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厦台关系史料选编(189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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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日本外交文书》1900年厦门事件资料(9)

日英两国海军撤离之后,清兵取而代之守卫厦门市及鼓浪屿两地,我海军登陆问题暂且于此告一段落,而当时英国领事所发自赞排他之告示则是百般非难我帝国行动,实属卑劣,就此告示一事,已遵照阁下训令由我帝国领事代理前去请求英国领事予以撤下,彼等竟食言不应,及至我帝国海军归舰后,方渐次除却告示。此情况相信阁下已接得领事代理之报告而充分承知,然其后小官乃听得传闻称,英国于张贴告示之同时亦有分发回文(英文)于本国人,且放肆告之本愿寺布教所火灾并非暴徒所为,各英商大可安心从事其业。如此一来,如上告示及回文则非但限于英国人,可谓已深印于住居于厦门市之国内外人之脑海。且如第二号密信之中所申,我海军撤离之前厦门道台发于我领事处之谢罪书过于简明,丝毫未尽我之意志。因而他日须择时机令该道台明确解释并布告我海军登厦之真相,即:因厦门之拳匪四处张贴檄文或恶意散发谣言以致酿成本愿寺布教所遭焚毁之不稳结果,帝国领事念及道台眼观骚乱兴起但又无保护弹压之实力,不得已为尽保护普遍外国侨民之大任,遂向停泊港内之军舰请求海军登陆并见证登陆决行,且骚乱并非为帝国海军登陆所致。如此一来,便可悄然击退英国领事之告示回文。同时令道台再行修正谢罪书使之更加明确则是关系日后最为紧要之事。眼下配置于鼓浪屿各领事馆及厦门市我帝国商品陈列所、东亚书院等其他各商铺之清兵在我海军撤离谈判起便处于反复更换之状,我方恐难以长久接受如此不完全、不规律之清兵保护。英国领事已谢绝清兵驻守于其专管租借之内,本邦将早晚效仿英国谢绝清兵守护且愚见以为连同各国领事馆一同谢绝最为妥当。然配置清兵一事乃是当初领事会议上所定之决议,若想撤销恐须重开会议,但观眼下情状乃可推测各国领事必定对此提案毫无异议。另,听闻道台因内密派兵正处于经费窘迫中,此时可一面同各领事密议撤兵之事确认其意向,一面以撤兵之事为借口要求道台发布前述告示,此时提出此要求想必已不难实行。是否可于今后寻觅良机实行上述之手段,请预先训示于帝国驻厦领事。密报如上。

敬具

明治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差旅至厦

办理公使 室田义文(印)

外务大臣子爵 青木周藏 阁下

(附记)

各国领事及舰长碰头会中,海关道乃发起提议各国海军撤离之时,将往厦门各处配置兵力以保外国人之安全,大家皆允诺之而撤走本国之海军。故道台之配兵乃是基于我方以为确有派兵守护必要之举,若此刻由我方提出撤去配兵恐有失妥当。且,近日南方大有不稳之形势,此刻万一发生意外则必将对我帝国不利。故应等候道台发起提议令其自负责任方为上策。另,就帝国海军登陆厦门真意之告示一事,念及此前洲门团练总局已贴出令我等满意之告示,帝国政府认为既然已有此物,则已无必要再撰告示以对抗英国领事。总之,现已无需令道台再作告示以供不合时宜之配兵撤离问题所用。

(阿部)

九七一 十月一日 厦门在职上野领事 发送

青木外务大臣 接收(电报)

纵火东本愿寺犯人之处罚请训及室田公使前赴福州之出发准备报告

十月一日 下午二时三十分 发送

十月三日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抵达

青木外务大臣   驻厦门 上野领事

关于东本愿寺烧毁一事,僧侣及其他人员之取证事宜一如室田公使于机密第二号信文中之报告,终得告一段落。不知是否须同海关道就处罚暴徒一事进行交涉,静候电训。

听闻室田公使已数次面见厦门提督及海关道,而此二官始终与我方亲密无间甚而开襟畅谈,最后海关道更提议欲与室田公使及本官进行秘密会面,不日室田公使便同其约定相会于本领事馆。室田公使于此会面结束后便即刻赶赴福州。

九七二 十月四日 青木外务大臣 发送

厦门在职上野领事 接收(电报)

不对东本愿寺焚毁一事请求赔偿之通知及犯人处罚事宜之回训

十月四日 发送

驻厦门 上野领事   青木外务大臣

无号

回十月一日所发贵电,东本愿寺以慈善为教旨,故而今次将不请求损害赔偿。但对罪证确凿者需贵官采取严厉处罚之方法。

九七三 十月五日 厦门在职上野领事 发送

青木外务大臣 接收(电报)

厦门东本愿寺烧毁问题之再请训

十月五日 下午十时 发送

十月六日 下午三时 抵达

青木外务大臣   驻厦门 上野领事

第三号

回十月四日所发贵电,本官于十月一日电文中所述室田办理公使之劝告内容为:为达成日后协议,需添附僧侣所提出之申请及警部报告书于文件之中一并送与海关道,且因本愿寺惨遭焚毁一事毋庸置疑乃是排外思想下(一语不明)之暴徒所为,海关道须通告立即着手缉拿凶徒之事。以上即为我帝国应采取之妥当手段。

本官现今毫无要求赔偿之意向,静候回电。

九七四 十月八日 青木外务大臣 发送

厦门在职上野领事 接收(电报)

东本愿寺烧毁问题之回训

十月八日 发送

驻厦门 上野领事   大 臣

无号

回第三号贵电,贵官可依所提请求行动。

九七五 十月九日 青木外务大臣 发送

厦门在职上野领事 接收

对清官所发为保护漳泉两地教堂移交方案照会之应对措施回训

明治三十三年十月九日 发送

机密文件第十四号

驻厦门 上野领事   外务大臣

福建全省洋务事宜告曰漳、泉二道管辖区内之外国教堂,恐不知何时将为暴民所破坏,危险难测,当地地方官已发来照会令将教堂及相关明细目录一并交付于地方官处由其代为保管。就如何回复该照会一事,芳泽事务代理已于上月十九日机密第五十二号有所请训,清国地方官有当然之(保护)义务,故而未如要求交付如上教堂等,全按贵官所提建议答复之即可。特此回训。

九七六 十月十日 山本海军大臣 发送

青木外务大臣 接收

电训通牒高千穗舰长同和泉军舰轮换、归国之事宜

附书 十月九日山本海军大臣发与武井高千穗舰长训令之抄本

海总机密第三百一十八号之二   十月十日 接收

如附页所示已电训高千穗舰长,特此通牒。

明治三十三年十月十日

海军大臣 山本权兵卫(印)

外务大臣子爵 青木周藏 殿

(附书)

第二百七十七号(电报)

贵官解除保护帝国臣民之任务且须归国,故而须让和泉舰长继承贵官所接训令,而和泉、宫古二舰之增兵须同贵舰增兵一道搭乘贵舰归国加入佐世保海军团。

明治三十三年十月九日

海军大臣

高千穗舰长 收

九七七 十月十三日 厦门在职上野领事 发送

青木外务大臣 接收

进呈厦门东本愿寺教堂烧毁之相关文件

附书一 九月十九日上野领事发于厦门道台之信件抄本、焚毁东本愿寺犯人之处罚请求

附书二 八月二十四日厦门领事馆所附警部日吉又男所提交相关人士之讯问书抄本

附记(一)(二)(三)(四)

机密第五十三号  十月三十日 接收

关于厦门东本愿寺布教所为凶徒烧毁一事,依阁下电训指示已汇总为一册文件,另就缉拿凶犯一事业已照会本地道台,详情请参以下文件,还望知悉。附页已添附抄本,特此申报。

敬具

明治三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驻厦门 领事 上野专一(印)

外务大臣子爵 青木周藏 殿

(附书一)

第一号抄本

今以书柬致贵官乃为本年八月二十四日午前零时三十分厦门山仔顶街大谷派本愿寺布教所为凶徒焚毁一事。如布教所住持高松誓之申述(见附页),该火灾乃为凶徒所为,想必贵官业已得悉该情况且已着手搜索为害之罪犯,但至今尚未接得任何缉拿罪犯之通知,还请火速开展囚犯搜索之事。出于便利之考虑,特添附其时亲赴现场搜查之领事馆附警部日吉又男申报书及受害人高松誓、片贝治四郎、贵国国人赵振须三人之口供,特此照会如上。

敬具

明治三十三年九月十九日

驻厦门

大日本国领事 上野专一

大清国兴泉永兵备道延年阁下

(附书二)

抄本

申报书

就本日午前零时三十分厦门山仔顶街大谷派本愿寺布教所遭焚毁一事,下官当场召唤相关人士至领事馆进行讯问。详参附页所示之口供书之后,下官乃确信今次纵火之人应是日前于龙岩州、漳州附近焚毁或破坏教堂之同出一辙之凶徒。特此申报。

明治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日本帝国驻清国厦门领事馆附

警部 日吉又男(印)

驻清国厦门 领事 上野专一 殿

(附书附记一)

抄本

口供书

问:报上阁下住所、姓名、年龄、职业。

答:原籍福冈县八女郡下广川村大宇一条千二百五十二番地士族,当时宿于厦门鼓浪屿小岛荣藏方,僧侣,高松誓,三十九岁零四月。

问:阁下所在职之布教所位于何处?

答:于漳州布教所及厦门布教所两处兼务。

问:厦门布教所事发当时谁任住持?

答:住持为本多文雄,但当时其已返乡,不在之时委托鄙人暂时主持事务,亦将此事口头告知于领事。

问:为何不居于厦门布教所而居于鼓浪屿之小岛荣藏方?

答:其一因为房间狭窄,但主要缘由在于由漳州返回后身患疾病,居于鼓浪屿便于疗养。

问:请详述厦门大谷派东本愿寺布教所焚毁经过。

答:昨夜于鼓浪屿有一法事,鄙人与泉州布教所住持水谷魁曜、厦门布教所在职之宫尾璙秀从晚上七时半左右开始集合、开始法事,尔后准备佛事供养之餐,用餐结束,时间已大致过十一时。当时居于厦门布教所之宫尾璙秀即便归所也应是深更之时,念及此过于危险,遂令其同我等一起借宿于之前曾宿之小岛荣藏方,其不在时便委托其学生片贝治四郎代为监守。该人在晚间九时半前后合眼小睡,及至本日零时半附近,四周忽轰然响起喊声、枪声,乱作一团,其起身离床乃察觉室内及楼上已全为烈火所包围,遂立即奔至佛殿,只见佛殿亦四面皆焰火,遂勉强搬出佛像使之尚能供奉,仅以身免出逃。无需赘言,佛殿内所有佛具及各室家具、法衣、货币等连同住居于此地之人所有物品、厦门布教所住持本多文雄(其时不在,业已归国)及先前察南清动乱先兆而逃至本地之泉州布教所住持水谷魁曜、漳州布教所在住留学生龙山严正、前述片贝治四郎、山田德市(与片贝同住)、佣人、鄙人之所有物品尽数化为灰烬,无一救出。现场之情状请相问于片贝治四郎。

问:该布教所为谁房屋?

答:此为租赁之房。

问:既为租赁,则一月需付租金几何?

答:尚不清楚,且容他日查明再行报告。

问:则该房屋损失几何是否承知?

答:此问题亦容他日查明再行禀报。

问:是否已调查布教所内器具、杂物及各人损失几何?

答:此问题亦容他日查明再行禀报。

记录如上问答而念之,供述人答曰别无相异,故请供述人署名、盖章。

明治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日本帝国驻清国厦门领事馆

警部 日吉又男(官印)

高松誓(印)

(附书附记二)

抄本

口供书

问:报上阁下住所、姓名、年龄、职业。

答:群马县吾妻郡岩岛村宇岩下百七十八番地,当时宿于厦门山仔顶街大谷派本愿寺布教所内,游学清国,片贝治四郎,三十岁。

问:为何宿于厦门本愿寺布教所内?

答:平素得漳州府城内大谷派本愿寺住持高松誓氏之知遇,本年四月初始便居于漳州布教所,上月因北清地方形势不稳波及漳州,领事馆亦多有提醒,高松誓遂暂时撤逃至厦门,其时鄙人亦随之于七月三日始入住厦门布教所。

问:请详陈布教所焚毁前夜之情状及逃出布教所时之情况。

答:前夜即八月二十三日午后因有他事外出,及至六时左右返回布教所,同于布教所通勤之宫尾氏因有佛事需受邀外出,七时前后宫尾出行。鄙人则一如平素独自晚酌,尔后广贯堂主人隅田岩次郎来访,于是交杯互酌,及至九时附近,隅田归宅,鄙人亦于九时三十分附近就寝。然之后听闻喊声枪声遂起身观望,只见房屋横梁业已起火,惊愕之余迅速赶至佛前,且将佛像拆卸而携之跑至中庭,尔后打开前门,毫无犹豫跨过门侧炼化塀,终出门外,又一路小跑直奔领事馆。途中念及仅着洋袴衬衣,遂就近跑至水仙宫街广贯堂,借得浴衣兵儿带,之后再赶往领事馆紧急汇报。

问:醒来之后是否有听见喊声或枪声?

答:醒来之后飞速赶完佛前拆卸佛像,其时布教所正门左侧之公共便所方向听得枪声及喊声。

问:其枪响几发?且喊声是否为多人之喊声?

答:当时狼狈至极,加之烈火燃烧之音,故难以辨别究竟枪响几发,但喊声应是多人之声。

问:于门内或门外有无遇见可疑之人?

答:跑至马路街之前或滑或跌十分狼狈,仅记得公共便所至小道间响有多人之声。

问:当晚布教所内有几人?

答:仅有布教所雇用佣人及鄙人二人。

问:佣人及阁下谁先察觉火灾?

答:火灾初始究竟谁先发觉恐难以分辨,但鄙人中途前去广贯堂之时,佣人告知鄙人其少顷之前已有来此借租赁舢板之银钱,现急赴领事馆,言罢便小跑离开了。之后,行抵鼓浪屿后咨问其情况,乃知其逃出布教所之时,见大门已开遂于前门逃出。由此可推,应是鄙人首先逃出布教所,但佣人为当地土人熟悉近道,故而先行抵达(广贯堂)。

问:阁下之衣物、道具是否皆已烧毁?

答:是。皆已烧毁。

问:前夜之后是否有其他线索?

答:暂无线索,宫尾君外出,鄙人独自晚酌之后就寝,并无其他线索。

记录如上问答而念之,供述人答曰别无相异,故请供述人署名、盖章。

明治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日本帝国驻清国厦门领事馆

警部 日吉又男(官印)(因未携印章故以拇指印之)

片贝治四郎(印)

问:先前之问答中,阁下有提及衣物、道具是否皆已烧毁,其烧毁损失价格几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