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使《汉书·食货志》说:古之王者,“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大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子。故曰:王者不窥牖户而知天下”。历代的皇帝也每每把遣使作为了解全国情况、处理应急措施的通常办法。汉武帝末年,“东方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小群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道路不通。上使御史中丞、丞相长史督之,弗能禁。乃使光禄大夫范昆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隋文帝开皇三年,发使者巡省风俗,以使“不出庭户,坐知万里”。忽必烈“始定海内,欲见万里如在目睫,以决其畿”,乃派贺胜“乘传将指,遍历吐蕃、云南、广海之地,往返观察,军旅所及,必得其情以归报”(《道园学古录》卷十三贺胜《神道碑》;卷十八《墓志铭》)。有名的郑和下西洋,也就是衔明成祖的特殊使命而远涉重洋的。它如唐太宗遣观风使,清雍正遣观风整俗使、宣谕化导使,都是其类。许多皇帝还喜欢派遣宦官作为使者整顿地方政务、监视军队、督办工程、搜括财货。这种作法在某一程度上为皇帝增添了耳目,了解到实际的情况,有利于按自己的旨意有效地解决某些问题。不过它是临时的、偶发的;而且,这些皇命在身的使臣们,往往是狐假虎威,凌轹地方官,敲榨老百姓,除了增添横暴以外,并不能对当时的政治带来积极效果。元朝末年,政治黑暗,民怨沸腾。元顺帝至正五年,为了收揽人心,派遣官吏分道奉使宣抚,以“询民疾苦,疏涤怨滞,蠲除烦苛,体察官吏贤否,明加黜陟”。唱的固属好听,但作的却完完全全相反。这些受委派的宣抚使官员,本身“类皆脂韦贪浊”,他们来到地方,与地方官勾结,官吏贪污而不问,百姓涂炭亦不闻,自己却大行贪赃纳贿,无恶不为。故当时民谣说:“官吏黑漆皮灯笼,奉使来时添一重。”又说:“奉使来时晾天动地,奉使去时乌天黑地,官吏都欢天喜地,百姓却啼天哭地。”(《辍耕录》卷十九《阑驾上书》)类似的例子,是数不胜数的。
延访和对官员的召对不同,延见或延访则带有一定的尊礼性质,多半施之于饱学的宏儒和有名声的耆宿。汉文帝征见贾谊于宣室,倾谈“至夜半,文帝前席”。这次延见是因为文帝在宣室受祭祀用的剩余肉块,而感鬼神之事,便专门请了大学问家贾谊来进行讨论的,所以后人有诗讥讽说:“可怜夜半虚前席,不问苍生问鬼神。”汉光武帝征聘他的老朋友严光,三反而后至,“论道旧故,相对累日”。“因共偃卧,光以足加帝腹上。明日,太史奏客星犯御座甚急。帝笑曰:‘朕故人严子陵共卧耳。’除为谏议大夫,不屈,乃耕于富春山。”(《后汉书》卷八三《逸民传》)有的皇帝甚至不惜枉驾就尊,以表示特别的诚意和尊礼,如周文王渭水访姜尚,刘备三顾茅庐请诸葛亮。通过延访,求得真正的贤才而任之,或者是取得有卓识的建策而行之;同时也带来了礼贤下士的美名。因此,历史上有所作为的皇帝都用很大的精力投人这一活动,而且多确实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延访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闻其名而延见,有的则因推介而延见。两汉时期,民皆可以诣阙上书,自陈己见。如果皇帝认为果有可取,即予召见,经过当面谈话,感到满意,便予以官职。如主父僵、严安、徐乐等著名政治活动家都是通过这条道路进人仕途的。北魏孝文帝在延兴二年,“诏州郡县各遣二人,才堪专对者,赴九月讲武,当亲问风俗”(《北史》卷三《魏本纪》)。朱元璋对解粮进京的各地粮长,和已告退返乡的功臣子弟元正来贺的,都亲子接见,加以训示。这类集体的接见,也有利于皇帝扩大接触面,掌握舆情。
诏求言与诏求贤求言也即是求贤。诏求言、诏求贤实际上便是范围广泛的延访。下诏求言是就某一重大问题,公开向部分官员或全体人民征求书面解答,它创行于汉武帝元光元年的《贤良策》。其文云:
朕闻昔在唐虞,画像而民不犯,日月所照,莫不率俾。周之成康,刑错不用,德及乌兽,教通四海。海外肃脊,北发渠搜,民羌侏服。星辰不孛,日月不蚀,山陵不崩,川谷不塞。麟风在郊薮,河洛出图书。呜呼!何施而臻此欤?今朕获奉宗庙,夙兴以求,夜寐以思,若涉渊水,未知所济。猗与伟与,何行而可以章先帝之洪业休德,上参尧舜,下配三王?朕之不敏,不能远德,此子大夫之所睹闻也。贤良明于古今王事之体,受策察问,成以书对著之于篇,朕亲览焉。
针对这一设策,贤良们各抒所见。董仲舒著名的天人三策,就是他对这一问题前后三次作出的对策。通过策对,汉武帝找到了调整国策的方向与办法,同时也发现了人才。
在公开下诏求言的同时,汉武帝也下诏求贤。元封五年,诏曰:
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马或奔踶而致千里,士或负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驾之马,跅弛之士,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域者。
这都是皇帝个人,越过例行的官府程序,直接听取臣民的建言与批评,直接发现人才,不次任命官吏。到了唐代,制举制度正式形成。唐朝在正常的科举进士之外,又有制科之设。“天子又自诏四方德行、才能、文学之士,或高蹈幽隐与不能自达者,下至军谋将略,翘关拔山,绝艺奇伎,莫不兼收。其为名目,随其人主临时所欲而列为定科者,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宏远堪任将率,详明政术可以理人之类,其名最著。而天子巡狩行幸,封禅泰山、梁父,往往会见行在。其所以待之之礼甚优,而宏村伟论。非常之人亦时出于其间,不为无得也。”(《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宋初承周显德之制,分设三科: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明吏理达于教化。一应内外职官,前资现任,黄衣草泽人等,并许诸州及本司解送吏部,由皇帝御试,谓之大科。后续增为六科。神宗以后,累罢累复。制举的特点是“无常科以待天下之才杰”,而由天子亲策之,与例行的科举程式是不同的。南宋高宗时曾创行“制科”,三岁一试,“与制举无常科者异,然亦必召试定等而后授官,则亦可谓之制科。”(《日知录》卷十六《制科》)清朝初年的博学鸿词科亦即唐之制举。不过这时已把常科的殿试进士亦称为制科。历代的君主们对下诏求言、求贤的办法电问多采行,不过大多是在碰上大灾、危局时,为了收揽人心而玩弄的政治骗局。
登闻鼓《事物纪原》说:“昔尧置敢谏之鼓,即其始也。用下达上而施于朝,故日登闻。”可知其设置之原意就在保证下情能上达。战国时,秦商鞅变法,对非议者严厉镇压。行之十年,乡邑大治,于是“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法家主张“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管子·法禁第十四》),老百姓议政是犯罪的。秦始皇立诽谤之法,坑杀了四百六十多名私下议论他的儒生,其意就是尽钳天下人之口。汉在这方面逐步有所放松。吕后当政的元年,除三族罪妖言令。文帝二年,下诏:“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族,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昕治。”(《汉书》卷四《文帝纪》)两汉之世,普通吏民可以直接上书于皇帝,放言政治,往往能够受到重视。晋元帝太兴元年,初置谏鼓谤木。(《晋书》卷六《元帝纪》)《事物纪原》也记:“晋施广盗官幔合弃市,子宗及云挝登间鼓。”此“登闻鼓”与《晋书》的“谏鼓谤木”,应该就是一回事,原是有来谏的用意。南齐萧衍即位,“诏公车府谤木、肺石傍各置一函,若肉食莫言,欲有横议投谤木函;若以功劳才器、冤沈莫达,投肺石函。”(《资治通鉴》卷一四五)这也有鼓励臣民议政之意。到了北魏时期,在官阙左悬登间鼓,民有穷冤则挝鼓以上闻。《魏书》卷一一《刑罚志》)从这以后的登闻鼓,大概就成了专为申诉大冤狱的通路。
武则天时期,置四匦,共为一室,列于庙堂。色青者位东方,有能告以养人及勤农之事者投之,名日延恩匦。色赤者位南方,有能正谏、论时政之得失者投之,名招谏之匦。色白者位西方,有欲自陈屈抑者投之,名日伸冤匦。色玄者位北方,有能以谋智者投之,名日通玄匦。任正谏大夫、补阙拾遗一人充匦使,每日所有投书,至暮并进。(《唐会要》卷五五《匦》武则天之所以这样作,主要是在奖励告密。宋、明都有登闻院、登闻鼓之设,“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明史》卷九四《刑法志》)。清初亦设登闻院,属通政司,主受诉讼事。故当时有御状、鼓状、通状之别。鼓状即登闻院之状,通状即通政司之状。“其后控诉者赴都察院及提督衙门,外藩则赴理藩院,无所谓鼓状、通状矣。”(《养吉斋丛录》卷之二)康熙时期还实行一种密折陈奏的办法。雍正在位,这一制度更加推广。所有这类奏折,不经过通政司转递,雍正在收到后亲笔朱批,阁臣不得与闻。雍正认为,这样作,一是通上下之情,以便施政;二是启示臣工,以利其从政。其实,这种作法的更大作用就是告密,十分有利于皇帝对外臣的控制。
微服私访微服私访或微服私行也是一些皇帝乐于采用的活动。这也称作微行。《史记》集解引张晏曰:“若微贱之所为,故日微行。”(卷六)微行的目的则可为两种:一种是过腻了与社会隔绝。单调、毫无生气的内宫生活,而乐于到宫门外走马游玩或射猎娱乐。南朝时候的大军阀侯景,平时喜欢独乘小马,弹射飞鸟。后来篡位作了皇帝,“及居禁中,不得轻出,常郁郁不乐云:吾无事为帝,与受摈不殊”(《资治通鉴》卷一六四)。刘宋的后废帝“好出入,单将左右,或十里、二十里,或人市里,遇谩骂则悦而受之”。后且“无日不出,与左右解僧智、张五儿恒夜出承明门,夕去晨反,晨出暮归。从者并执铤矛,行人男女及犬马牛驴,逢元免者。人间扰惧,昼日不开门,道无行人”(《南史》卷三《宋本纪下》)。隋炀帝大业六年,在长安端门街举行角抵大戏,炀帝曾数度微服往观。这都是想在穷极奢靡的宫内生活之外,寻找新鲜和刺激。也有的皇帝屡行私访,是纯粹出于政治目的。秦始皇曾微行成阳。朱元璋也累行私访,出入于负廓穷卷之中,对臣下进行秘密察访(《明史》卷一三七《罗复仁传》)。《野纪》载:“高皇微行大中桥傍,闻一人言繁刑者,语近不逊。上怒,遂幸徐武宁第……命左右往召某兵官帅兵三千持兵来……兵至,上令二兵官守大中、淮清二桥,使兵自东而西诛之。当时顿灭数千家。上坐以俟返命乃兴。”(卷一)其野蛮、残暴,真是令人难于置信。
6)殿试、视学
上面我们已经说过,皇帝为了收揽人才,从两汉时代开始,就设制举。但它无定期,没有确定的程式。隋唐始行科举,初由吏部的考功员外郎主持考试。玄宗时,以员外郎望轻,遂移贡举于礼部,以侍郎主之。武则天天授元年,她亲策贡士于洛阳殿,谓之殿试。不过,殿试真正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还是宋代。宋太祖开宝年间,亲御讲武殿,复试进士宋准等,从此,遂成制度。凡考中进士的便誉为天子门生,这批知识分子、准官僚和皇帝之间又增加上门生与座主的师生之谊,更加加深了他们对皇帝矢志不移、感恩图报之心。南宋人刘一清记当时殿试的情况:“廷试之日,士人由和宁门人,徐行,执号、乐卫士收数成行而入。至集英殿门外,中官展视而收之。殿外挂混图于露天,甚高。良久,天大明,了然分明,知位次。土人聚于殿门外,待百官常朝毕,方引士人进拜,列于殿下。宰臣进题,上览焉。天子临轩,天颜可瞻。起居赞曰:省元某人。以下躬身再拜,又躬身而退,各依坐图行列而坐。每位有一牌一枚,长三尺,幂以白纸,已书某人、某乡贯,或东西廊第几人,不得移动及污损。坐定,中官行散御题,士人皆以御题录于卷头草纸上,以黄纱袋子垂系于项七。若有污损,谓之不恭,纳卷所不受。散题后,驾已兴人内进膳,赐食于士子、大学馒头一枚,羊肉泡饭一盏。食毕,不见赐谢恩。或要登东作旋(大小便),则抱牌倦卷子而往,卫士相引而去,亦不甚远。既坐而试,不得与邻坐说话。中官、从官杂处董之,宰执巡行。至申时,天子复临轩。纳卷于殿廷东庑阶下之幕中。一中官监视,收其牌及御题卷子,亦不容人临时于纳处展视。若至昏时,则见有传者云:已不在黄甲矣!士人每出一门,必书姓名于门东。历四门,皆书姓名,押宇。出时无号,无人押行,亦不待人齐出。”(《钱唐遗事》卷十《丹墀对策》)可见所谓殿试,由皇帝命题(当然是大臣代命),并亲临监试,仪式是很隆重的。所取的分三甲:一甲状元、榜眼、探花各一名,叫进士及第。二甲进士出身若干人,三甲同进士出身若干人。对及第者的名次,也往往在主考官进呈的秩序上,皇帝根据自己的喜好,另行更改。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政治人物,几乎全是由此而晋身的。
视学即皇帝对国学亲加试察,祭奠先师孔子,并集合生员,由皇帝本人或淳儒硕学讲解经传,以示对教育的关怀和对先师孔子的尊敬。尊师重道,一直作为一种美德,得到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提倡。“视学”也称“幸学”。清雍正皇帝为了表示对儒学的尊崇,改称为“诣学”。
7)亲刑狱
在阶级社会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法律就是作为地主阶级政治代表的专制皇帝个人意志的体现。他口含天宪,也就是最高指示。从秦始皇开始,规定“法出于一”。它的意思既包括以秦的法律来统一原来的六国,即全国地区;也明确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力操在皇帝一人之手。西汉社周专伺人主的意旨而治狱,有人批评他,他回答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卷六《杜周传》)古之时以三尺竹简书写法律,“三尺”就是指法。杜周的这段话,深刻地指明了中国历史上法律的本质与其产生的根据。中国古代的法律有律、令等形式。在汉代,令的法律效力高出于律,这是因为当时律仍不完备,因此,社会上发生的大量新问题,新案犯,只能依靠皇帝临时的决断,即所渭令来处理。后来逐渐发展为律、令、格、式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格局。到了宋代,中国封建社会又进人后半段的转型时代,中央集权与社会经济结构又有了新的发展。皇帝的敕诏又成为最有效的法律形式,用它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原行的法律。宋神宗明确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并把唐以来的律、令、格、式改为敕、令。格、式,强调敕的地位。朱元璋在修订《明律》之外,又另颂《大诰》,作为律的特别补充。这都清楚地表明:律原来就是皇帝的敕令。前主之令被固定下来成了后主之律,而后主之令也就是将来的律。封建时代的法律就是皇帝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与需要,以敕。令的形式逐步完备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