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美国:从殖民地到惟一超级大国
2716500000009

第9章 修订宪法保障人权

和所有新生的国家一样,制订一部完备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美国《1787年宪法》的出现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如前所述,邦联国家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促使了1787年5月制宪会议的召开。首先是邦联政府的软弱以及美国自身面临的严重国内外局势,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实现国内安定,巩固统治并促进经济的发展。其次,谢斯起义表明了社会矛盾的激化,革命后的统治阶级试图调整阶级内部以及与人民的关系。

1787年5月25日制宪会议正式召开,12个州(罗得岛反对会议宗旨,拒绝派代表参加)共有55名代表参加。参加大会的都是独立战争时期的英雄,如华盛顿将军、富兰克林以及被尊称为“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等人。

在制订宪法的过程中,代表们在许多问题上发生了激烈争执,这集中体现了各种利益集团在制宪问题上不同的利益要求。宪法最后以“伟大的妥协”而宣告诞生。在制订宪法的过程中,代表们的分歧与妥协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州与小州之争

这是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国会如何组成以及确定议员名额的依据。根据麦迪逊起草的“弗吉尼亚方案”建议: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并且提出立法机构由两院组成,两院议员的名额均按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这是一种明显倾向于大州的方案,大州可以凭借人口优势取得较多议席,从而控制联邦国会。该方案遭到了小州的反对,以新泽西州为首的代表提出新的方案。该方案主张设立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关,而由立法机关选出数人组成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任命司法机关。该方案的核心就是要求各州在立法机关中拥有相等的名额。

大小州的利益尖锐对立,互不相让,会议一度陷入僵局。为了避免分裂局面,各州代表倾向达成妥协。在纷争中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谢尔曼提出一个妥协案,该方案被称为“康涅狄格妥协案”。主要内容为:参议院议员每州各两名,由各州议会选出。众议院议员则按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这一妥协案以众议院比例选举照顾了大州利益,以参议院平均分配照顾了小州利益。7月16日,邦联会议以5票赞成、4票反对、2票弃权和2州缺席通过了妥协案。这就是美国宪法史上最有名的“大妥协”。

2.关于行政首脑之争

邦联政府的危机使得制宪代表们普遍认为,一个独立的行政部门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关于这个行政部门的权力授予以及其选举,在制宪会议中引起了较大争议。争议主要在两派中展开,分别是州权派(反联邦派)和联邦派。

州权派一贯都对中央集权存在一种恐惧心理,他们主张国会选举行政首脑,行政首脑不能直接连任,并由国会随时罢免。行政首脑无权否决国会的法案,行政机关人员任命权归于国会。州权派所主张产生的行政首脑实际上是一个虚弱的国家元首。联邦派则认为必须由普选产生行政首脑,其任期无限,罢免需依弹劾程序,并有明确的理由。他对立法机关独立,因为他的权力来自宪法,他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联邦派所主张的是一个强势的国家元首。州权派认为此举有可能导致君主制的出现。

双方为此在会议中激烈交锋,互相攻讦。联邦派大声疾呼:一个自由的政府必须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但是大多数代表对联邦派主张的由人民普选产生行政首脑不能接受,因为在世界历史上,这是一种前无古人的政治实践。最后会议任命的一个特别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妥协方案:各州选出总统候选人,选举人的人数相等于该州在国会的议员总数。选举人的选举方式由各州议会决定。各州选举人可投票选举两位总统候选人,获得选举人总票数半数以上者为总统,次之为副总统。总统任期为4年,但未对连任作规定。这一妥协案最后为大会接受。

3.关于黑人奴隶问题之争

关于黑人奴隶的问题分歧主要在北部自由州和南部蓄奴州之间展开。围绕的问题则是:黑人人口的计算以及奴隶贸易的合法性。

由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是按州人口来计算的。南部各州存在大量黑奴,约占州总人口的1/3,是否予以黑奴合法公民地位影响着南部州在国会中议席的数额。北部自由州认为黑奴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不能算作人口而获得议席。而南部州认为奴隶在平时为财产,但是在选举国会议员时应将其计入州总人口中。至于奴隶贸易问题,许多代表都严厉谴责,但是南北州分歧较大,北部要求废除奴隶贸易,南部则以抵制新宪法威胁联邦,主张保留奴隶贸易。

就以上两个问题,制宪代表再度展开激烈的争论。最后经多方调解,南北双方达成妥协。关于黑人人口问题的规定是:在选派国会议员和缴纳联邦税时,黑人人口按3/5折算,即每5个黑人算作3人。这一规定后来被称为“五分之三妥协案”。关于黑人贸易问题的规定是:在1808年以前的20年内,议会不得禁止奴隶贸易,但对于这种人的入境,得征以每人不超过10美元的税金。当蓄奴州的奴隶逃往自由州时,蓄奴州有权要求引渡。这被称为“商业与奴隶贸易的妥协案”。

随着各类争议问题以妥协方式得到了解决,制宪会议于1787年9月17日制定了宪法草案。当天与会的42名代表中,有39人签了字。随后,宪法提交各州制宪会议审议,只要有9个州批准宪法即可生效。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作为第9个州通过宪法,宪法随即生效。

1787年的美国宪法由序言和七条正文组成,美国人自称它“简单明了又富有弹性”。宪法的序言简短,申述了美国的立国原则。宪法的第一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这一条篇幅占宪法全文的一半。该条主要讨论了国会权力与国会的结构。第二条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任期四年,采取间接选举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又是合众国陆军以及海军总司令。宪法第三条规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此条还对联邦司法权的管辖范围作了界定。宪法的第四条规定了各州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并用法律形式肯定了合众国采取联邦制的原则。宪法第五条规定修改宪法的办法是制订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六条明确了宪法的最高地位,所有联邦和州的法律,如与宪法条款相抵触,即失去效力。宪法的第七条规定宪法经9个州议会批准,即可生效。宪法的末尾则是39位代表的签名。

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近代世界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一部崭新的宪法,它开创了许多前无古人的宪政原则,并为后世效仿。1787年宪法规定了美国政治制度中的几项基本原则。如联邦制、分权与制衡制、两院制和共和制等。

关于联邦制,上节已做详尽描述。简单来说,联邦制解决的是联邦和州两极政府间的纵向分权。而在一级政府内部的横向分权上,宪法则采用了分权制与制衡制。分权制指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彼此分立,分别由三个机构即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掌管,其目的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任何机构专权。这三个部门互相独立,且地位平等,均受宪法保障。制宪者在施行分权的同时,又认为这种分权不是简单的与绝对的,三种权力必须是互相分立又互相渗透、互相牵制,以达到相互之间的平衡。也就是每个部门都应该通过某种方式来牵制其他部门,这就是制衡制。宪法对三个部门的相互制衡作了许多规定。国会有权立法,但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国会立法违宪。总统也可以否决国会的立法,总统可以向国会建议立法、提交咨文、发出有立法效力的行政命令。总统掌管行政,但是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政府行动违宪,总统任命的官员也须参议院同意。最高法院的法官则由总统任命。三个平等独立的部门互相交织,权力互相渗透,任何一个部门行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依赖其他两个部门,从而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这样的分权制与制衡制在近代世界史上是一种首创的制度,它是美国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两院制也是美国人民在世界宪政史上的一次重要探索。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的国会解决了大州与小州的矛盾,还解决了既要民主又要防止极端民主之间的矛盾。美国国会的两院制具有双重目的:众议院代表大州利益,又代表民意。参议院代表小州利益,又能匡正民主的极端。所以说,参众两院制的确立也是美国宪法的首创。

共和制首先产生于古希腊城邦时代。它虽然不是美国宪法首创,但是美国宪法仍然对共和制作出了理论与实践的突破。启蒙时代的政治学家总结历史经验,普遍认为共和制只能适合小国寡民社会。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的:“一个共和国,只能有一块小小的领土,这是很自然的。否则他就不能长期存在”。美国是历史上第一个在广大疆域范围内实行共和制的国家。美国宪法规定,要保证每个州实行共和政体,并规定总统由选举产生。美国的民主共和国以及民选总统制代替当时盛行的世袭君主制。现代共和制的确立也是美国宪法的重大成就之一。

1787年美国宪法是在美国这块国土上产生的,有着自身的特点。其进步性不言而喻,在人类历史上有着特殊的地位与贡献。现今有100多个国家的宪法是以美国宪法为蓝本的。但是美国宪法也不是完美无缺的。通观宪法全文可以发现,宪法正文都是对美国政治体制的设计,缺乏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条款。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缺陷。

其实早在制宪会议召开的时候,就有不少代表提出把权利法案写进宪法,但是遭到多数代表的反对。因担任驻法大使而没有参加制宪会议的托马斯·杰斐逊曾在给麦迪逊的信中指出,他对宪法最大的不满就是它没有权利法案,他认为权利法案是人民在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府之下应享有的权利。华盛顿在总统的就职演说中也敦促国会注意权利法案的修订。

1789年3月4日,第一届国会开幕,增补权利法案成为这届国会的首要任务。1789年6月詹姆斯·麦迪逊起草了权利法案,它是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出现的,共12条。在获得国会通过后,权利法案于8月25日提交各州批准。至1791年12月15日,有10个州批准了第1-10条宪法修正案。由于超过法定的3/4州通过而正式生效,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另两条因未通过而失效。未批准10条修正案的3个州是康涅狄格、佐治亚和马萨诸塞。直到150年后,也就是1939年以上3州才接受了他们所拒绝的权利法案。

10条宪法修正案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保障人民在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

前四条为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第1条,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享有和平集会的权利,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第2条,规定人民有携带武器的权利。第3条,规定平时未经房主同意,战时未经法律规定,不得驻扎军队于民房。第4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保障人民在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体现在第5-8条修正案中。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不得审判重大罪案;禁止对同一罪名重复起诉;不能强迫被告自证其罪;不得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第6条,规定刑事案件要迅速公开审判;被告享有陪审权、律师辩护权,以及与证人对质之权。第7条,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其价值超过20美元的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陪审。第8条,规定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最后两条修正案对人民和州的权利作了更为广泛的陈述。其中第9条规定,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所拥有的其他权利。第10条规定,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这样,美国宪法中的一个重大缺陷以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得以弥补了,这也是美国宪法保持持久生命力的原因。为了纪念1791年12月15日批准权利法案,美国总统卡特于1978年宣布每年的12月15日为“人权法案日”。

《1787年宪法》加上后来《权利法案》的制订,从宪政意义上标志着美国革命的完成以及美利坚合众国作为一个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的真正诞生。它为美国的社会发展提供了一整套的制度,为未来美国的政治、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之后200余年中,美国又通过了17条宪法修正案,使联邦宪法得以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