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通史(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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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章 辛丑条约(1901年)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清朝政府派遣奕和李鸿章为代表,同英、俄、美、法、日、德、意、奥、西、比、荷共十一国代表,在北京签订了《辛丑条约》。条约的主要内容有:清政府赔款白银四亿五千万两,以关税、盐税和常关税作担保,分三十九年还清,本息共计九亿八千万两,另有各省赔款二千多万两;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不准中国人居住,允许各国驻兵保护;拆除大沽炮台和北京至大沽沿途的各炮台,允许帝国主义国家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重要地区;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反帝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吏必须保护外国人的安全,否则该官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位于六部之首;清政府分派大臣到德、日两国“谢罪”。《辛丑条约》是空前严重的丧权辱国的条约,赔款数目的巨大,使国计民生陷入了绝境,人民的枷锁更加沉重,严重地阻碍了近代社会的发展。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完全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