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清高宗乾隆(世界伟人传记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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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整官惩贪(7)

曹文埴等到浙江调查之后,向皇帝报告几次,前后都说地方亏空只有三十多万两,现在各官加紧弥补,大体上与福嵩早期奏报的情形差不多。不过,正在此时,担任浙江学政的窦光鼐突然上书皇帝,说明浙江各府县的亏空不止此数,而且“未补者多”,“闻得嘉兴府所属之嘉兴、海盐二县,温州府属之平阳县,亏空皆逾十万”,而且“去岁杭州、嘉兴、湖州三府秋收歉薄,仓库正需平粜,而仓内有谷可粜者无几,浙东八府岁行采买,惟折收银两,以便挪借”。窦光鼐是进士出身,据说他“幼负绝人之学”,很为皇帝器重,只是他人不圆通,是个“拘钝”的学者型官员,在服官几十年中,常常和人争执,因而居官不定,降调之事时有发生。皇帝始终觉得他“无大过”,乃派他出任浙江学政,其时约在乾隆四十年代的后期。皇帝本来对浙江的亏空就有怀疑,现在接到窦光鼐的奏报,益发对曹文埴等查案表示了不满,认为他们并未将“该省何处亏空若干、何处弥补若干、何处竟未弥补、何处不但未能弥补且有增多之处,逐一详查根究底里”,只“将就了事”,很不应该,命令钦差们依窦光鼐所指各点,再逐一详查,据实严加办理。五月初,皇帝又分别接到曹、窦两人的报告,双方仍各执一词。曹文埴坚持浙江全省亏空不过三十万两,而且“有减无增”。窦光鼐则声称仙居、黄岩等七县的亏空已“多至累万”,其他各属更多。同时他又扯出布政使去年进京“携赀颇丰”,“上司进京,属员馈赠”,形成受贿以及其他官员索贿贪污事,他把浙江官场的问题升高了、复杂化了。皇帝看了这些报告,发现地方与中央的官员各持己见,必然对查办不利,于是降谕旨叫他们“和衷详查办理”,并令窦光鼐暂时不必过问此事,因为学政管查亏空实在是捞过了界,而地方教育行政的工作也多,应该专注自己份内的业务;再说这一年又是浙江省举行乡试之年,科考的事尚待办理。皇帝命令曹文埴调查仙居、黄岩亏空实情,另外又派了中央大员阿桂专程南下浙江,协助查案。

阿桂是皇帝的心腹大臣,也是当时查案的能手。他到浙江后不久,首先对浙江布政使盛柱去年赴京是不是“携赀颇丰”贿赂某人向皇帝呈上了奏报。阿桂说盛柱进京没有送十五阿哥(日后的嘉庆皇帝)任何礼物,应解送的人参银三万九千两也交到了内务府,这证明了皇太子与贪案无关,令皇帝大感欣慰。阿桂又提平阳等地亏空与高官受贿的事查无实据,窦光鼐是风闻上奏,不足凭信。皇帝一直相信阿桂是正直的名臣,对他的调查结果当然信以为真,这当然对窦光鼐极不利。不过皇帝有从速结案的心意,所以在六月中就以巡抚福嵩催补不力,将他调山西为代理巡抚,想把查案事告一段落。不料浙江方面钦差与学政的互斗还不能停止,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先是阿桂向皇帝奏称窦光鼐指陈的地方亏空“俱经严密访察,亦属非实”,而知县黄梅“丁忧演戏”不孝一事也是“污人名节”的不实之言,可以说全力将窦光鼐描绘成一个造谣生事的人。皇帝当然对窦光鼐严词谴责,并命令他“明白回奏”。窦光鼐发现情势严重,但他个性“迂拙”,不畏权势,立即报告皇帝钦差等在浙江受到地方官的蒙骗,不明了真相,才向皇帝作出不实的说法。他又说几位钦差根本都没有亲自实地访案,全凭省城官员的话为据,不是真实的情况。他确实闻知平阳知县黄梅因“抗不弥补”才仍有亏空。关于“丁忧演戏”也是事实,而且黄梅还“纵令其子借名派索滥用”,劣迹多端。他在奏报中又报告皇帝,为了取得真实凭据,他决定去一趟平阳,收集资料,不日再向皇帝呈报。

窦光鼐的此番作为令皇帝大为恼怒,因为有旨在先,叫他少管亏空之事,多作自身教育、考试工作,现在却擅离职守,去了平阳查案,简直是违抗圣旨,胆大妄为。闰七月初,皇帝传旨严责窦光鼐,说他“置分内之事于不办”,只在“袒护劣矜”,狂妄之极,命吏部与刑部议处。

在皇帝谕旨到达浙江之前,窦光鼐已到达了平阳,他在当地明伦堂内与县内生监聚谈,请大家帮忙收集知县黄梅的各项犯罪证据。他又在城隍庙中,传集平阳县的书吏,追究黄梅的贪婪劣迹,据说当时“生监平民人等,一概命坐,千百成群,纷纷嘈杂”,俨然一幅斗争大会的情景。

在窦光鼐赴平阳之时,署理浙江巡抚阿龄阿上书皇帝,列数窦光鼐不法抗旨罪状,令皇帝更为气恨,认为这样“病疯”之人,实在“有乖大臣之体”,于是下令“将窦光鼐拿交刑部治罪”。

窦光鼐既得罪了钦差,又得罪了皇帝,真是大祸临头了。所幸他这次平阳之行没有白跑,在人民与书吏的协助下,他得到不少有利的证物,于是他一面急返省城杭州,一面将搜得的两千多件田单、印单、借票、收据等证物中的部分,以一天五百里的急件快递送往京城,向皇帝报告。当窦光鼐回到杭州时,他立即被逮捕入狱,听候审问了。

乾隆五十一年闰七月二十七日,皇帝收到了窦光鼐的快报与证物,看出“票内一半钤有官印及伊(按指黄梅)私有图记,断非捏造”,了解了黄梅在任内以弥补亏空为名,计亩派捐,“每田一亩,捐大钱五十文”,“莅任八年,所侵吞部定谷价与勒捐之钱,计赃不下二十余万”等等劣迹之后,即刻传谕军机处,对“以小民之脂膏,肥其欲壑”的黄梅“严加惩治”,同时又降谕阿桂,要他体会皇帝“办事苦心”、“秉公查讯”,再审平阳贪案,对窦光鼐不必心存芥蒂。两天之后,皇帝又下令要阿桂见到窦光鼐时,“将伊除去刑具,免其拿问”。黄梅的家产予以查封,其子黄嘉图则先逮捕候审。

阿桂与钦差一行也不再敢对窦光鼐加以迫害,只得遵照皇帝的指示努力查办。据后来阿桂等人向皇帝的奏报,他们也承认黄梅是个贪官,年来勒借部民钱文,贪污银两,且未弥补地方亏空。他的儿子黄嘉图确有在外招摇婪索、贻害地方之事,应该治以重罪。

同年九月十六日至二十日之间,皇帝连降谕旨三道,对浙江亏空与贪案的有关人员,作了如下的批评与处分:

黄梅及其子黄嘉图,贪婪不法,罪证确实,死罪难逃。

浙江永嘉、温州、平阳三县的地方官程嘉缵、田家钟、范思敬等人,“迎合上司”,官官相护,“此等外省恶吏,最为可耻,不可不严加惩治”,将三人交部议处。

署理浙江巡抚阿龄阿偏听属下之言,两次冒昧参奏窦光鼐,交部议处。

前任浙江巡抚福嵩对于劣员不据实参奏查办,“岂可复膺封疆之任”;前任浙江布政使盛柱追补亏空不力。二人均着免职,交部议处。

阿桂、曹文埴、姜晟三位钦差仅“凭地方官结报就案查核遽为了事”,有亏职守,俱着交部严加议处。

至于窦光鼐的部分,皇帝认为他所参黄梅劣迹,虽有三项属实,但他“哓哓执辩,咆哮生事,并有不要性命不要做官之语,亦殊乖大臣之礼”,而且黄母丧事演戏部分不实以及诸端固执行为,亦属有过,所以令他来京做官,暂署光禄寺卿。

浙江亏空与贪案就这样落幕结束了。在整个查案过程中,我们看到一位正直不要命、不怕死的学政,也看到一位胸怀开放的能改过的皇帝,确是古代官场中不多见的事例。不过就惩治贪污来说,如此结案显然草率了一些,难以达到禁贪、止贪的目的。

十、乾隆朝贪案的历史教训

乾隆皇帝在位六十年,期间发生不少大小贪污案件。尽管皇帝不分满汉、不论亲疏地处分过很多贪官,然而政府严厉法办,贪官依旧贪婪,直到皇帝内禅前夕,福建省仍有满汉高官合作的贪案发生。显然在六十年中,清廷的惩贪工作是效果不彰的。

如果想要考究其中原因以及乾隆朝的贪污案件能给后人带来什么样的历史教训,也许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注意与参考:

第一,从前面谈到的乾隆朝大贪案,我们可以看出贪宫中多是读书正途出身的官员,“儒官”怎么变成“贪吏”的,古圣先贤的训示真是不能产生重名节的效果吗?我们知道,古代中国社会一直以儒家为主流,儒者原本是以入世态度积极服务社会的。他们当官以后应以关心国事民瘼为职志,以所学圣贤书为抱负。然而儒家思想有些陈义过高,现实的治国手段与富强之术往往与理想相去甚远,所以令不少儒官修正他们的理念。尤其是清朝乾隆时代,君主集专制淫威之大成,满族又为了防汉人之反侧,他们不希望儒官发挥传统儒家的经世致用精神,因此学优则仕的士大夫失去了崇高的理想,大家多为“一家身之谋”的禄蠹了。“学也,禄在其中矣”、“书中自有黄金屋”成为他们做官追求的事业目标。

第二,贪污是指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他们手中的政治权力,违法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古代中国,无论京官与外宫,他们各有各的职务便利进行贪污,如强行勒索、侵吞公帑、监守自盗、收受贿赂等等,真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各凭本事在宫场捞钱牟利。我们从上述乾隆朝部分贪案中,不难发现京中与外省的官员,多是利用政治特权而谋利获利的。例如府县的牧民之官利用收税之便,侵蚀钱粮;关税官员则吞没税课;运铜官员克扣铜本;运铅主管短少斤两;以及其他“浮开价值”、“私收捏报”、大官家人强索、下官供应上司等等,真是不一而足,也透现了贪案与政治地位及权力有关。

第三,贪案也与古代中国政治制度不健全有关。以清代中期而言,政府每年的施政经费,并无一定的年度预算,公费开支多凭官员视实际情形而定,既无确定项目,又无审计考查,这给了官员们极方便的取利机会。不过另一方面,历代各级官员的俸禄都不高,而地方官员的幕友津贴、单位公费、往来应酬等等费用,都要官员自己筹措。雍正朝以后,政府虽颁发各官养廉银,但是仍不敷用。据史料所说,清朝中期一个县官,年薪大概二十多两到四十多两,依县的大小而定,颁给养廉银后,大县可以得到两千多两的津贴,勉强开支各项公私费用。若非清官,当然就难防止他私夺民脂民膏了。从政府预算与官员俸禄方面看,不难了解当年制度上确有缺失。

第四,一个县的津贴比知县本薪高过几十倍,官员为什么还要贪污呢?据当时官员的一些文字记录,我们可以看出在雍正以前,地方官在征收田赋等税时,又附征非法补助费如火耗(或称耗羡)的,官员所得利益可能比后来发给的养廉银还多。雍正皇帝改革税制,命令火耗归公,再由政府发给各官养廉银,使各官不能漫无标准地向人民收取火耗。府县官收到如此多的火耗作什么用?都能放进个人的私囊吗?火耗既是非法附加税,上级官员又如何不将府县官法办呢?原来府县官得到的火耗,通常分成“应赠”、“应捐”、“应费”几大用途。前两项是“奉养上司”与“地方公费”的开销,“应费”才是弥补个人收人不足的补津,而其中赠送给上司的“应赠”费用约占半数或更多,因为各省的高官收入也不多,个人生活、幕府费用、衙门运作以及对京中大官的公关等等费用全靠地方下级官员的“赠礼”。高官既靠下级官员送钱才能作官,当然他们就不得不庇护下官了,因而形成了官官相护的局面,贪污由此得到保护,贪风显然不易遏止了。

第五,在惩贪的过程中,最怕的是有位高权重的人出面或在暗中庇护贪官,因为他们的干预常常会使查案的工作办理得不公平,甚至不能进行。权臣庇护贪官若是因亲情而起已经是不好了;若是为了一己的私利而为贪官关说或是脱罪,则更是可怕,而乾隆年间,尤其是中期以后,不幸就常发现有此等事实。如和珅之曲庇李侍尧,让李侍尧在“出自圣恩”后而免死,事实上,李侍尧的贪案情节比萨哈谅、杨灏等不知严重了多少!又如若没有于敏中、毕沅、袁守侗等要员的庇护,甘肃捐监案可能就不会产生。同样的,由于阿桂等人的徇私,才能使富勒浑得到生全不死,也几乎让窦光鼐蒙冤受屈,浙江贪案也可能永远不能真相大白。乾隆中后期的不少贪案确实都隐约牵涉到中央的权臣,甚至有些贪官是为供应中央权臣钱财而犯案的。难怪日后薛福成说:“非其时人性独贪也,盖有在内隐为驱使,使不得不贪者也。”这真是直指问题中心的一种确论。

第六,地方长官、中央权贵如果干预贪案、曲庇贪官,已经很影响贪案的查办了;若是皇帝的某些因素又再影响到贪案,则惩贪肃贪的工作必更为增添问题。在帝制中国时代,皇帝是法律的源泉,他是法律,他也能更改法律,所以他的须臾闪烁念头可能决定贪案的审判,决定贪官的生死,因此贪风是否尽绝,皇帝是有很大责任的。以乾隆朝的贪案而言,有人可以“完赃”后减免,有人在“完赃”后还被处死。有人犯了贪案儿子受牵连被罚去充军,有人则死后子嗣仍连升几级地做官。甘肃捐监案大杀地方官,杀到连地方衙门的日常运作都几乎不能进行;但是山东国泰贪案与浙江、福建后来的一些贪案,皇帝又“不忍”兴案,或是“不蔓延”连株办案了。凡此种种,都说明了皇帝在惩贪肃贪中时常有着双重的标准。尤其李侍尧一案,中外各官都认为应判以“斩立决”,皇帝却独排众议,让他免死,这不但违反了以大学士九卿等官判决为准的传统,也违反了《大清律》罚分贪官的条文,实在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