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通史(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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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井田制

井田制的前身是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夏、商时就已开始实行了井田制。到了西周,井田制的发展趋于完备。所谓井田就是类似棋盘状的方块田,通过田间小路和水道来划分井田之间的界限。实行井田制的前提是土地国有,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是周王,他凭借政治上的统治权力,把土地分封给诸侯、卿大夫等各级贵族。各级贵族又是他们统治区域内土地的所有者。但是土地是奴隶主国家所有,还不属于个别奴隶主私有,因此不能随便买卖。井田的经营方式分公田和私田两种,“公田”是原始公有土地的残存,平民在公田上集体耕作,按照法律法规向国家交纳赋税,公田上的产品,全部归贵族所有;“私田”则是公社农民的份地,但必须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重新分配,其产品一般归公社农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