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灾害通史·清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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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附录 清代和现代行政区划

划附录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国家划分行政区划时,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清初行政区划和后期略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行政区划也多有变更,对清代行政区划和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的状况有个基本了解,有助于我们理清清代灾发区域和现属地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更好地理解书中所引史料。

一、清代行政区

清初沿袭明代旧制,分全国为15省。康熙六年(1667),将辖域过大的南直隶(江南省)、陕西省、湖广省各分为2个省,原15省变为18个省,这18省分别是直隶、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这是以汉族为主的内地18省,省区基本上在明朝故土范围内。至于清朝边疆地区,不在18省区域之内,因此不用省的制度称呼。光绪十年(1884),加入版图的边区新疆建省;光绪十一年(1885),台湾正式建省;光绪三十三年(1907),又增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巡抚和东三省总督。所以,清末共有23省,即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台湾等省区。但这并不等于清朝全部版图,在此之外还有内蒙、西藏地区。

清代将地方行政区划为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厅、州、县)三级。府、厅、州、县为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凡隶属于府的州不再领县。统治地方人多并直隶于布政使司的为直隶厅、州,地位与府大致相同;其外的厅、州,称为散厅、州,地位略同于县;散厅、州设官与直隶厅、州相同,而品级差一等。光绪末年,全国共有200多个府,210多个直隶州、散州,100多个直隶厅、散厅,全国设县1300余个。

清代在边疆地区实行军政合一的制度,由中央委派要员统辖,授以将军、办事大臣等职。全国有五个将军辖区:盛京(驻奉天府,今沈阳)、吉林(驻吉林)、黑龙江(驻齐齐哈尔)、乌里雅苏台(驻今蒙古)、伊犁(驻惠远城,今新疆霍城东南);二个办事大臣:西藏(驻拉萨)、西宁(驻甘肃省西宁府),分管西藏、青海地区;一个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理的内蒙古地区:内六盟、套西二旗与察哈尔。

清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统隶关系如下:

下面依照《清史稿·地理志》赵尔巽主编:《清史稿·地理志》,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清代地理沿革表》赵泉澄编著:《清代地理沿革表》,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版。参以谭其骧的《中国历史地图集》(清时期)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87年版。制作成“清代十八省区行政区划表”,以备参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全国省级行政单位为49个,其中30个省、12个直辖市、5个行署区、1个自治区、1个地方。此后,省级行政区经历了多次变动。至1967年,全国省级行政区演变为30个,其中22个省、3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1988年,撤销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建立海南省;1997年,重庆市由省辖市升格为直辖市,将四川省东南部的原重庆、万州、涪陵三市及黔江地区划给重庆市管辖。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分别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至此,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单位,即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