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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基层工会的会议工作(1)

基层工会会议管理主要内容

一、提高会议成效的要领

1要严格遵守会议的开始时间。

2要在开头就议题的要旨做一番简洁的说明。

3要把会议事项的进行顺序与时间的分配预先告知与会者。

4在会议进行中要注意如下事项:

(1)发言内容是否偏离了议题?

(2)发言内容是否出于个人的利害?

(3)是否全体人员都专心聆听发言?

(4)是否发言者过于集中于某些人?

(5)是否有从头到尾都没有发言过的人?

(6)是否某个人的发言过于冗长?

(7)发言的内容是否朝着结论推进?

5应当引导在预定时间内做出结论。

6在必须延长会议时间时,应征得大家的同意,并决定延长的时间。

7应当把整理出来的结论交结全体人员表决确认。

8应当把决议付诸实行的程序理出,加以确认。

二、会议禁忌事项

1发言时不可长篇大论,滔滔不绝(原则上以3分钟为限)。

2不可从头到尾沉默到底。

3不可采用不正确的资料。

4不要尽谈些期待性的预测。

5不可做人身攻击。

6不可打断他人的发言。

7不可不懂装懂,胡言乱语。

8不要谈到抽象论或观念论。

9不可对发言者吹毛求疵。

10不要中途离情。

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制度

厂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上季工作,研究下季工作计划,商量决定重大问题。

厂工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季召开两次会议。

分工会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一次,汇报、检查、布置工作。

办公室碰头会,每周一次。

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体系

建立了职代会应该说只完成了一半任务,另一半任务是健全职代会组织体系,体系如下:

一、工作机构——工会

1确定工会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主要是为了避免“三重叠”即:组织、人员、任务重叠。

2工会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是:

(1)做好职代会筹备或换届工作;

(2)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3)征集意见和提案;

(4)召开职代会预备会;

(5)召开闭会期间的联席会;

(6)对职代会通过的决议或决定进行监督、检查、质询;

(7)组织并开展及其他民主管理工作,如厂务公开、评议干部、业务招待费的报告等。

二、职代会组织机构

1大会主席团组织机构:

(1)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工代表;

(2)主席团成员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1/2;

(3)不设常任主席团,其任务是主持会议,听取汇报。

2职工代表组织机构:

(1)以工会小组或工会分会为单位组建;

(2)代表组组长经民主选举产生;

(3)其任务是召集代表参加会议,组织讨论。

3专门(业)小组组织机构,包括:

(1)提案审查小组;

(2)宣传教育小组;

(3)经营管理小组;

(4)规章制度小组;

(5)评议干部小组;

(6)生活福利小组。

三、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

(1)每半年召开一次;

(2)例会形式有:预备会议、正式会议、临时会议;

(3)上述3种会议形式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才符合法定人数;

(4)遇有重大事项,只要有1/3以上代表提议召开职代会,就应召开一次职代会临时会议;

(5)在选举或表决时必须有全体代表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联席会议制度:

(1)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的;

(2)参加人为工会委员、职工代表组(团)长、专业小组组长;

(3)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参加;

(4)联席会议上决定的事项可以执行,但要向下次职代会做出说明。

3专项制度:

(1)职工代表培训制度;

(2)厂务公开制度;

(3)行政业务招待费报告制度;

(4)评议干部制度等。

四、组织原则

1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

2具体原则:

(1)个人服从组织;

(2)少数服从多数;

(3)下级服从上级。

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

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集团公司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根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办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是企事业推行厂务(公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机构,是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工作密不可分。职代会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厂务公开是职代会形式上的拓展和内容上的丰富。职代会以厂务公开为坚实基础;厂务公开促进职代会制度不断完善发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集团公司所属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任务是:

参与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监督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基本规则是:

20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00人以下的单位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集团公司职代会每年为一届;二级单位职代会3年或者5年为一届;三级单位职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

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进行选举、测评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表决,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2/3以上赞成票为通过;其它事项的选举,依照职代会有过的选举办法执行;其它事项的表决,以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的召开,负责大会的组织工作,协调和处理大会期间的各种事宜;

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党政工领导人员。其中一线职工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

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程序是: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同级党政组织同意后,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履行民主程序产生。

第八条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是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大会行使职权的需要来确定。一般应设立民主评议监督、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职工利益保障工作、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接受职代会领导,向职代会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由5~13人组成。其成员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活动和议事能力、能联系群众的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吸收非职工代表;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随职代会换届同时重新组建,职代会届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任务:征集职工意见、建议,参与研究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审议提交大会的有关议案;

研究处理属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的问题;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企业重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办理职代会授权交办的其它事项;职代会闭会期间,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通过专题调研、巡视检查和厂务质询等形式定期活动,开展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九条职代会代表团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审议的内容: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重要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非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议题;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授权做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

参加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职代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职代会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等;

联席会议的程序如下: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联席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由企业行政或工会提出建议,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召开职代会代表团联席会议;

提交联席会议的议案,需要在召开会议一周前发至各代表团(组)。各代表团(组)长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进行认真讨论和审议,对议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联席会议由职代会秘书长(工会主席)主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职代会审议建议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对选举和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否决、审议决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次会议上有多项议题需要审议时,应进行逐项审议,逐项表决。对没有通过的议题,应由有关部门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负责组织研究修改,并在下一次会议上重新审议;

对会议情况,由各代表团(组)长负责向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及广大职工传达、解释。表决通过的议案由同级工会监督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代表团联席会议对此作出的决议,必须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权;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对经营者和职工董事监事等的选举权;

其它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一、审议建议权

审议内容: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企业改革、改组、改制方案,公司改制、合并、分立、变更形式和解散等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安排,企业资本变更,重大技术改造计划,技术引进计划,重大投资项目,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等。

审议程序:

行政提出需要审议的方案,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前10天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代表团(组)全体职工代表;

工会组织各代表团(组)对方案进行认真讨论和审议,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向行政反馈;

行政在吸收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对审议方案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向职代会提出方案审议稿;

召开职代会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审议权限:以知情和参与为目的,对完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行使决定性权力。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审议内容: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制度改革和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职工奖惩办法,企业职工培训,重要规章制度,进入破产程序、进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出售等形式的改革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及其续签、变更、解除等事宜。

审议程序:

行政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和提出需要审议的方案,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前10天将征求意见稿发给各代表团(组)全体职工代表;

工会组织各代表团(组)对方案进行认真讨论和审议,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行政反馈;

行政在吸收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对审议方案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向职代会提出方案审议稿;

召开职代会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签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为通过;

对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可作3-6个月的试行,视试行中的情况再作修订,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审议权限:在审议、审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决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

审议内容: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公益金使用方案,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及租售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

审议程序:

行政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和提出需要审议的方案,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前10天将征求意见稿发给各代表团(组)全体职工代表;

工会组织各代表团(组)对方案进行认真讨论审议,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行政反馈;

行政在吸收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对审议方案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向职代会提出方案审议稿;

召开职代会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为通过;

审议权限:在审议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等决定性意见。决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四、评议监督权

评议对象: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评议内容:党政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德、能、勤、绩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谦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评议程序:

在职代会召开之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写出年度述职报告,发给全体职工代表;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职代会上述职;

以代表团(组)为单位,组织职工代表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评议;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测评;

汇总民主测评结果,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经职代会主席团同意后向全体职工代表公开,向班子成员进行反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民主选举权

根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的部署,民主推荐、选举、选聘行政领导人员(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领导人员,受职代会制约和罢免,主管部门不得在任期内擅自调任);选举、撤换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上述各项职权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