的重量,准确地加好杠铃的重量。必须对称地把最重片加在最里面,依次将较轻片向外加。检查杠铃片是否加紧,卡箍是否松动,以及杠铃的位置是否合适。
竞赛中,注意保护运动员的安全。
随时保持举重台和杠铃的清洁。
破记录需要0.5公斤倍数的杠铃片时,向主裁判领取,用后及时归还。
破记录规定
凡运动员在两种举式中,任何一次试举成功的重量,超过该项记录0.5公斤或0.5公斤的倍数,即承认为新记录。新记录一旦创造,其它人不得以同样重量破该记录。
凡运动员的总成绩,为超过原记录2.5公斤或2.5公斤倍数的重量,即承认为新记录。如遇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均以同样重量超过原记录,则选举起该重量的运动员为新记录创造者。
破记录加重原则
破记录杠铃重量可以是0.5公斤的倍数。
破记录第一次可以要0.5公斤的倍数。
破记录试举成功后,应在成绩的基础上至少增加2.5公斤。
破记录试举失败,下一次试举仍可举原重量,也可增加90.5公斤的倍数。
注:如运动员第一次试举即破记录,但他试举的重量不是2.5公斤的倍数,在计算单项成绩时,要去掉不足2.5公斤倍数的部分。因此在第二次试举时,他可在第一次单项成绩的重量上再加符合加重原则的重量。
运动员为了破记录,加0.5公斤倍数的重量,成功后下一个运动员必须随势增加。在重量不是2.5公斤倍数的情况下,不得举已破的杠铃重量,更不允许下降举重台上的杠铃重量。如重量是2.5公斤的倍数,可举已破的重量,试举成功后,只算作成绩,不算破记录。
在不同地区进行相同级别的竞赛时,以破记录日期的先后决定谁是单项或总成绩记录的创造者,破记录日期先者为记录创造者。如在同一天创造相同的记录,则均为记录创造者。
只有按规定参加竞赛的运动员,才能作破记录的试举(不参加抓举竞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挺举比赛,包括破挺举记录的试举),测验运动员不得破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