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三维信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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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政府信用监管(6)

科学的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要按照给定的信用分类标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有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企业信用等级必须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信用的真实状况,否则,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带来信用市场的更大混乱。因此,科学、合理、公正、权威地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划分信用等级是成功地实施企业信用评分及分级管理的关键所在。首先,要用专业的、科学的方法设计一套针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评分方法,既要反映信用主体的总体信用,又要突出监管的重点。其次,要有完整的信用信息资料。信用评分方法所要求的数据项虽然侧重点不一,权重不等,但对于完整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都有影响,因此,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是做出科学的信用评价的重要一步。

在做出信用评价之后,应当适当分类,以便实行奖惩制度。信用监管分类,是根据信用等级,在监管方式、巡查频度等方面予以区别,即:很好的企业放松监管,给予更多的自主权,同时可以对其进行正面宣传,例如可以把合规守法荣誉企业信息提交给征信部门纳入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以提高企业在其他活动中的信用等级;较好的企业适度监管,检查频率可较少;一般的企业正常监管;较差的企业大力监管,增加检查频率;很差的企业重点监管,甚至逐笔审批或对其行为予以公开曝光等。

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降低信息披露的标准。目前政策规定的公开披露条件严格,其中对违法金额或罚没款金额的画线标准过高,比较高的违法金额或罚款金额即使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也不多见,在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更为鲜见。

过高的公开披露条件导致该项政策在部分内陆地区形同虚设,找不到符合公开披露的违法案件,从而难以起到广泛的警戒功效和社会效果。因此,应当适当降低信息披露的标准,以达到严格惩戒、有效警示的目的。

——根据不同的情况拓宽披露范围。一是公开披露,向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供信用管理公司及相关企业、个人查询。对于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信用主体的违规案件,在有关媒体公开披露。二是由检查部门负责信用主体违法信息的收集,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由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录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承担日常数据的更新和维护,通过负面信息披露放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效果。

2.监管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

建立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构建市场信用体系的核心内容就是高效的监管信用信息系统。虽然很多部门已经建立了十几个信息系统,但是由于这些系统是在我国经济转型、外向型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设市场信用体系,首要任务就是对相关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整合,逐步建立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更新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理念。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管理经历着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在新的形势下,如果再沿用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行政管理思维方式,显然难以解决复杂和深层的问题,管理的有效性将越来越弱,而且管理的成本和代价也会越来越高;并且我国资源逐渐由稀缺转为相对过剩,因此,必须转变管理理念。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思路也必须随之转变,并且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统计指标和统计内容的设计上,应紧紧抓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的主要指标和重要内容。彻底摒弃面面俱到的管理理念,抓住主要矛盾。

构建高效的收支预测、预警体系。建立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是为了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预测和预警,为监管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判断。我们应在建立统一的信息监测体系上,构建科学的收支预测、预警体系。

建立互通互联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信息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要发挥更大的价值,信用要建立惩戒机制,就要实现信用信息社会共享。同时,信息资源的共享常常是双向的,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信息的获取者。信息资源的可交互性使信息在交互的过程中不断升值,最终使所有的参与者都从共享中得到最大的收益。所以说,信息资源的共享是一种典型的“双赢”。因此,要实现信用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管理的双赢,必须建立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合规监管体系建设需要各经济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税务、海关、外经贸委等部门的沟通,加强信息交流,积极探索与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的监管机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监管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与咨询等方面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增强监管能力。

建立监管主体分类系统。传统的监管实行的是以业务为分类的行为监管,合规监管体系建设的目标之一是实现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通过对监管对象的信用主体信用风险进行评价和分级,实行分类监管。

因此,我们要建立信用主体分类系统,实现对主体的监管。概括而言,信用主体分类系统要在监管数据库整合的基础上,通过功能模块外挂的方式进行试点运作,在此基础上建立监管信用评价体系,通过研究和开发适合监管要求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计分模型和软硬件平台对监管对象实行信用等级的分类和评定,揭示被评价对象的违约风险大小,对各个处于不同信用级别下的被监管对象规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力度,奖优罚劣。通过这种运作方式,我们只需关注一些信用等级比较低,风险比较大的被监管对象,将主要的监管力量集中于此即可;对于风险较小、信用等级比较高的被监管对象可以适当放松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抽查与评审的手段,以大量节省审批的人力、物力、财力,提高监管效率,最终建立完善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3.信用评价分类监管系统

从各国金融监管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使用信用管理手段对经济主体进行综合分析评级,从而评定风险的大小,并随时予以关注预警是征信国家的一种成功做法。因此,我们也要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价系统,借此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风险的评定。

信用评价分类监管服务系统是实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关键技术组成部分,在现阶段,我们根据业务检查和主体监管的需要,设置监管信用风险提示系统和监管信用评价系统两个子系统,利用这两个系统分工实现对经济主体的信用评级,以评级结果揭示不同的信用等级对应的风险,并据此对评级对象进行分类,为分类监管措施和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依据。其中,监管信用风险提示系统仅限于对经济主体的基本信用情况进行一般性评价,以内部使用为主,目的在于揭示经营的主体风险的大小,实现监管的信用风险预警功能,为跨境资金的流动性监测提供服务。而监管信用评价系统则主要是对经济主体的负面信息记录,在社会范围内加以揭示和披露,通过市场化的惩戒机制严惩失信者,实现失信惩戒的目的。

4.信用服务系统

信用服务系统的建设是在新形势下,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内容。以信用信息为基础,以信用管理为手段,为社会提供信用相关管理服务,是政府的新兴职能。在某种程度上说,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信用服务系统的建设,是一个标志。

凡是建立了信用服务系统的职能部门,就标志着它在新时期行政职能的转变有了新的突破。

信用服务系统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信用信息记录系统、信用信息处理与加工系统、信用信息发布、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面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信息查询与服务、政府间的信用信息共享,等等。

信用服务系统的服务形式应该是立体的,全方位的,多元化的。例如,这个系统应该有IT 形式的网络平台,有电话提示类的语音服务,有办公人员现场接待类的实体服务,有信件征集处理类的信访服务。总之,政府应该让社会公众能够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享受到与信用有关的服务。在接受信用监管的同时,也享受到信用服务,这是全体公民的权利。服务内容的全面性与服务手段的多样性,标志着政府的成熟程度和行政监管水平。

政府信用服务是要发生成本的,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基本服务开支,应该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统一承担。应社会公众要求,衍生的深层次信用服务,必然会产生一些额外的成本开支,政府可以适当收费,但应该事先制定相关费用标准和对应的服务内容,并且公开透明。而且,这类衍生服务的收费应该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社会公众。