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殖民统治时期的印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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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正规地税制的实行

18世纪末至19世纪20年代,公司政权在被征服土地上先后实行三种正规的地税制。英国人搞不清楚印度的土地多层分割的占有关系,但必须在一连串的占有者中确定一个纳税者阶层。究竟应确定谁,这是很费斟酌的。要考虑的不仅有传统因素,还有政治因素。所作的选择必须既有利于保证公司税收的稳定,又有利于巩固政治统治。各地情况不同,所作选择也因而有别。但无论实行哪种税制,保证尽可能高的榨取是共同目的。因此,这几种税制虽然是正规的,却仍然是耗竭性的榨取。

(一)柴明达尔永久地税制

最早实行的是柴明达尔永久地税制,是总督康华里按照公司董事会关于实行长久税制的意图,1793年在孟加拉、比哈尔、奥里萨实行的。1790年起以10年为期试验,但过了3年就宣布正式实行。

这种税制以当时的柴明达尔和直接向国库纳税的其他土地占有者为纳税人。他们应把其占有土地1790年试行新税制时估定的地税额作为地租,将其中的10/11作为地税缴给政府,这个税额永远不变。如不能按期如数缴纳,则收回并拍卖其土地相应部分。纳税人被承认为其负责纳税土地的所有者,他们成了地主,原占有使用土地的农民成为他们的佃户。对柴明达尔如何收租和如何对待佃户,政府不予过问。

当局所以采取永久税制,是形势所迫。公司急需以孟加拉税收支持对迈索尔、马拉特联盟的战争和增加商业资金。它需要把税额定得很高,税额永久不变是使纳税者愿意接受的条件,因为从长远来说,随着生产的发展,地税在柴明达尔收入中的比重会逐步降低,税额不变对柴明达尔有利。根据新制,孟加拉管区(包括比哈尔、奥里萨)的总税额定为268万英镑,比公司获得孟加拉收税权第一年提高83%。

这一制度后来又实行于贝拿勒斯和马德拉斯管区北方部分地区。

到19世纪初英国人征服地区扩大后,新的地区实行何种税制的问题在英国统治上层中争论很大。永久地税制被认为于政府财政有损,遭到反对。以后有部分地区实行了柴明达尔非永久性地税制。后来实行的所有其他税制,也都为非永久性,税率一般每五年重订一次。

(二)莱特瓦尔地税制

莱特,阿拉伯文意为农民;莱特瓦尔,农民持有者之意。这种税制1792—1808年在马德拉斯管区巴拉马哈尔等地区试行,1820年托罗斯·蒙罗任马德拉斯管区省督时,在全管区所有未实行柴明达尔制地区普遍推行。主要内容为:以农民(公社成员和小地主,不包括佃农)为其实际占有土地的纳税人,他们被承认为土地所有者;处于实际耕种下的土地纳税,估定税额的办法是,先对整个农田估税,再定到每块土地,税率为净产量的95%,相当于总产量的45%左右;税率是非永久性的,可以改变;牧场、荒地归国家所有。

1818年公司兼并了马拉特联盟诸王公的部分领地后,1819年孟买管区省督艾尔芬斯顿把莱特瓦尔制推广到孟买管区,包括这些新并入的土地。这样,莱特瓦尔制推行地区就占了德干和南印的大部分。

马德拉斯和孟买管区之所以实行这种以农民为主要纳税人的地税制,是因为两地有共同的不同于孟加拉的特点:迈索尔和马拉特联盟封建主抗英激烈,英国人要除掉他们;这里没有像孟加拉那样发展的柴明达尔包税人阶层;这里农村公社的影响较强。不要中间纳税人阶层而由农民、小地主直接纳税,与现实情况比较靠近。殖民当局也乐于这样做,因为农民直接纳税而不经过中间人意味着政府可获得全部地租而不是与地主分享。

(三)马哈瓦尔地税制

马哈尔,印地语意为地产;马哈瓦尔即地产持有者之意。1822年在北印度后来构成西北省的“割让地区”和“征服地区”(德里、阿格拉和恒河流域上中游地区)实行,这里有些地方存在着札吉达尔、柴明达尔和其他类似的封建土地占有者,有些地方还存在着共同占有、共同耕种的农村公社。

马哈瓦尔制的内容是:按土地的实际占有情况定税,土地原为封建主占有的,即以封建主为纳税人,原为村社集体占有的,即以农村公社为纳税人;纳税人有土地所有权;在地主为纳税人的情况下,税率为地租额的83%,由村社共同纳税的地产,税率为净收入的95%;税率是可变动的,非永久性的。

这种税制除地主纳税人外,很大一片地区确定村社为纳税人,故又被称为村社地税制。

总之,这三种税制以纳税人分,可分为两类,即地主为纳税人和农民为纳税人;如以税率是否可变分,亦可分为两类:永久性和非永久性。

这套税制实行的结果是:

1.殖民政权得到了较稳定的而又是极高的土地税收入。这些收入除维持行政、军事开支外,部分用于支持在印度进行的征服战争,还有相当部分每年以“输英购货”形式,换成商品运回英国。1793—1812年,用税收结余购货价值达25134672英镑,平均每年1332877英镑。土地税收入转化成商业资本,大大增添了公司的商业利润。

不过这种情况要维持长久是困难的。较稳定是和以往没有正规税制相比而言,由于税率定得极高,这种耗竭性的税制很快就变得不稳定了,尾欠年年增多,要如数征税越来越不可能了。

2.新税制成了农业发展的新桎梏。由于税额苛重,在非永久性税制地区又在每次修订时提高,农民和地主只有在年景好时才能缴齐税。农民无果腹之粮,地主无剩余之租,都丧失了经营的积极性。产量低下,土地失去流通价值。只有实行永久性税制地区,情况略好一些,由于地税固定,柴明达尔凡有可能的,都尽量设法扩大种植面积,或扩大灌溉,以增加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这片地区农业生产开始由恢复进入发展,柴明达尔受益增加。

3.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但又人为地使它残缺不全。新税制因为确定纳税人为土地所有者,因而给印度土地关系带来重大变化。莫卧儿帝国后期,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的倾向日益发展,但法律上始终没有确认土地私有制。新的税制突破这个禁区,从法律上确立私有者,这与当时的经济发展倾向是一致的。然而,殖民统治者是为了榨取地税而改变地制,从地税稳定考虑,他们要确定纳税人的地权;从榨取更多地税考虑,他们却要充当已经摇摇欲坠的国家最高土地所有权的维护者,把封建主义的最高土地所有权转变为殖民主义的最高土地所有权,以便利用这个身份既征收地税,也征收地租,两者合一,体现为极高的土地税。这样,他们一方面推进了土地关系中已经出现的新趋向的发展,但同时又人为地阻碍这种趋向的彻底发展。其结果便使封建主和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变成了残缺不全的、不伦不类的怪物。表现在孟加拉的柴明达尔向殖民当局缴纳的不只是地税,还有地租的绝大部分,而且不能按时纳税者土地还要被拍卖;莱特瓦尔制下的农民名为土地所有者,实际上也可说是国家佃农;殖民主义者承袭了租税合一的剥削方式,成了事实上(尽管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这样说)的最高地主。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柴明达尔制、莱特瓦尔制都是殖民当局为了自身利益而制造的,“一个是对英国大地主占有制的拙劣模仿,另一个是对法国的农民占有制的拙劣模仿”。他又指出,马哈瓦尔制则是印度农村公社的讽刺画。

地主土地私有制是在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上确立的。在这些地区,农民一夜之间就丧失了对其耕种土地世世代代享有的不容剥夺的占有权利,成了无权佃农,完全处在地主宰割下。当局对他们的利益丝毫未加保障,充分暴露了它漠视广大下层人民利益的丑恶嘴脸。

4.培植起了一个地主阶级,作为殖民政权的支柱。莫卧儿帝国时期及后来割据时期的札吉达尔上中层封建主大多数在战乱中被扫除。新税制培植起的地主阶级,主要是原来的中下层柴明达尔封建主。也有一些变化;原来的柴明达尔中有一部分人因不能按英国人提高了的要求完成缴税任务,土地也被转手,代替他们的是商人一柴明达尔新地主。英国培植的地主阶级不再像过去的柴明达尔那样在其领地上有某种司法权,但对土地的权利比过去更明确和肯定了。他们对农民的命运握有全权,是农村的真正主宰。因为意识到是殖民政权在扶植自己,他们也就依殖民政权为靠山,成为英国人在农村的统治支柱。

直到19世纪初,公司就是用上述这些暴力手段在印度掠夺财富的。对商人、金融家,用行政、立法手段排挤;对农民、手工业者,则用皮鞭和刺刀榨取。这一切,充分表现出东印度公司这个商人政权的贪得无厌。它把印度看成是到手的摇钱树,非摇得叶落枝折不肯罢手。这一时期的政策对印度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带来很大破坏,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农业停滞、手工业衰退、商业萧条。公司购买印度商品原来靠输入金银块,这一时期由于大量使用税收结余购货,金银块的输入基本停止,从而形成了印度财富的单向外流。除公司榨取外,公司职员用各种手段谋取的财富也源源不断输往英国。据现代史学家估计,1757—1780年英国人从孟加拉掠走的财富约值3800万英镑,1757—1815年从印度掠走的财富总计约达10亿英镑。

这巨额财富像大河流水滚滚涌入英国,使那里刚转动的蒸汽机车轮大大加速,促进了工业革命的进程,带动了商业、金融业、航海业的全面发展。英国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殖民地半殖民地滋养,印度从这时起就成了它在海外的一个最大的供血库。

早期殖民政权的排他性和赤裸裸的暴力掠夺典型地反映了原始积累时期殖民政策的特点,其危害是明显的。但是,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另一面,即早期殖民统治给印度政治经济发展也开始带来一些新因素,如新统治体制的建立、土地私有权的确立、近代银行系统的出现等。这些对印度后来的发展都有影响,是后来更大变化的起点。

§§第六章 自由资本主义殖民政策阶段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