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以前,清朝政府在对外事务管理上一直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西方诸国与清政府的交往一律通过礼部和沿海督抚进行。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中外交往事务大量增加。因此在1861年清政府为办理洋务在京师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其体制仿照军机处,官员分为大臣和章京两级,由恭亲王奕和大学士桂良、户部左侍郎文祥主管。总理衙门最初主持外交和通商事务,后来扩大到管理办厂、开矿、修铁路、办学校等事务,各省督抚例兼总理衙门行走,以方便交涉,职责相当严重。1901年,根据《辛丑条约》的规定,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办理对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