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弗洛伊德文集1:癔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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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理论(5)

鉴于这些心理状态是这样不同,虽然这些状态在最重要的方面是一致的,能被归类为自我催眠,但采用“类催眠”来表示似乎较合适,因为它强调了这种内在的相似性。它总结了上面所引证的由莫比斯提出的观点。然而,最重要的是它表明了自我催眠的本身,即在癔症现象产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于它使转换较容易发生,并且(通过记忆缺失)保护转换的观念不被磨灭——这种保护最终导致心理分裂的增加。

如果一种躯体症状是由一个观念所引起,并且通过它而反复出现,我们应当期望聪明的病人能通过自我察究而意识到两者的联系。他们可能通过经验而知道躯体现象出现的同时正是对一种特殊事件的回忆。确实,基本的因果关系对他们来说是不知道的,但我们所有的人总知道什么样的观念使我们哭、笑或脸红,纵然我们对这些意念性现象的神经机制一点都不理解。但有时病人确实已注意到这个关系,并意识到这一点。例如,一位女士可能说她有轻度的癔症发作(或许是颤抖和心悸)来自于某些大的情绪障碍,并且只有在记起某一意外事件时重复发作。但许多症状或癔症症状的大多数确实并不是这样的情况。即使聪明的病人也觉察不到他们症状的出现是一个观念的结果,而按照他们自己的解释,把这些看作是生理现象。如果他们不这样认为的话,则癔症的心理理论必定达到一个相当水平的时代。

似乎有可能相信的是:虽然症状的本质最初是意念性的,但是症状的重复,用朗姆伯格的话来说(1840,第192页)是把它们“印刻”在身体中,至此这些症状不再以心理过程为依据,而以神经系统的改变为依据,在其发生的同时,它们可能会变得自我满足,觉得是真正的躯体症状。

这个观点本质上既非站不住脚,也非未必确实。但我相信我们的研究阐明癔症理论的新见解正在于显示了这个观点至少在许多病例中不符合实际。我们认识到,“当我们在引起患者对意外事件的清晰回忆和引起其伴随的情感这两个方面取得成功时;当病人已最能够详细描述那个意外事件,并把情感置于言语之中时,我们见到大多数各种不同的、已持续多年的癔症症状立即和永远地消失”。在这些页中所报告的病例为支持这些断言提供了一些证据。“我们可以把这个格言反过来说:‘当原因停止时,结果也停止。’从这些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是:起决定作用的过程(即对意外事件的回忆)持续数年在操作着——不是间接地,通过一系列中间因果的联系,而是作为一种直接释放的原因——就像一个意外事件过去很久以后,在清醒意识中回忆起这个心理痛苦时仍激起泪腺的分泌一样。癔症发作主要来自于回忆。”但倘若是这样——如果心理创伤的记忆无疑被看作一个当时的动因,就像一个异物强行长期进入后,并且如果病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些记忆及其出现,那么,我们必须承认存在着潜意识的观念,并起着作用。

再者,当我们开始分析癔症现象时,我们不只是去发现这些孤立的潜意识观念,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现实中,就像法国研究者的有价值的研究所显示的那样,大的观念情绪和伴随着重要后果的心理过程在许多病人中完全是潜意识地保持着,并且与意识的心理生活共同存在着;我们必须认识到存在着心理活动的分裂这样一件事,而这对我们理解复杂的癔症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我或许该承认我较为充分地探究了这个既困难而又模糊的领域。需要明确已在使用的术语的意义,这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讨论下述理论的理由。

五、潜意识观念和不能纳入意识的观念——心理分裂

我们称那些我们觉察到的观念为意识性的观念。人类存在着自我意识的奇怪事实。我们能看到和观察到宛如物体一样的观念存在于我们之中,而且是一个接着一个地出现。这种情况不总是发生,因为很少有理由要做自我观察。但是每个人存在着这个能力,因为每个人都能说:“我认为是这个或那个。”我们描述为意识的那些观念是我们观察到的我们中的活跃的部分,或者是如果我们注意了它们,我们应当能观察到它们。在任一特定的时候,它们几乎不存在。除了上述的那些观念之外,如果同时有其他观念,我们应称它们为潜意识观念。

似乎不再有必要去争论有关支持时下潜意识或下意识观念的存在。它们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通的事实。如果我忘了我的一个医疗访视,我就有很不安的感觉。我从经验中知道这种感觉的意义:我忘记了某事。我徒劳无益地去搜寻我的记忆;我没有发现原因,直至突然间,可能数小时后,它进入到我的意识中。但我已整天不安。因此,访视的观念已整天在运行着,就是说存在着,但不是在我的意识中。另一个例子是,一天早晨一个忙碌的人因某事而烦恼。他完全被他的办公室工作所吸引着;当他在工作时,他的意识思维完全被占据着,他没有把思维放在他的烦恼上。但是他所做的决定受到烦恼的影响,他可能对此说:“不。”事实上他应当说:“是。”因此,不管在每件事中,这个记忆总是在运行着,也就是说存在着。有许多我们称为“心境”(mood)的就来源于此,来源于存在的观念并且在意识阈下运行着。实际上,我们生活中的全部行为是不断地受到下意识观念的影响。我们能看到每天心理怎样及在何处退化。例如在一般麻痹的最初阶段,正常地限制某些行为的抑制作用愈来愈弱并消失。这时病人会在女士面前开下流的玩笑,但是在他健康的日子里却不是这样的。他受到意识的记忆和反思对这样做的阻止,他“本能地”和“自主地”避免着。就是说,他通过冲动所唤起的观念约束着他表现出这样的行为,但是观念仍保持在意识阈(threshold of consciousness)之下,并且压抑着冲动。所有直觉活动都受观念的支配,而这些观念大都属于下意识。只有最清晰和最强烈的观念才能被自我意识所察觉,而普通大量又微弱的观念仍属于潜意识。

于是对“潜意识观念”的存在和所起的作用提出的反对意见似乎大部分是在玩文字游戏。毫无疑问,“观念”是属于意识思维的一个术语,因此,“潜意识观念”是一个自我矛盾的表达。但是构成一个观念之基础的生理过程,无论观念是在意识阈之上或之下,其内容和形式是相同的(虽然不是数量方面)。只是可能有必要建立某些这样的术语,如“观察形成的基础”,以避免矛盾和抵制反对意见。

因此,似乎在承认潜意识是病理现象的原因方面无理论上的困难。但如果我们更进一步深入到其本质时,我们就会遇到其他的困难。一般来说,当一个潜意识观念的强度增加时,它就进入到意识中。只有当其强度微弱时,它才保持在潜意识中。似乎难以理解的是一个观念怎么能足以增强到激起一个活跃的运动性行为,并且同时又不增强到足以成为意识的。

我已经提到过一个或许不应当忽略的观点。根据这个观点,我们观念的清晰性及通过我们的自我意识所观察到的——就是说意识到的——观念的作用,主要是受它们所激起的快乐或痛苦的感觉,即情感总量决定的。当一种观念立即产生活跃的躯体并发症时,这意味着所产生的兴奋溢出流入到与这些并发症有关的通路中,而不是像否则会发生的那样在脑中弥散开来;正是因为这个观念有生理性的并发症,因为心理刺激总量已“转换”成躯体总量,所以它失去了原来在观念流中明显标志出来的清晰性,而代之以沉浸在其他观念中。

例如,假设某人在用餐时有强烈的情感而没“发泄”出来。其后当他要吃时,他突然出现噎塞和呕吐,这对他来说纯粹是躯体症状。他的癔症性呕吐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在催眠中,当情感被回忆、描述和释放后,则症状消失。这无疑地能够说明每次他试图吃的时候,唤起了有关的记忆。这种记忆开始了呕吐,但没有清楚地出现在意识中,因为当时没有情感,而呕吐又完全引起了注意。

刚才给予的理由解释了为什么释放癔症现象的某些观念不能看作是其病因。这理由是可信的,不过这个理由——因为观念已经发生转换,而失去了它们的情感,这些观念被忽略了——在其他病例中,不可能解释为什么不是情感的观念性青结不能进入意识中去,在我们的病例中有许多这方面的例子。

在类似的这些病人中,我们发现一般地说情绪障碍——担心、发怒的激惹、悲伤——先于躯体症状出现,或在其后立即出现,并且增加,直至通过词语的叙述而消除,或者直至情感和躯体现象再次逐渐消失,前者发生的情感性质总是相当能理解的,即使其强度似乎没能降低到一个正常人(对一个已清醒的病人来说)的程度。而正是这些观念足以强烈到不仅引起明显的躯体现象,而且也唤起了相应的情感,并通过使有密切联系的观念的结合突出表现出来,而影响其联想过程。但尽管如此,它们仍在意识之外,为了使它们进入意识中,催眠术的施行是必需的(如病例一和二或病例四和五),一个费力的探究必须得到医生的尽力帮助。

像这样一些观念,尽管是流行的,但却是潜意识的,这不是因为它们的活跃程度相对较小,而是尽管它们有很大的强度,但被描述为是“不能纳入意识中”的观念。

这类不能纳入意识的观念的存在是病理性的。正常人中,如果所有观念足够强烈,它们常常完全能进入意识中。在我们的病人中,我们发现能纳入意识的观念的大情结与那些不能纳入意识的观念较小的情结是并存的。因此,在它们中,观念性的心理活动领域与潜意识是不协调的。后者较前者更受限制。而它们的心理观念性活动分为意识的和潜意识的两部分;它们的观念分为某些能纳入意识和某些不能纳入意识两组。因此,虽然我们能说成是心理分裂(splitting of the mind),但我们不能说是意识分裂(splitting of consciousness)。

相反,这些下意识观念不受意识思维的影响或矫正。它们经常地与当时失去其意义的经历有关,如在救援后没有发生可怕的意外事件,惊恐转变成笑料或快活。这些后来发展的结果被认为由于意识的缘故而剥夺了其所有的情感记忆,但他们遗留下下意识的观念,完全可以原样地激起躯体的现象。

请允许我引证另外一个例子。一位年轻的已婚妇女有时非常忧虑她妹妹的前途。结果,她原来正常而又规则的月经却持续了两个星期;她的左下腹一触即痛,有两次她发现自己因“昏厥”而僵直地躺在地上,接着出现左侧卵巢的神经痛,伴有严重的腹膜炎体征。不发热,左腿(和后背)的挛缩表明该病是假性腹膜炎;几年后,当病人去世后做了尸体解剖,所发现的全部结果是两个卵巢的“小囊变性”,而没有陈旧性腹膜炎的任何痕迹。其严重症状是逐渐地消失的,留下的是一种卵巢神经痛和背部肌肉的挛缩,造成她的背部僵直如板和左腿挛缩。后者在催眠下通过直接暗示而消失。她背部的挛缩没有受暗示的影响。其时,她妹妹的困难已完全消除,她对此的所有害怕也消失了。但由此而引起的癔症现象却持续未变。我们做此诱人的假设:我们所面对的是神经支配的改变,而它是一种独立的状态,不再依附于引起癔症现象的观念。但是病人在施行催眠术中,被驱使说出她患“腹膜炎”以来的所有情节后——她很不情愿这样做——她立即从床上坐起来而无须帮助,而且她背部的挛缩永远地消失了(她的卵巢神经痛无疑出现早得多,仍保持不变)。于是我们明白她的病理性焦虑观念以活跃的方式持续数月,而这完全难以通过真正的经历而得到任何矫正。

如果我们有必要承认存在着从未进入过意识而且不受意识思维影响的观念情绪,则我们将承认,即使在我刚才描述的这样一个简单的癔症病例中心里也分裂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我并没有断言我们称为癔症性的每件事都有这类分裂,把它看作基础和必要的条件;但我确实断定“在所熟知的病例中,如此明显的心理活动分裂构成了‘双重意识’(double conscious),癔症大发作病人中,这种‘双重意识’达到起码的程度,”而这样“一种分裂的倾向和趋势是该神经症的基本现象。”

但是在对这个主题进行讨论前,我必须对产生躯体作用的潜意识观念增加一个评论。许多癔症现象持续很长时间,就像上述病例的挛缩一样。我们是否应该和可以假设在整个期间,致病因素的观念一直很活跃并当前存在着?我想是如此。确实在健康人中,我们看到他们的心理活动的发生伴随着观念的迅速变化,但我们发现患严重抑郁症患者也长期持久地沉浸在同样令人痛苦的观念中,这些观念持续活跃着和存在着。事实上我们会确信甚至当一个健康的人十分注意着他的心理时,它便整天存在着,因为即使他的意识中充满了其他的思想时,这样的心理也控制着他的面部表情。但是癔症病人的心理活动有所不同,我们认为一般是充满潜意识观念,而且很少保存下来,因此不能与外部印象互相交换,很容易使人相信是一个独立的观念能持久活跃地存在着。

如果我们所做的似乎与比奈和让内的一样,即癔症的关键在于心理活动方面的分裂,则我们的责任在于尽可能清楚地阐明这个主题。我们太易陷于一种思维的习惯性,认为每一件事物的背后都有它的实质,那么就逐渐会认为“意识”是某些真实事物的象征;当我们习惯于隐喻地使用空间关系诸如术语“下意识”时,我们发现随着时间的迁移,我们已实际形成的观念失去了它隐喻的性质,而且我们很易把它看作是真实的,我们的神话学便这样形成了。

我们所有的思想往往伴随着和受助于空间的观念,我们用空间的隐喻说话。因此,当我们说到在清楚的意识领域中所发现的和从未进入清楚的自我意识领域中的潜意识观念时,我们几乎不可避免地构成这样一些画面,即一棵树的树干在亮处,它的根在暗处;或一个建筑物有着黑暗的地下室。然而,如果我们始终记住所有这样的空间关系都是隐喻性的,不要使我们自己误以为所有这些空间关系刻板地存在于脑中,那么,我们可能谈论的是意识和下意识。但只限于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