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通史(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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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章 庄廷案

为加强封建文化专制,清朝统治者大兴文字狱。庄廷案,又称明史案,是清初文字狱之一。庄廷是浙江富户,他出资写成《明书》一书,书中称清太祖努尔哈赤为建州都督,并直书其名;对清朝入关前的年代,用明朝年号;又把明将降清称之为“叛”等。康熙二年(1663年),因贪污而被革职的原归安县知县吴之荣告发其事,此案遂成大狱。时庄廷已死,被戮尸枭首。其弟被诛,其父死于牢中。此案株连甚众,株连死者计七十余人,其中江南名士吴炎、潘圣章因被该书列入校阅者名单内亦被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