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及组建原则
一、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和设立
1职工持股会的性质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设立的、工会领导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职工持股会的设立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职工持股会的设立范围:设立职工持股会的企业应是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企业。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职工持股会要严格依照审批程序进行:
由工会向公司董事会或产权单位提出建立职工持股会的建议;
由公司董事会或产权单位对工会提出的建议做出决议;
将有关文件及批复送交所在地区社团办,经核准登记颁发社团法人资格证书。
(3)职工持股会享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持股会享有资产受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4)职工持股会应建立理事会或管委会。其主任由工会推荐经职工持股会会议选举产生,代表会员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职工持股会应坚持的原则
根据市体改委、市经贸委、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下发的《设立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持股会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
1职工自愿入股原则。
2持股会所筹资产,仅限用于本企业内部的投资。
3坚持同股同利、同股同权的原则,既保障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
职工持股会的民主管理作用
一、职工持股会使职工的主体地位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结合上得到确立
在建立了职工持股会的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股权后,职工的身份得到了强化。首先职工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得到了经济上的支持,而职工经济上的地位(即出资者的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进而有效地激发了职工政治上的责任感和经济上的参与性。
二、职工持股会促进了企业整体利益与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
职工持股会的建立使企业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利益结构调整上来,从以按劳分配转入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的多种分配形式,拓宽了分配渠道;从职工关心工资福利奖金分配转向参与决策、参与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上来。
三、职工持股会促进了企业工会角色的多样性
建立职工持股会后,工会的代表和维护职能的内容更丰富了,这其中就包括代表和维护职工的股权。特别是那些具体操作持股会的工会干部,必须把自己置身于经济工作之中,要学经济、学管理、研究投资决策,使之涉足资本、资产、决策、管理、财务、营销、市场、法律等方面。这些要求和变化不仅使工会的角色具有多样性,而且对工会干部的选择、产生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职工们必须懂得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是作为工会干部人选的必要条件。
总之,从职工持股会的性质、特征和作用中,充分说明它是某些新建企业中职工民主管理的又一重要形式。
对实行职工持股会制度需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职工持股会工作虽然目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但在各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下,这项工作已在全国改制企业逐步推行,即使未下发这项工作具体办法的省份,改制企业也参照有关单位的办法和措施,推行了这项工作。据国家有关部委统计,目前推行职工持股,且已成立职工持股会的企业已占改制企业的1/3以上,绝大多数职工持股的企业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因此,职工持股在我国已经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态。从世界范围看,职工持股已成为一股潮流,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项工作正在迅速发展。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国家对开展这项工作应给予支持,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促进这项工作健康发展。
一、国家对职工持股会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
任何一个新事物,在它开始推广初期。不可能那么完备,那么一帆风顺。对于职工持股会也一样,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它利大于弊,国家就应该提倡。所以,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再次修订《公司法》时,应该增加职工持股会的内容,并应该明确其性质和法律地位。同时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推行这项工作的具体办法。全总也应会同有关部门拿出这方面的具体意见,使这项工作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免企业无所适从。
二、应明确职工持股会的上级主管单位及注册登记部门
鉴于目前各地对职工持股会的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设置不尽相同,在有些省市还没有设置这样的机构。因此建议国家在出台职工持股会办法和政策时,应明确由哪个部门主管。由哪个部门审批,以便于开展工作。另外,鉴于职工持股会只局限于本企业在册职工,活动范围也只限于企业内部,并非通常所说的社会团体。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凡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个人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如其一切活动均局限于本单位内部并接受该单位领导管理的,则不视为社会团体、不需进行登记。”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应在有关规定中明确职工持股会只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无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登记便可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即可开展工作。
三、职工持股会可由工会托管
有人建议单设职工持股会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认为这样便于到地方政府注册登记。但如果单设职工持股会管委会,就必然造成:一方面企业存在着两个并行代表职工利益,且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群众团体,不利于职工队伍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另一方面单设持股会的管委会,造成机构重叠,特别是与工会组织的关系难以理顺。所以,我们认为,职工持股会由工会托管为上策。由工会托管既可以解决企业职工股东的法人资格问题,又能保证职工持股在工会严密的组织和娴熟的工作经验运作下,处理好各种利益的矛盾,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个企业同时出现两个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群众组织,使企业可以减少相应的工作管理人员。
四、国家应出台相应的办法,解决职工出资难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加大职工配股比例的要求,职工出资持股是个不小的数目,按照目前企业职工收入相对偏低的实际情况,职工工很难拿出大额的现金投资持股,这也制约了一些改制企业职工持股工作的开展。参照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建议国家要求银行开办职工贷款买股的业务,以支持困难职工购股。职工可以采取以工资收入结余和股权分红分期还款。还可以采取职工分期购股的办法,以缓解职工一次性出资困难的矛盾。
五、明确持股会与法人治理机构的法律关系,增强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如果持股会与法人治理机构在配股、股金投资、股金分红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合同或法律关系,一旦出现纠纷或发生风险,持股职工就可能找持股会或工会索要红利或赔偿股金。作为持股会和工会既不是经营者,又不是组织生产的部门,它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应获得的股份红利不负主要责任,在这一点上,有关的政策和办法应予以明确,以避免在发生纠纷和风险时,不要把风险转嫁到持股会和工会头上,把持股会和工会当做生产经营者来追究责任。工会所负的社团法人责任只是在职工股份红利分配过程中和职工退股时所负的有关民事责任。同时要发动和教育职工与企业共同构筑坚不可摧的抗风险大堤,抵御各种市场大潮的冲击。要使职工明白,只有人人为企业着想,充分发挥每个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持企业持续稳定向前发展,也才能抗御各种风险。
六、要制定有关办法防止持股分红冲击职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虽然股份分红和职工工资分配是从两个渠道所得,股份分红是按资分配,而职工工资是按劳分配。但在实际运作中,有可能出现为了片面追求股份分红,而压低职工工资现象的发生,这是我们不想看到的。因此,国家在制定有关政策和办法时,对这种现象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既不能通过压低职工工资过分追求股份分红,也不能不顾国家资产增不增值,而片面追求工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