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两岸关系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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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台湾问题的宪法学思考(1)

论“一国两制”理论的定位

根据中共十八大报告的论述,“一国两制”实践在实现香港、澳门顺利回归、保障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以及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更加紧密的经济社会合作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探讨“一国两制”的理论定位,从根本上挖掘“一国两制”更加深刻的理论内涵,厘清坚持“一国”与尊重“两制”的辩证关系,澄清“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之间的有机联系,对于在复杂多变的局势下协调统一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一国两制”是中国老一辈领导人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战略构想。由于历史的机缘,“一国两制”首先在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上获得了成功实践。“一国两制”战略构想的提出,对于在凡事要问“姓资姓社”的年代,解放人们的思想、打破人们的思维禁锢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但是,随着港澳的回归,“一国两制”在港澳问题上是否还具有生命力?如何认识“一国两制”在内地与港澳经济社会合作方面的作用?如何通过“一国两制”协调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问题。可以说,目前香港澳门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上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通过在理论上重新定位“一国两制”、不断深化对“一国两制”的认识来应对和解决。

总体而言,“一国两制”不仅是实践中的战略构想,而且已经成长成为丰富的理论体系,“一国两制”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结构的重大理论创新,是构建特别行政区宪制性制度和实现特别行政区长治久安的根本理论指南,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包括港澳同胞在内的中国人民对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贡献。

一、“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两制”理论是社会主义国家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提出的一项特殊安排。这一理论的原初目的是为了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而产生的国家统一问题,即为顺利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回归于中国的问题,允许上述三个地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一国两制”理论因含有资本主义的表述和内容,常常在理论性质上被误读。但是,如果理解“一国两制”理论形成的历史过程,并了解“一国两制”中“两制”之间的辩证关系,就不难发现,“一国两制”理论本身的属性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两制”理论的存在因而不会改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

总结中共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概括,“一国两制”的理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被分别纳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因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处理港澳问题并最终解决台湾问题所依循的指导性理论。从历史源流而言,“一国两制”是由毛泽东、周恩来所奠基,由叶剑英提出初步轮廓与构想,而由邓小平最终定型和完成的理论。“一国两制”理论最初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理论构想,目的是使台湾当局尽可能接受和认同大陆方面的统一主张,并向台湾方面展现大陆谋求国家统一的最大诚意。因此,“一国两制”理论的前提是统一的“一国”,而“一国”的主体制度应当是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只能存在于台湾、香港和澳门特殊地区。在这些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具有特殊性的地区实行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并不会改变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性质,“一国两制”同时也不具有开放性和扩展效应,不表明国家其他地区也可以实行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方式。因此,“一国两制”理论是有关国家特殊地区制度安排的理论,并不会影响国家总体的社会制度。对此,邓小平有着明确的论述:“‘一国两制’除了资本主义,还有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主体是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在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我们相信,在小范围内容许资本主义存在,更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

如果说邓小平的上述论述主要是从“两制”力量对比的角度,在量的方面对“两制”关系进行了论述,揭示了“一国两制”理论的社会主义属性,那么,在质的方面,“一国两制”理论也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两制”理论是从实现国家统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大局出发,在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基础上确立的理论,因此,“一国两制”理论的核心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而是为了实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在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则是为了维护港澳地区繁荣稳定所采取的具体制度,与“一国两制”理论的总体构架相比,构成了原则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随着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以及港澳问题的顺利解决,“一国两制”理论在实践中的功能也发生了转变:在改革初期,“一国两制”的提出为解决国家统一中的“姓资姓社”问题提供了解放思想的理论依据,随着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建立以及内地与港澳更加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形成,“一国两制”理论在港澳问题的论域内已经从解决国家统一的理论,转变为维护港澳地区社会稳定、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理论。随着“一国两制”理论在港澳地区的深入实施,以及内地与港澳经济和社会服务一体化的程度不断加深,“一国两制”理论承载着更多的功能,是推动“两制”和谐发展的制度保障,因而并非仅仅是“资本主义制度”可以概括其全貌。

二、“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构建中国特色大国治理结构的重大理论创新

中国有着“大一统”的历史观和国家观,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近代以来,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遭到破坏,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因而未能与大陆(内地)形成政治统一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国家主权的分裂和领土的再造,而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暂时现象,实现国家最终统一和领土复归完整仍然是中国人民孜孜以求的目标。“一国两制”理论是中国人民在追求国家统一过程中所形成的理论体系,其基本方法是通过主权与治权的相对分离,谋求国家主权统一与领土完整。

台湾、香港和澳门在没有回归前的事实是:三个地区分别由不受中国中央政府管辖的公权力机关治理,香港和澳门还存在殖民者统治的问题。因此,在实现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如果既坚持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又坚持中央对以上特殊地区充分行使管辖权,则会增加解决台湾问题和港澳问题的难度,甚至导致问题根本无法获得解决。“一国两制”的重大贡献在于:将主权统一而治权分离的政治原理运用于解决国家统一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主权统一而治权相对分离”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构造模式,对于实现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构建中国特色大国治理结构有着重大理论创新。

主权统一而治权分离是论证代议制度正当性的基本政治原理,其含义是主权属于人民,而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产生代议机关并将治权授予给代议机关。因此,主权统一而治权分离是国家横向权力配置的一项基本原理,是共和制国家组织政权的基本理论依据。“一国两制”理论为解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将这一基本原理引入对于国家纵向权力的配置中,形成了“主权统一而治权相对分离”的治理结构。“主权统一”是指国家主权必须统一于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因“一国两制”而发生分裂。近代以来,主权成为国家最为显着的内在属性,是区分国家与其他政治实体最为重要的标志。“主权统一”是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具体表现,国家统一必然包含着“主权统一”的意涵。“一国两制”理论将追求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目标具体化为“主权统一”,“主权统一”因而成为“一国两制”的政治底线,也是“一国两制”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在“主权统一”的前提下,治权的合理分离并不会影响主权统一。在传统政治学和宪法学原理中,主权和治权的相对分离主要发生在人民和代议机关之间,但“一国两制”理论将这种分离运用到了国家和国家的特殊部分之间,因而在理论上有着重大创新。根据“一国两制”理论,尽管国家主权统一,但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因特殊的历史原因,可以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不同于国家主体部分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本地人治理,中央一般不干预这些特殊地区的内部事务,亦即台湾、香港和澳门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下,各自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留治权。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香港和澳门所保留的治权即基本法所称的“高度自治权”。

当然,对于香港和澳门而言,中国国家主权和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治权只是“相对分离”,而不是“完全分离”。“治权相对分离”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中央基于“主权统一”的前提,对香港和澳门保留一部分主权性权力,如外交、国防方面的职权,任免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并可以将属于主权事务的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其二,香港和澳门的政治前途(在现阶段为政制改革方案和步骤)涉及国家主权统一的问题,因而必须由中央作出最终决定;其三,排除外国势力对于香港和澳门事务的干涉。香港和澳门所享有的自治权只能是“高度自治权”而不是“完全自治权”。

同时,“一国两制”理论在香港和澳门的成功实践,对于完善中国内地治理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一些优良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可以通过中央处理港澳问题的实践获得试验的机会。如通过法制化的方法配置中央和地方的权力,依靠“协商”和“法治”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积极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制性法律,签署“一国内地区间协议”推动区域合作、管辖权地区间转移与授予,等等。可以说,“一国两制”理论是推动中国特色大国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推动中国从“大国治理”向“大国善治”的有机路径,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和完善中国特色大国治理结构有着重大意义。

三、“一国两制”是构建、运行特别行政区并合理定位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根本理论指南

“一国两制”理论在制度上体现为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将“一国两制”理论从理论构想转化为制度形态,而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及其有效运转,又将“一国两制”理论成功地推向实践层面。目前,香港和澳门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多元、社会和谐,尽管偶有波折,但总体来说能够保持繁荣和稳定,特别行政区政府能够依照基本法顺利、有效施政,这些成就在理论上的根源可以追溯至“一国两制”理论。可以说,“一国两制”理论是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得以构建、运转,并实现长期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本理论指南。不仅过去和现在治理特别行政区要靠“一国两制”,未来治理特别行政区也要靠“一国两制”。

学术界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可以画上等号,亦即前者是后者的理论形态,而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制度表现。从两者的目的、功能和相互关系来考察,上述理论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从特别行政区制度在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而言,尤其是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民众的心理认同角度而言,将特别行政区制度与“一国两制”理论完全等同的观点,需要加以重新理解。这一重大问题既涉及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定位问题,也是对“一国两制”进行理论定位的关键问题。对于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定位,可以在政治和法律两个层面展开:在政治层面上,特别行政区制度已经成长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而在法律层面上,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宪制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