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网络传播研究2010(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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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UGC(用户创造内容)概念之辨析(2)

总结以上提到的几种定义,可发现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度

公开度,即UGC能否在互联网上获得。在Jensen(2008),以及Cheong和Morrison(2008)(转自Ka Cheung Sia,2009)的定义中,UGC同样包含未被公开的隐私内容,比如说私人之间的对话。相反的,研究者Mabillot(2007)和OECD发布的报告(2007)则认为,这样的定义被过度传播了。尽管UGC可能没有对每一个在互联网上的人都有获得的必要性,但是它起码需要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并且对某一人群有可接触性,例如一个社会活动组织的成员。通过加上公开的特性,UGC排除了电子邮件、点对点的SMS和其他私人的交流。

(2)原创性

UGC的原创性,即它是否要求真正的原创。对于该讨论既有持肯定态度的观点(如Cheong&Morrison,2008;Ochoa&Duval,2006;OECD,2007),也有持反对态度的观点(如Daugherty,Eas tin,&Bright,2008;Jensen,2008;Mabillot,2007)。前一种观点认为,单纯的传播或传递不能被认为是UGC,因为这没有创造性的作用能够体现。相反,后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是简单的复制粘贴都可以体现一个人的品味。他们引用了Youtube的例子,它包含了非原创性的视频,并且链接和复制对于共享观点同样非常有意义。定义对是否原创性给了很强的现实性,目前非常流行的开心网、人人网,以及微博的分享、转帖也可被纳入到UGC。

(3)是否包含专业制造的内容

UGC是否包括专业制造的内容,OECD所做的关于专业规范和非规范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如果UGC被认定为是内容由普通人创作的内容,那么一些记者的博客可能就被排除在外。这些博客可能有专业与非专业的因素的相似性。一个可供选择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用商业奖赏驱动的标准来进行评估。如果创作的内容具有媒介机构的薪酬,那么它就不是UGC,反之亦然。

综上所述,目前UGC接受度比较高的定义为:即用户将自己原创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UGC是伴随着以提倡个性化为主要特点的Web2.0概念兴起的。UGC并不是一种具体的业务,而是一种用户使用互联网的新方式,即由原来的以下载为主变成下载和上传并重(刘放,2009)。

(二)UGC的特点

1.个人化、个性化

UGC内容应该是某个用户或者某个团体组织在互联网上自己创造出来的内容(如文本内容、图片和视频内容等),或者按照自己的喜好重新编辑的内容。其创作过程中具有很强烈的个人化色彩,电子邮件和双向的即时消息不包括在内。手机使UGC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是互联网还是移动网络,越来越多的内容不再来自与传统媒体或互联网的SP,而是直接来自于用户:论坛、博客、社区、电子商务、视频分享,尤其是手机功能的不断强大,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地利用手机制作图片、视频,将自己的心情和所见所闻用手机记录下来,随时随地将这些内容传递给他人将成为趋势,而移动互联网恰好可以起到桥梁作用(胡海波,2008)。

2.强调创意

用户和团体组织在创造内容时,必须添加入自己的价值,即具有一定的创意。举例来说,从其他电视节目内容内截取一段视频的内容将不视为UGC内容,但如果同时发布自己的观点,或经过编辑后创造了一段音乐视频,将被视为UGC内容。

3.弱利益驱动

UGC内容一般不由专业团体和机构来运作,通常是没有机构支持和商业市场背景的。用户在创作UGC内容时,更多的是体现了个人化、个性化的特点。但是它却可能存在一定的激励因素的,如为了实现一定程度的名气、威望和愿望,或者为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展示自己的特色。用户越来越习惯和喜爱自己创造内容,并与他人分享。在互联网上,UGC已经成为很多网民的生活方式,例如在UGC最为活跃的BBS、SNS社交网站、博客领域,国内已经有很大的用户群体,并且在迅速增长。互联网的UGC可以自然过渡到移动UGC。

4.内容发布的随机性

UGC的内容发布显得没有规律。对于大多数传统媒体而言,内容出版是有时间设置的,所以电视台电台节目都被称为program,一种可以事先设定的程序。但UGC内容不是,它的内容发布呈现随意性。

三、UGC的类型

根据目前网络上UGC的情况,可对UGC进行以下的归类。

1.SNS类的社交网站

如Facebook、人人网(校内)、QQ校友等。这类网站的好友大多在现实中也互相认识。用户可以更改状态、发表日志、发布照片、分享视频等,从而了解好友动态。

2.视频分享网络

如YouTube、优酷网、土豆网等。这类网站以视频的上传和分享为中心,它也存在好友关系,但相对于好友网络,这种关系很弱,更多的是通过共同喜好而结合。

3.照片分享网络

如Flickr、又拍网等。这类网站的特点与视频分享网站类似,只不过主体是照片、图片等。

4.社区、论坛

如百度贴吧、天涯社区等。这类网站的用户往往因共同的话题而聚集在一起。

5.微博

如Twitter、新浪微博等。手机等便携设备的普及让每一个微博用户都有可能成为第一现场的发布者。

[参考文献]

[1]范哲,朱庆华,赵宇翔,“Web2.0环境下UGC研究述评”。《情报研究》,2008(8):60~63。

[2]胡海波,《用户创作内容型业务研究》。电信研究院通信信息所,2008。

[3]刘放,“UGC:移动互联网业务新亮点”,《无线应用》,2009(4)。

[4]马化腾,“未来互联网发展的三大趋势”,《新民周刊》,2010(5)。

[5]Darker.,Generated content content witine‐commerce.Graduate School ETD Form 9.2009.

[6]Hibbard,J.D.,Kumar,N.and Stern,L.W.Consumers'willingness to depend on user generated content and produce.Journal of Advertising,2005,34,:57‐70.

[7]Ka Cheung Sia2009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in Building Personalized On-line Content Aggregators.

[8]Terry Daugherty,Matthew S.Eas tin,Laura Bright Exploring Consumer Motivations for Creating User‐Generated Content Journal of interactive advertising Vol 8 No 2 Spring2008.

[9]Vickery G,Wunsch‐Vincent S.Participative Web and User‐Created Content:Web2.0,Wikis and SocialNetworking.Paris:OCDE Publishing,200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