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影下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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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依法反腐才能真正反腐

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已然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一项战略抉择。在凌厉的反腐攻势下,以往的一些官场“潜规则”被不断打破,贪腐官员接连落马的速度令人目不暇接。人们在纷纷为中纪委主导的反腐工作点赞的同时,也在思考如何将反腐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腐败,归根结底无非是公职人员的徇私枉法、违法犯罪。腐败猖獗是法治不彰的突出表现,根源在于无法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导致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无论治标还是治本,反腐败都意味着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我行我素的公权力的驯服。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反腐与依法治国具有路径和目标上的同一性。

然而,在实际执行反腐任务的过程中,法律权威和正当程序也可能被不当挑战。反腐同样可能滑出法律的底线,沦为粗暴的权力压制。此种情况,将会使肃贪查腐的正义行径异化为丛林法则般的竞逐规则。反腐虽可竟一时之功,但却容易滋生、强化一个新的法外权威,最终反过来成为法治的绊脚石。这样的反腐更像政治运动,风风火火一阵子,但最终往往虎头蛇尾、偃旗息鼓,注定无法持久。

以此观之,无论是从反腐的实效性、彻底性上还是从反腐的持续性上,我们都需要构筑基于法治的反腐路径。建立在法治秩序上的反腐,在摒除身份和权势差异,做到一视同仁无差别执法的同时,还应该在程序上充分保障涉案官员的正当权利。只有依法反腐,才能真正做到有腐必反、反腐必成。要有勇气承认,在依法反腐这条道路上,我们还需要爬坡过坎,推进大胆而艰巨的改革。

其一,需要增强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目前,我国的反腐败机构主要包括纪检监察和检察两部分。两者在人事、经费及业务上的不独立,很容易导致主观上不愿作为、客观上不便作为,一定要作为则选择性作为等问题。近两年查处的这些大案要案都是积存多年的腐败呆账,充分暴露了对反腐败机构进行改革变身的急迫性。当前,已经在推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人事上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部门共同确定。检察机关也在试点人财物省级统管,以期增强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对地方政府的独立性。改革的方向是明确的,但胆子可以更大、步子可以更快。只有当反腐败机构能摆脱各种幕后的权力牵绊,“选择性办案”“消极性办案”的空间才可能被最大程度地压缩。

其二,需要强化反腐败立法的适应性。纵观古今中外,贪腐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反腐败立法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刑法。但我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漏洞多多,不少已经成为打击腐败的重要障碍。以受贿为例,不仅要利用职务便利,还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司法解释对“职务便利”和“利益”作出了限缩性、狭义解释,比如性满足就不属于“利益”。现实中,有的人给钱时不请托,放长线钓大鱼。而受贿人心中有数,遇事主动关照。这种缺乏具体对应关系的权钱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竟然面临无法定罪的尴尬。更重要的是,在职务犯罪方面固守普通的犯罪证明标准,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受贿人和行贿人只要有一个人不开口承认,证据链条就无法锁笼,案件就无法定罪量刑。在腐败泛滥、花样翻新的当下,陈旧的立法如不及时更新,将很难有效发挥惩治威慑作用。

其三,需要保障反腐败调查的合法性。在“口供为王”的证据规则下,为了撬开当事人的嘴巴,刑讯逼供、案外施压等违法侦查行为开始泛滥。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开前门,堵后门。即降低入罪门槛,要求公职人员对自己的廉洁和清白承担一定的自证责任。在无法消除贪腐嫌疑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某些不利的证据推定。在降低证明标准和转嫁部分举证责任的同时,必须充分保障涉案官员的人权和尊严,让事实和证据说话,让反腐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在纪检监察机关事实上充当反腐先锋的情况下,对“双规”等党纪措施进行法治化显得刻不容缓。毕竟,党纪不能大于国法,也不能先于国法。

法治是一种高度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也是高压反腐成为中共执政新常态的重要保障。即将于十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这是中共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央全会的规格来专门研究依法治国问题。而依法反腐会出台哪些措施?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原载于《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9月11日“评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