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历史博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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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清朝(12)

《尼布楚条约》是中、俄两国签订的第一个条约,其正式文本为拉丁文本,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另有满文和俄文副本。《尼布楚条约》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其内容也未超出两国政府愿意接受的范围。条约明确划定了中俄两国东段边界,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时,两国边境相对安定,人民往来和贸易关系皆有所发展。

蒲松龄与《聊斋志异》

《聊斋志异》作者蒲松龄,字留仙,一字剑臣,别号柳泉,淄川(今山东淄博)蒲家庄人。蒲松龄出身于“书香”门第,19岁接连考取县、府、道三个第一,但此后屡试不第。直到71岁才考得了一个岁贡。科举不得意,他便一生隐居,做私塾先生,生活相当清苦。正是因为科举的失意,使他从不满科举制度开始,逐渐看到现实中诸多的黑暗,而贫困的生活,又使他能够体恤农民的疾苦,以致其部分作品能够摆脱个人的积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社会矛盾,表达出人民的某些思想和愿望。

蒲松龄一生著述颇丰。除《聊斋志异》外,还有诗集六卷,文集四卷,通俗俚曲14种,以及长篇白话小说《醒世姻缘传》等。《聊斋》是蒲松龄的代表作,《聊斋》中绝大多数篇章记述了当时民间和下层文士间的故事传说。作者有意借用花妖狐魅的故事抒发自己的情感,寄托自己的悲愤,以避开当时严酷的文网。

《聊斋志异》的主要篇章反映了广阔的现实生活,有着深刻的思想意义。书中有部分作品对科举制度的腐败进行了猛烈抨击。蒲松龄一生深受科举之害,对其弊端感受尤深,因而这类作品入木三分,思想性特别突出。《聊斋》还以大量篇幅揭露了现实政治的腐败与统治阶级对人民的残酷迫害。《聊斋》的少数篇章还赞美了劳动者善良、纯朴、豪爽、机智的优秀品格。

浓烈的浪漫主义色彩,是《聊斋》最突出的艺术风格。在许多篇章中,妖魅和幽幽冥间都起着重要作用。作者有意将妖魅人格化、社会化,借助妖魅的超现实力量来实现自己的理想。人物的刻划也很独特,生动是一方面,几笔就能传神,更重要的是作者表现人物不拘泥于现实,敢于突破生与死、人与妖的界限,因而给人一种亦真亦幻又鲜明可爱的感觉。情节的曲折也增加了作品的魅力。整体而言,《聊斋志异》是部针贬现实的好作品,但其中亦宣传了因果报应、地狱轮回等宿命论的观念,这就导致了作品思想意义的复杂性。

《聊斋》问世之后风靡一时,形成我国文言短篇小说的一个高峰。《聊斋》之后,文坛上出现大量摹仿作品,《谐铎》、《夜谭随录》、《阅微草堂笔记》即此类作品。这些作品或仅搬用《聊斋》的形式,或思想趋于保守,离《聊斋》达到的艺术境界相去甚远。《聊斋》的精华所在,如现实精神、精湛的白描刻划与讽刺手法倒是被清代长篇小说中的优秀之作《儒林外史》等继承下来。

吴敬梓塑像吴敬梓与《儒林外史》

“乾隆盛世”时,吴敬梓创作了杰出的讽刺小说《儒林外史》。吴敬梓(1701~1754),字敏轩,晚年号文木老人,安徽全椒县人,清代著名文学家。出身于科甲鼎盛的缙绅世家,36岁时曾被荐应博学鸿词考试,即以病辞,54岁时(1754)穷愁潦倒死于扬州。《儒林外史》的社会批判锋芒所指,主要集中在封建科举制度对士人灵魂的腐蚀毒化方面。吴敬梓站在一定的思想高度上俯视整个封建文化,深刻地剖析了儒林众生的种种心态和生态。《儒林外史》以其高度的思想艺术成就奠定了我国古典讽刺小说的基础。它对晚清谴责小说及现代讽刺文学都有深远影响。它与稍晚的《红楼梦》同样标志了中国长篇小说从内容到形式的成熟。

曹雪芹与《红楼梦》

曹雪芹(1715~1763),名霑,字梦阮,号雪芹,又号芹圃、芹溪,祖籍辽阳,是清代伟大的现实主义作家。曹雪芹的曾祖、祖父、父亲三代都是江宁织造,家世在祖父曹寅时达到鼎盛。由于雍正初年封建统治阶级内部政治斗争的株连,曹雪芹之父曹頫被革职下狱,抄没家产,家道从此日渐衰微。曹雪芹经历了由锦衣玉食的宫廷贵族到“举家食粥”的贫民百姓的沧桑之变,对封建统治阶级的没落命运有切身感受,对社会上的黑暗和罪恶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他“披阅十载,增删五次”,写出了不朽的现实主义巨著《红楼梦》。

《红楼梦》以贾宝玉和林黛玉的爱情悲剧及贾宝玉与薛宝钗的婚姻悲剧为经线,纵向剖析了造成悲剧的深刻的社会根源;同时以贾府的兴衰为纬线,横向展示了由众多人物构成的广阔的社会生活环境。由此揭露了封建社会后期的种种罪恶及其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使读者看到封建制度行将崩溃的必然命运。《红楼梦》的艺术成就是辉煌的。首先,曹雪芹以精雕细琢的功夫,塑造了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王熙凤等一大批栩栩如生的典型人物。其次,小说以贾、林、薛的爱情婚姻纠葛为主线,把众多的人物、事件组织起来,情节纵横交错,形成了一个严密完整的网状结构,既宏大又清晰,有条不紊地将错综复杂的内容表现出来。《红楼梦》在继承民族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巨大创造和发展,成为我国古典小说现实主义的高峰,给后代作家提供了丰富的艺术经验,对《红楼梦》的研究成为一种专门的学问——“红学”。

改土归流

雍正年间,清政府在西南大部地区废止当地各少数民族中普遍实行的世袭土司制度,按内地制度重新建立行政区划,委派有任期的“流官”进行直接治理,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这些地区的控制,史称“改土归流”。

自元代以来,中央王朝一直在我国西南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等地苗、瑶、壮、白、彝、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央政府对这些地区在实现了军事征服或政治征服之后,推行“羁縻”政策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统治制度,是与当地少数民族经济落后,社会发展水平低下相适应的。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土司制度又分为土司、土官两种。土司是指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组成世袭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镇抚司、长官司等,虽然接受中央王朝封赐的官爵名号,但因其治区的土地和人民均归其所有,故实际上属于割据一方的地方政权。土官指按内地行政制度设立府、州、厅、县等地方机构,委派当地少数民族首领、头人等担任土知府、土知州等等,往往也是具土官之名,行土司之实。随着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中原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联系的日益加强,土司制度越来越成为当地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阻碍,更不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因此,自明代开始,中央政府即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但规模很小,影响不大,未能造成整个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制度的重大变化。一些土司辖地数百里,拥兵以万计,对治区人民残酷压榨,疯狂掠夺,有些地区虽已实行了改土归流,但由于土司制度根深蒂固,仍是“土目盘踞,文武官寓省城,膏腴四百里无人敢垦”。

明末清初以来,中原地区与边远地方的联系进一步密切,特别是大批汉族人民进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屯垦,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活方式,对当地落后的土司制度起了巨大的冲击作用,使越来越多的人要求脱离土司制度的束缚。但由于清初中央政府忙于国家的统一和抵抗沙俄入侵,一时无暇顾及西南地区土司制度的改革,使土司制度得以沿袭下来。雍正年间,清廷统治力量大为增强,初步解决了北方的民族叛乱和沙俄入侵问题,立刻开始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大规模改土归流。雍正四年(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上疏请求将原属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大土府就近划归云南,实行改土归流,随即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等广大地区普通推行。由清朝政府分别设置府、厅、州、县等行政机构,派有任期、非世袭的流官进行治理,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该地区的控制。在推行改土归流过程中,主持其事的鄂尔泰等人针对各地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和平招抚和武力镇压两种手法。大致看来,广西、四川、湖南等地多以招抚为主,而在云南、贵州两省,则曾大规模武力镇压。

贵州为苗族聚居地区,清王朝统治较为薄弱。雍正四年(1726年),清军进攻广顺府长寨等地,镇压了当地苗民的反抗,强迫其剃发易服,并力行保甲,稽查户口,又乘胜招抚了广顺、今惠水、镇宁、今镇宁、永丰、安顺等地1000余处苗寨。随即,清军进兵黔东苗岭山脉和清江、都江流域苗疆,相继占领古州(今榕江)、台拱(今台江)、清江(今剑河)、都江、丹江(今雷山)、八寨(今丹寨)等地,讨伐了不肯降服的苗寨,设官管辖,驻兵镇守,从而开辟了通向湖南、广东的水陆交通。但是,由于清廷派驻当地的文武官员肆意欺压苗民,敲榨勒索,引起广大苗族人民的强烈不满。雍正十三年(1735年),清江、台拱地区苗民奋起反抗清王朝的残暴统治,攻陷凯里、黄平州,震动了整个苗疆。清廷派刑部尚书张照率兵前往镇压。张照一向反对鄂尔泰等人推行的改土归流政策,又不懂军事,以致旷日持久,师劳无功。刚刚即位不久的乾隆帝下令罢免张照,改派以前平苗有功的张广泗前往贵州负责苗疆事务。张广泗分兵三路,对各地生、熟苗民进行大肆屠戮,焚毁苗寨1200余处,擒斩苗民数万人,镇压了当地苗民的反抗斗争,并在贵州各地强行改土归流,加强了清王朝对该地区的统治。

云南是土司势力较强大的地区。一些顽固的土司、土官,为维护其传统的世袭统治地位和种种特权,极力反对清政府的改土归流政策,甚至不惜发动武装叛乱。雍正八年(1730年),乌蒙(今云南昭通)土司禄鼎坤利用当地彝民对镇守乌蒙的清军总兵刘起元贪污暴戾、军纪败坏的不满情绪,率其族人禄鼎新、禄万福等发动叛乱,杀死刘起元,攻陷乌蒙,周围东川(今云南会泽)、镇雄、威宁等地大小土司、土目纷纷响应。叛乱者袭杀塘兵,劫夺粮运,拆毁桥梁,阻断要隘,给正在进行的改土归流造成极大破坏。鄂尔泰调集清军一万余人,分兵三路进行镇压:鄂尔泰亲自督阵,经过激烈战斗,终于将叛乱镇压下去,保证了当地改土归流的顺利进行。在滇南,清廷革除了镇沅、沾益州、赭乐、威远、广南等地的土司、土目,派同知刘洪度暂客镇沅府事务。土目刀如珍不肯交出所占民田,煽动当地彝民杀死刘洪度,发动叛乱。清廷派兵镇压,将已革土司、土目全部徙往外省安置,然后进军澜沧江下游,连破险隘,直抵孟养,除江外车里等地土司依然保留外,其余全部改流,升普洱为府,驻兵防守。

清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推行的改土归流制度,限制和部队消除了各地土司的割据势力和特权,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密切了各族人民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但是,由于清政府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特别是在平定土司叛乱过程中对各地人民的残酷屠戮,也给各少数民族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军机处的设立

清初承明朝旧制,“章疏票拟,主之内阁。军国机要,主之议政处”。至雍正年间,因与准噶尔部作战,往返战报频繁,而内阁距内廷过远,不能亲授机宜,为紧急处理西北军务,始左隆宗门内设立“军需房”,亦称“军机房”。挑选内阁中谨慎可靠的官员办理机密事务。雍正七年(1729年),任命怡亲王允祥,大学士蒋廷锡、张廷玉办理事务。次年添设军机章京。雍正十年(1732年)三月,“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

军机处初设时所掌仅限军事,其后事权逐渐扩大,总职掌为“掌军国大政,以赞机务”,具体职权则既重要,又广泛。其作为皇帝私人的工作班子,直接听命于皇帝,“常日值禁廷以待召见”,拟定皇帝发布的谕旨,办理皇帝交议的大政,审办大狱案件,奏补文武官员,考查行军之山川道里与兵马钱粮,查考大典礼旧案与考证历史事件,等等。并兼管方略馆和内翻书房。所谓“军国大计,罔不总揽”。且在京各衙门,惟军机处不在十五道稽察之内。故此,军机处在清代国家机关中,虽居于内阁之下,其实权却已超越内阁。军机处的设立,实质在于分内阁之权,以利于皇帝集权独裁,是为统治者加强君权的一种措施。

军机处作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产物,其特点为处理政务迅速而机密,但自身无独立性。军机处起草的谕旨,先下内阁,以次及于部院,层层下达者称“明发”;不经内阁,由军机处封缄严密,驿马传递,直达督抚者为“廷寄”,其主要传送重要机密事件,据缓急分为日行三、四、五、六百里或八百里。地方督抚的奏折亦直接送军机处直达皇帝。“廷寄”制度的建立,使皇帝的意志得以毫无阻碍直达地方,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联系。军机处为办理机务,承写密旨之地,关防严密。军机处虽然地位显赫,但须绝对听命附属于皇帝,没有丝毫独立行动和决策的余地。军机处的组织形式也很特别,既无官署(仅有值房),又无专官(均为兼职),亦无属吏,为非独立、非正式的衙门。

军机处职官有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又称“枢臣”)、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又称“枢曹”),都是兼职。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京堂(院、寺等衙门堂官)中特选,或由军机章京升任,其权超越大学士。军机章京初无定额,由军机大臣在内阁中书及六部司员中传取任用。随军机处事权的扩大,成为“天下政务之总汇”,清统治者为避免“君权旁落”,采取了一些限制方法,以掣其权。如军机处印信收藏于“大内”,凡有应用印之官文书,须由值日章京亲到内奏事太监处“请印”,用毕即行送还。

军机处在其沿革中曾有反复。雍正十三年(1735年),弘历帝即位,于当年十月废军机处,改设“总理事务处”。原办理军机事务的大臣,有的改“协办总理事务”,有的回本任。乾隆二年(1737年)十一月,弘历又谕令大学士鄂尔泰等仍办理国机事务。军机处停两年后至此恢复,总理事务处废除。嘉庆年间,军机处更加巩固,职权日益发展,以至修会典时,将其列为正式机关。直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另设督办政务处,略分军机处之职。到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改设责任内阁,执政一百八十余年的军机处始告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