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何谓懂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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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美学”不等于“审美”

本文作于2006年11月9日。原载杨燕迪个人博客“音乐人文笔录”,未曾公开发表。

西文aesthetics一词,常常不分青红皂白地被翻译为“美学”。而“美学”一词,也就大摇大摆地闯入了诸多有关艺术的言谈话语之中,这带来了不少问题。

众所周知,该词原本的意思是“感性学”,即研究感性如何可能成为一种自足的认识。美的现象由于是最典型的感性认识对象,由此“感性学”也就堂而皇之地等同于“美学”。后来,又由于艺术是“美”的主要代表,“美学”也就基本上等同于艺术哲学——即研究艺术怎样如其所是,以及为何如其所是。如此看来,“美学”就是指那个研究“美”的“学问”和“学科”,故名“美(的)学”。

但是,在西文语境中,aesthetics除上述这个“美(的)学”的意思之外,它还特指那种对事物本身(特别是对事物的形式和表象)凝神观照的感性状态。这种特别的经验我们称之为“审美”经验——也就是艺术作品(以及美妙的自然)让我们完全忘却一切功利目的而心醉神迷的那种感性体验。

于是,aesthetics就同时具有两个几乎完全相反的意思:一方面,它特指理性化甚至是哲学化的理论思辨学科——“美(的)学”;另一方面,它还意味着那种在现代性进程中得到社会认可并获得普遍尊重的感性文化范畴——“审美体验”。

然而,如果在西文表述中,这两方面的意思可以同时并存,则在中文语境中,这种不加区别的使用就会造成混乱。例如,我们时常听到这样的说法:“某某艺术家在作品中表达出某种独特的美学追求。”或者,“在技术分析之后,我们应该进一步从美学角度研究音乐作品。”

这两句话各是什么意思?难道第一句是说,艺术家要通过他的作品讲述某种哲理化的美学观念?难道第二句是说,我们应该在作品的结构分析之后,还要在作品中寻找某种理论化的美学原则?

当然不是。艺术创造的根本目的从来就不是理论表述。研究音乐,也不是为了从中找到什么美学定理。

那么,为何产生混淆?我的看法,是因为感性意义上的“审美”被混同于理性意义上的“美学”。因此,在中文语境中,最好严格区分“审美”和“美学”两个不同的术语。

由此,我们可以说,作曲家一定有自己的“审美”追求,但完全可以没有确定成文的“美学”——如,贝多芬有明确无误的审美意念,但谈论“贝多芬的音乐美学”则是无的放矢(与此相反,瓦格纳则建构了自己的美学理论)。我们也可以说,除了作品的技术性结构,作品的审美意图和审美境界也需要研究者关注——但这种关注,恰恰不是要求研究者去构造理性化的美学理论,而是要求研究者调动全部的感性能力(以及理性储备),用心灵和智慧去体察作品。

上述感触,来源于我的翻译经验。这说明,在采用西文和采用中文时,我们实际上是在表述两种不同的经验。也就是说,同样的经验实际上不可能用不同的语言表达出来。语言不同,经验就不同。或者说,一种语言只能捕捉到某一经验的一个侧面。换个角度看,语言的这种局限性恰恰是它的创造性所在。语言不仅仅是经验表达的工具,它本身就是经验,更准确地说,它创造着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