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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如何进行合同管理 (2)

不懂法律只能自认倒霉

管理现场

王先生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工程开工后,如甲方(王先生)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项目,视为部分违约,须向乙方(装修公司)支付减项金额25%的违约金,还须按减项金额比例支付乙方设计费(60元/平方米)。

在实际装修中,王先生觉得客厅吧台设计不够理想,就要求装修公司取消吧台的设计和装修。这本来是减少了家装公司的活,但家装公司依据上述合同条款,要收取近千元的减项费。对此,王先生觉得很“冤”,便找消协和家装协会投诉。但是因为有合同的明文规定,王先生的请求和主张并没有得到消协的支持。王先生最终只好自认倒霉。

法理沉思

市场竞争中,企业间的交易难以避免,交易中总会存在一定风险,因而任何企业的对外交易活动,都需要由合同来规范。合同的规范会让企业面对的风险大为减少,很多不规范甚至无效的合同,反而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麻烦。因此,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上,经理人要了解一些常见的合同风险,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尽量减少和避免企业在交易中受损。

第一种,缺乏对合同方的基本了解。

企业在进行商业合作前,通常需要对交易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不能盲目行动。如果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交易方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基本信息都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忙签订合同,就会为以后的合作埋下隐患。

第二种,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种,对抵押财产查验不严。

有些企业为了赢得合同方的信任,将企业的某一项财产实行多个抵押权或重复抵押。这样一来,抵押财产的价值便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合同债权人的资产便会流失,抵押权名存实亡。还有些企业会将自身并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标的物本身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这样的抵押合同是无效。

第四种,对合同担保人的审查。

有些担保企业自身就存在问题,比如企业负债,甚至已被吊销资格或面临破产。如果合同方无法履行合同内容,企业根本无法从担保人那里获得补偿。另外,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如果遇到这样的担保人,应不予考虑。

第五种,口头变更合同后未以书面形式确认。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市场变化,合同双方会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注重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往往以口头协定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在合同变更后拒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会处于尴尬境地。

第六种,合同条款不清晰。

合同是确定合作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最根本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对待每一条款,尽量将可能出现争议的地方做出说明。

实践指导

解决完谈判问题后,双方就会面临签约的问题。对合同进行审查,是每个经理人在签约前必须做的工作,也是规避合同风险的重要方法。对于需要审查的合同,经理人应当阅读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同时,注意平时收集有关的合同范本,尽量根据权威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别让无效合同害了你

管理现场

某有色金属公司与某石化厂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石化厂向有色金属公司投资50万元;有色金属公司采取利润承包责任制,以固定利润的形式向石化厂给付,月利润按实际投资额的2.5%计付,每季度支付一次;赢利、亏损与石化厂无关,如果金属公司经营不当,无法偿还本利,石化厂有权拍卖公司的资产,直至还清本利为止;投资期限为半年,到期一次性还本。

协议签订后,石化厂陆续交付给有色金属公司50万元。一年后,有色金属公司只返还了石化厂15万元,未支付任何利润。为了收回投资,石化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有色金属公司偿还投资本金35万元以及利润分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约定石化厂只投入资金,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不承担投资风险,不构成投资行为,实为借贷行为。该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政策,因此为无效合同。

此合同只能作为借贷依据,不能作为投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有色金属公司返还石化厂35万元,石化厂不能获得利润分红。

法理沉思

这是一例典型的合同无效案例,经理人在进行合同管理时,要清楚《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避免企业遭受损失。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法律规定了以下三种方法:

1.返还财产。按照《合同法》规定,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两种形式:一是单方返还,二是双方返还。无论是单方返还,还是双方返还,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按照《合同法》规定,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几个条件:有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赔偿义务人在行为上具有过错;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都有过错,依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将承担主要责任;如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故意一方将承担主要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产生的损失为限,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事物的本来面貌为原则。

实践指导

经理人要想防止和避免签订无效的经济合同,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保证签约主体合法,不仅自身主体要合法,而且要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二是内容要合法,法律只会保护合法的内容,而不保护违法的内容;三是合同签订程序要合法,手续要完备;四是要尽可能使用权威部门发布的格式合同。只要当事人注意把握好以上各个问题,就能防止和避免无效经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