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启蒙运动
“启蒙”(enlightenmem)的意思是用光明驱散黑暗,以理性代替蒙昧。18世纪在欧洲兴起的启蒙运动是思想解放的运动,历史进步的运动。恩格斯说:启蒙学者是“非常革命”的,“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做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的悟性成了衡量一切的惟一尺度。”“理性法庭”的说法非常形象地概括了启蒙理性所具有的至上的裁判地位。启蒙理性有哪些特点呢?它的裁决是否正确呢?
启蒙理性是17世纪的哲学与科学的精神的继续。英国当时在思想和政治上居于先进地位,各国的启蒙学者都以英国为榜样,把洛克的经验论和牛顿力学奉为理性的样板,作为衡量其他一切的标准。但是,启蒙理性具有英国思想所没有的激进的批判和否定精神,它的批判矛头直接指向宗教迷信和专制制度。启蒙理性的另一特点是乐观主义的历史进步观。启蒙学者认为以前的弊病和灾难是欺骗和迷信造成的,启蒙的任务就是消除一切非理性、反理性的东西;理性的光芒一旦照耀世界,理性的人就能代替全能的上帝,黑暗的人间就会变成光明的天堂。
自从康德提出“什么是启蒙运动”的问题以来,哲学家们一直在反思启蒙理性的得失。启蒙理性是评判的标准,也是时代的标志,它宣告了理性时代的正式开始。启蒙理性就是现代理性,启蒙主义的纲领就是现代主义和现代化的纲领。我们看到,启蒙运动所推崇的理性、科学和进步都是有特定模式的,如近代理性主义的、经典物理学的、世俗社会的模式。现在人们把启蒙运动开启的现代理性称为“211具理性”。现代化的进程就是要以理性为工具,以全人类利益的名义,对自然、社会、人的心灵和道德生活等各个方面进行合理的安排和控制。
(第一节)启蒙主义者
贝尔的怀疑论
皮埃尔·贝尔(Pierre Bayle,1647—1706年)出身于一个新教牧师家庭,上学期间曾一度改宗信奉天主教,但一年后又重新信奉新教,因为他不满意天主教会的不宽容政策。他因提倡宗教宽容思想受到天主教、新教与法国政府的排挤。1680年移居荷兰的鹿特丹,在那里发表了广泛流行的《历史的和批判的辞典》。
法国哲学具有怀疑论的传统,早在16世纪,蒙田运用怀疑论鼓吹宗教宽容,笛卡儿也用怀疑论说明传统知识的不可靠。贝尔的怀疑论也有同样的目的。他认为怀疑论的精神实质是理性批判、探索的精神,在此意义上,“所有哲学家全都是学园派和皮罗派”。怀疑论的目标不是针对科学和社会的,而是针对宗教神学的。他指出一切神学问题和争论都是混乱、无意义的。像恩典和意志自由、恶的起源和上帝的全能、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等教条教义都没有理性的确定性,通不过怀疑论的考察。比如,“三位一体”的教义与逻辑的同一律相矛盾,与人格、个体和个性三者的同一关系相矛盾,还与“个人是身体与灵魂的结合”的哲理相矛盾。
贝尔指出理性与信仰之间的矛盾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说明我们不能用信仰来否认理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说明理性不能否认信仰。他的怀疑论的结论是:既然我们既不能证明信仰为真,也不能否定信仰为假,那么,我们对于宗教信仰就应该保持宽容的态度。从宗教宽容的目的出发,贝尔怀疑论的最后归宿是信仰与理性的“双重真理论”。这与后来的百科全书派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对宗教和基督教信仰进行的激烈批判是截然有别的。贝尔批判的只是神学以及一切用理性来证明信仰的哲学理论,但他并没有批判信仰本身。相反,他说,信仰来自“启示之光”,理性是“自然之光”,信仰在理性之外,但并不因此而失去它的确定性和真理性。宗教信徒完全有相信天启和神迹的正当权利,只要他们不把自己的信仰混同为理性,他们的信仰就是无可怀疑的真理。
贝尔不但把理性与信仰分开,他还用同样的方式把道德与宗教分开。他说,道德的基础不完全是信仰,理性对实际环境和行动后果的算计也可使人趋善避恶。他说:
对上帝的畏惧和爱慕并非永远是比其他动力更为积极的原动力,对荣誉的爱慕,对死亡、恶名和痛苦的畏惧,对官职的期望。对某些人来说,推动力量要大干存心讨好上帝和害怕触犯天条。
他建议把“对上帝的畏惧和爱慕并非永远是人们行动的最积极的原动力”列入一般的道德准则。按照这一道德准则,异教徒和无神论者都可行善,他们也可以组成一个秩序良好、道德高尚的社会,无神论者尤其是这样。他以遥远的中国为例,说明世界上存在着这样一个无神论者的社会。这在当时是一个惊世骇俗的结论。马克思说,这一思想“宣告了注定要立即开始的无神论社会的来临”。当时德国的弗里德利克大帝在评价启蒙学者的贡献时说,贝尔开始了启蒙的战斗,一批英国哲学家跟随其后,伏尔泰最后决定性地结束了这场战斗。
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年)原名查里·德·色贡达(Charles de Secondat),孟德斯鸠是他的男爵称号。他虽然身为贵族,却抨击法国的政治专制,年轻时匿名发表了政治批判著作《波斯人信札》。1728年他被选人法国科学院,后到英国考察两年,回国后辞去官职,潜心著述。1734年发表历史名著《罗马兴衰原因论》,1748年发表代表作《论法的精神》,风靡欧洲,被狄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孟德斯鸠是历史学家,他对历史上和现实中各个民族的法律都进行了概括。他把造成种种法律的不同原因归纳为民族性格、政体形式、地理和气候条件等因素,这些因素的总和就是他所称的法的精神。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孟德斯鸠所说的法的精神不仅是经验事实的概括,更重要的是理性的原则。正如他在说明自己的方法时所说的那样:
通过对人的考察,我得到这样一个信念:人类无限多的法律和风俗不是出自偶然的念头,我于是确定了一些原则,我看到,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申而出的,所有民族的历史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
他所建构的原则就是当时流行的自然法的观念,他的法哲学的特色是说明了自然法的理性基础及其在社会政治中的运用。
从广义上理解,自然法是“由万物的本性派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说:“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实体都有它们的法,神有神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人之上的天使有天使的法,人有人的法。”—切实体都遵循法,即使神也不能例外,造世主对世界的统治依法进行。“因为世界没有这些法则是不会存在的。这些法则是一种确定不移的关系。每一种特殊都有齐一性,每一种变化都有恒定性。”不难看出,神的法则相当于自然规律。孟德斯鸠用自然法否认了神迹和启示,使法成为理性可以认识的对象。
孟德斯鸠最关心的当然还是人法。他说:“理智界远不如自然界治理得那样好。”人作为自然实体,受不变的法则支配;但人同时也是理智实体,他的有限知识和脆弱的感情阻碍或改变着法则。因此,人不能成为自己制定的成文法的基础。自然法是客观的“公正关系”,先于成文法的基础。孟德斯鸠承认,在人类进人社会状态之前,有一个被自然法所支配的自然状态,但他没有论述人是如何以及为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他的主要任务是从自然法中寻找他所看到的种种成文法的合理的基础。
孟德斯鸠说,自然法与人的本性和生活条件相吻合,是“惟一从我们的存在结构派生出来的”。自然法的应用范围包括和平、自养、互爱和社会生活。战争起源于社会,包括国与国、个人与个人的战争,“战争状态乃是促使人间立法的原因”。为了战争和和平的目的而制定的成文法包括国防法。政治法和公民法,等等。成文法要符合建立政府的“本性和原则”,尤其要适应一国的自然状况,因为地理环境决定着民族性格和社会制度。孟德斯鸠着重讨论了气候、土地、海洋对于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影响,但这不能表明他是地理环境决定论者。全面地看,孟德斯鸠的观点是,自然法是决定成文法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最终依据,但不同的民族根据自然法决定他们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时,受到包括地理环境在内的各种因素的影响。
伏尔泰的理神论
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年)原名为弗朗索瓦·阿鲁埃(Franscisx Arouet),伏尔泰是他的笔名。他出身于巴黎的一个平民家庭,毕业于耶稣会办的大路易学校。年轻时因与贵族发生冲突,两次被关进巴士底监狱。1726年到英国,写了歌颂洛克和牛顿思想的《哲学通讯》,回国后这本书遭到查禁,为逃避迫害,1734至1750年,他在女友夏德莱夫人的城堡里生活,在那里写了《牛顿的哲学》《形而上学论》等著作。1750年,应德国弗里德利克大帝邀请去柏林,因政见不和而离去,先去日内瓦,发表《历史论文集》。1758至1778年,他定居在瑞士和法国交界的凡尔梯,在那里广泛交结各国启蒙学者,并出版了《宽容论》、《哲学词典》(为《百科全书》撰写的词条辑)。《无知的哲学家》和《理神论者信仰的自白》。1788年,路易十五去世,伏尔泰凯旋般地回到巴黎,同年逝世。伏尔泰还是戏曲家、诗人、小说家和历史学家。他的哲学专著以尖锐的风格和流畅的笔调而广泛流传,但没有太多的深刻创见。
伏尔泰对天主教会和封建专制进行了激进的批判,批判的对象不仅仅是信仰的非理性,而且是迷信的非人性的罪恶。他甚至用“两足禽兽”、“败类”等激烈语言攻击僧侣阶层。但是,伏尔泰不是无神论者,相反,他不满意笛卡儿的哲学经过斯宾诺莎而导致无神论的结论。他说:“我看到有很多人受笛卡儿主义的影响而把上帝等同于事物的总和;我也看到,没有一个牛顿主义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理神论者。”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理神论”(deism,也译为自然神论)与“有神论”(heism)有别。有神论的反面是无神论(atheism),理神论和泛神论(pantheism)介于有神论和无神论之间。一般说来,泛神论否认超越或独立于世界的神,理神论否认人类理性不可理解的神,两者都可能导致否认有人格的神的无神论;但是,泛神论和理神论毕竟承认神的存在和智慧、全能等属性,往往和有神论一起反对无神论。
伏尔泰既反对天主教会和僧侣们信仰的有神论,也反对无神论。他有两则名言:一则是“即使上帝不存在,也要创造一个”;一则是“整个自然都在高声地告诉我们,上帝是存在的”。前者说明上帝存在的必要性,后者说明上帝存在的充分理由。伏尔泰吸收洛克的经验论和牛顿的自然观,建立了具有代表性的理神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