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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章 德国剥夺犹太人公民权

1935年9月15日,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劳工党(纳粹党)在纽伦堡召开党大会,希特勒宣布一项新法律,不承认犹太人为德国公民,故犹太人没有选举权,也不能参与德国政治。这项有关德国公民、血统与荣誉的法律禁止犹太人有如下的行为:与德国公民通婚;与德国公民发生婚姻外的关系;雇用45岁以下的德国妇女帮助家务;悬挂德国国旗。违法者将被判刑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