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派的《建议要点》提出后,平等派于1647年10月28日提出他们的宪法草案——《人民公约》。平等派提出,只有经过人民的同意,即每个英国人的签字,《人民公约》才能成为宪法。《公约》提出,制定《人民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基于公民权的稳定和现实的和平。《公约》第一条提出,当时英国各郡、市、镇国会代表的选举名额分配极不合理,提出应该依据居民的人数定出较为公平的比例。在本届国会结束以前,应详细规定出选举代表的人数、地点和方法。第二条提出,为了防止同一人长期执政产生的弊病,本届国会应于1648年9月最后一天结束。第四条规定了国会的权力,它不需要经过任何其他人或若干人的赞同或同意,得制定、变更和废除法律,得设置和取消政府机关和法院,得任命、罢免和责问各级官吏,得对外宣战和媾和。《公约》对国会的权力也加以限制。国会不得干涉宗教问题以及信奉上帝的方式,不得强迫任何人在战争中服役。《公约》提出,在已经制订或即将制订的法律上,人人应该受到同样约束。任何人均不得因土地所有权、财产、特许证、等级、出生或地位而豁免其他人都受约束的普通诉讼程序。《公约》提出,既然法律应当是平等的,它也必须是完善的,不得损害人民的安全和幸福。《公约》最后宣布,这些都是我们固有的权力,我们同意并决定尽我们最大可能反对一切障碍,以维护这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